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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标题:
再次申诉书
问题类型:
民事
【信件内容】
再次申诉书 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宋智、梅翠英因不服(2022)鄂05民终2197号民事判决及贵院申诉回复,现依法申请启动院长发现程序,恳请予以全面审查。 一、申诉回复未实质回应核心诉求,程序失当 贵院于2025年6月6日作出的申诉回复,与2025年3月27日内容一字不差,完全一致,完全未能针对申请人《申请启动院长发现程序再审申请书》中提出的原审判决错误及再审申请进行实质性审查和回复。这种重复性答复不仅未解决申请人的合理诉求,更使申诉权利未能得到应有的尊重与保障。 申请人的《申请启动院长发现程序再审申请书》,详细反映了原审判决的错误,但贵院的回信仅照抄原审判决书的说理,对申请人的申诉理由完全搁置一旁。对申请人颠覆性证据及核心再审事由视而不见,实质规避法定审查义务,与申诉诉求完全割裂! 因《申请启动院长发现程序再审申请书》的内容较多,这里不再赘述。仅列举以下两条: 1、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原审认定“50万元转让费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但无任何证据能够证明该合意成立。相反,申请人提交的录音证据显示,被告明确表示“50万(转让费)不要你给了,我直接找基础公司”,并承诺年前归还60万元借款,足以推翻所谓“转让费合意”。 另:贵院回复中称“双方曾就50万元转让费达成一致”,此表述存在明显逻辑错误与事实偏差。“曾”字仅能表明双方存在协商过程,而协商过程本身并不能等同于达成有效的合意。根据《民法典》关于合同成立的相关规定,合同需通过要约与承诺达成一致意思表示,且在无书面协议的情况下,需有充分证据证明合意达成。但本案中,既无书面协议,也无其他客观证据能够证实双方就50万元转让费形成了明确、有效的合意。相反,申请人提交的录音证据清晰显示,被告已明确表示“50万(转让费)不要你给了,我直接找基础公司”,并承诺归还60万元借款,该证据直接否定了所谓“达成一致”的认定,进一步印证原审判决及贵院回复对该事实认定存在根本性错误。 此外,原审判决对50万元转让费的性质未作任何说明:转让标的具体是什么(也就是到底是工程转让费,还是设备转让费,还是什么专利或者什么高科技术转让费等等)、该转让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违背公序良俗,均无明确说明。在庭审过程中,被告始终也未就转让费进行主张和举证,仅抗辩案涉60万元系宋智支付给东方公司的一次性补偿费,庭审也没有50万元转让费的举证、质证环节,这进一步凸显原审事实认定缺乏依据、逻辑矛盾。 2、原判决遗漏诉讼请求 申请人在原审明确提出“确认工程转让关系无效”的诉讼请求,该诉求直接关系借贷关系认定及债务处理,但原审判决未作任何审查与判定,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三、恳请依法启动院长监督程序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百一十一条,院长发现程序本应为纠正生效裁判错误提供最后一道防线。但在本案中,原审判决存在事实认定错误、遗漏诉讼请求的严重问题,而贵院此前的申诉回复却避重就轻,未对申请人提出的法定再审事由进行实质性审查,这种形式化的处理方式,实质是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漠视。 本案事实清晰、证据确凿,申请人已通过录音等证据直接推翻原审关键事实认定,且原审遗漏核心诉讼请求已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完全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的应当再审情形。如此简单明了的错案,若仍得不到纠正,院长监督程序的立法目的将如何实现?司法公正又如何保障? 在此,郑重恳请贵院立案二庭摒弃形式化回复模式,对本案原审判决错误及再审申请进行实质性审查。若经审查属实,望严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即刻呈报院长启动监督程序,将本案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依法启动再审。若对如此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错案仍推诿回避,司法纠错机制的意义何在?司法公信力又将如何取信于民?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更将陷入救济无门的困境。望贵院秉持司法公正,以实际行动捍卫法律尊严与当事人权益。 此致 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宋智、梅翠英 2025年6月7日 注:《申请启动院长发现程序再审申请书》,纸质版申请已通过EMS邮寄至贵院立案二庭,同时在贵院官网院长信箱,申请人也已提交过(院长信箱2025年5月30日可以查阅)。本次就不在重复附带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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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宋智
发信时间:
2025/6/7 17:50:42
【信件回复】
你好,你的案件已经经过了法院一审、二审、再审程序,诉讼程序已完结,你如仍不服可向检察机关申请法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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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起
回复人:
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回复时间:
2025/6/23 17:00: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