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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标题:
一个简单的合同纠纷,为什么经过一审 二审再审都不能解决?
问题类型:
民事
【信件内容】
2018年8月,宜昌觅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后面简称甲)公司和宜昌市猇亭区政府签订合同,承诺免费帮猇亭区政府治理张家湾路山体滑坡(猇亭区法院旁边),政府则默许甲出售山体内的石子来收回投资。甲随即把项目转包给胡家友和刘阳平(后面简称乙),并提前收取乙方的石子销售提成款100万。政府也认可了甲乙双方的转包行为。乙当时即在滑坡体治理中已投入了几百万。2019年2月,甲被猇亭区政府从这个项目中清除了出去。乙则按政府的要求,继续施工,总共投资了1500多万用于山体滑坡的治理,当时政府也是口头承诺让乙出售砂石料来回收成本。到2019年8月份,山体滑坡治理好后,政府即叫停了乙的石子销售行为,造成乙的投资还有1200多万无法收回,并无力支付后面拖欠的一百多万工程款。2019年3月,乙把部分石子加工销售分包给了胡昆山(后面简称丙),并约定丙每销售一吨交乙18元,但丙在2019年4月份因为自己的原因停工,其间丙在合同范围内销售收入一百多万元(丙提供的证据证明),丙前面交给了乙45万,丙加工销售中投资支出148069元(再审法院认定)。2021年,丙到法院起诉乙,要求乙退还他交的45万,并赔偿他的投资损失,一审法院判决合同无效,判决乙退还丙交乙的45万,并要求乙按80%的过失责任赔偿丙的投资损失,但对丙在无效合同中获利没有作处置【(2021)鄂0505民初528号】。2022年四月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也维持了一审判决【(2022)鄂05民终913号】。乙随即以同样的理由起诉甲,要求甲退还乙交甲的100万,但2022年12月,猇亭区法院以乙的销售收入己经超过100万应该相互抵消为由,驳回了乙的请求【(2022)鄂0505民初1001号】。乙随后通过不断上访,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7日接收了乙的再审资料,并于2025年4月16日作出了再审判决,裁定合同无效,判决乙赔偿丙投资及成本的80%,即115455.2元,但在丙获利部分的的处理中,又重复支持丙的投资及成本【(2024)鄂 05 民再 15 号】,把本来丙应该退给乙446801.8元,判成了乙还要给丙171598.2元。一个政府项目,因为政府不诚信,法院枉法裁判,搞得我倾家荡产,还诉讼不断。特请领导帮忙,认真看一下我的判决,还我们一个公平 公正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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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刘阳平
发信时间:
2025/6/11 15:31:31
【信件回复】
你好!你的案件已经经过了一审、二审、再审程序,诉讼程序已经完结。你如对法院再审结果仍不服,可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法律监督进行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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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人:
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回复时间:
2025/6/19 14:59: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