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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标题:
干部法官判案亦能纵容包庇 “恶意虚假诉讼”吗?
问题类型:
其他
【信件内容】
干部法官判案亦能纵容包庇 “恶意虚假诉讼”吗? 宜昌中院的领导们: 你们好!工作忙! 胡国秀、张兴鸿系夷陵东城试验区新桥边一组被拆迁人,唯一合法房屋产权人张兴鸿被剥夺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签字权,至今未获得拆迁方的任何安置及补偿,房屋产权人张兴鸿在没有书面代理授权下,东城试验区管委会竟然指使新桥边村委会多次胁迫家人胡国秀代签拆迁安置协议后,我们唯一的合法房屋被新桥边村委会于2022年8月22日强行拆除后,我们只好到夷陵区法院及宜昌市中院依法诉讼维权。 东城试验区管委会和新桥边村委会连续六次在区市法院庭审时,均只出示了一些拼凑的复印件,拿不出一张案涉证据原件, 2022年11月23日,两被告提交到夷陵区法院庭审的全部材料均只有复印件,关键证据七《家庭代表推荐表》、证据八《房屋征收报告单》也只有拼凑的复印件,而没有原件,系假证和伪证。但两级庭审法官听之任之,失责失察,竟然不同意原告坚决要求作司法笔迹鉴定申请,也没有进行任何法庭调查,就已先后作出了所谓的判决,草草结案了。 2023年5月21日,夷陵区法院开庭审理张兴鸿诉东城试验区行政协议纠纷及行政赔偿案时,被告东城试验区管委会提交到夷陵区法院证据九《家庭代表推荐表》、证据十《房屋征收报告单》及《新桥边村建构五补偿过录计算表》的签名又都不是原告张兴鸿和胡国秀本人所签名及捺印,其两律师竟然当庭作恶意虚假的陈述(黄亮撒谎道:新桥边村委会有关两原告的拆迁材料的原件都在村档案室存档拿不出来了,我们被告提交的都是彩色复印件证据,应该与原件是一样的“国际大笑话”.....)(见一审庭审笔录);承办法官要求被告交出案涉原件时,两被告竟然一张原件也拿不来;我们原告当庭连续三次已向区市法院递交了《司法笔迹鉴定申请书》,多次要求依法进行司法笔迹鉴定,然而,东城试验区常务副主任吴某(曾负责新桥边村月儿湾片区的拆迁安置工作)及委托律师黄亮竟然当庭及庭后找到庭审承办法官,极力阻挠法院决不能做《家庭代表推荐表》司法笔迹鉴定,其后两被告竟然指使律师一次又一次地从财政局借来近十来张“财务凭证”复印件竟假冒 “原件”,忽悠法庭法官,被告东城试验区常务副主任吴某及律师黄亮、孙志强,竟然在法庭上作恶意虚假诉讼,蓄意忽悠法庭法官,干扰法官依法秉公判案,藐视法律权威; 蓄意隐瞒案涉事实真相,(见一、二审庭审笔录),然而,区市两级行政庭干部法官陈某、龚某及刘某及法官姜某完全没有依法秉公判案,肆意包庇、纵容支持被告的制假造假的违法犯罪行为,两级法院的两份判决书中均刻意遗漏原告提交的一些关键案涉证据,竟然默认被告非法制作的拼凑复印件《家庭代表推荐表》等三“伪证”为“有效证据”,区市法院均认为对《家庭代表推荐表》三伪证的司法鉴定没有必要,此案涉关键证据亦无关紧要了......《判后答疑》竟说:法院不是鉴定机关,没有义务对“伪证”进行司法笔迹鉴定......试问:难道各级法院依法设立司法鉴定只是一个摆设???干部法官判案亦能纵容包庇试验区管委会制假造假的违法犯罪行为?这难道不是法治社会的一大倒退?这样纵容支持、包庇制假造假的判决或许会导致法制社会里 “制假造假”再次“泛滥成灾”,那深受其害的以为仅仅只是中国的“老百姓”吗???百姓期盼宋代的“铁包公”在现神州大地!显灵三峡宜昌! 新桥边村一组一号被拆迁人:张兴鸿 胡国秀 2025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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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张兴鸿
发信时间:
2025/6/13 8:14:15
【信件回复】
你好!根据法律规定,你如认为有干部法官纵容包庇“恶意虚假诉讼”的,可持相关证据材料向纪检监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进行举报。感谢你对法院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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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人:
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回复时间:
2025/6/19 15:1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