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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心 别给“好朋友”背了网贷的锅

时间: 2020-05-19 16:29 来源: 猇亭法院

碍于朋友情面,饶某以自己的名义,帮助朋友邱某在多家高息网贷平台贷款44万余元,最终结果却是邱某无力还款,他只好自己想方设法还款,再起诉邱某追索款项。请看湖北宜昌亭法院近期审理的一起追偿权纠纷案。

碍于朋友情面 不断贷款后借款给朋友

原告饶某与被告邱某原系同事,后成为朋友。2017年底,被告邱某称其征信有问题,无法贷款,请求原告帮忙从网络平台贷款,由被告再按贷款分期的还款时间和数额偿还。原告碍于朋友情面,遂同意以自己的名义贷款。

2017年11月至2018年1月,原告饶某先后到“百思贷”、“宜人贷”、“凡普信贷”、“中腾信”四家网络贷款平台公司,分别签订了相应的服务协议和借款协议等贷款文件,借款44万余元。贷款转到原告账户后,原告将银行卡及其密码交付给被告邱某,卡内资金均由被告邱某管控和支取。

借款后,被告邱某称其资金周转困难,无力偿还原告应付的分期贷款。为减少损失,原告于2018年8月前,陆续提前结清了上述四笔网贷。2019年,原告饶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被告邱某及其妻子共同偿还原告代为清偿的网络借贷借款本息。

案件涉及争议多 看法官如何深入评析

亭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涉及多个争议焦点:

导致案涉债务产生的基础法律关系是借贷法律关系还是委托合同关系;

原告与邱某之间的债务数额如何确定;

案涉债务是否系二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

关于导致案涉债务产生的基础法律关系问题

从案件事实和证据看,并非是由原告自行网贷后将网贷所获资金出借给邱某,再由邱某向饶某还款,而是原告饶某受被告邱某请托帮忙网贷,再由邱某自行偿还网贷,二人之间并无借贷合意。

因此,饶某与邱某之间并非借贷法律关系,而是因委托借款所产生的法律关系。原告接受邱某委托后以自己的名义为邱某网贷,属于从事委托事务,在隐名委托人邱某未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下,原告为 “减少损失”而自行还款,以清偿因从事委托事务而产生的债务,随后向委托人追偿而提起本案诉讼,系行使追偿权,故本案应为追偿权纠纷。

关于债务数额确认问题

本案中,各网络借贷平台已选择并接受受托人即本案原告饶某履行债务,则受托人饶某向第三人履行的合法债务,依法可向委托人即本案被告邱某追偿。

由于案涉四笔网贷约定的借款利率、违约金以及服务费等费用总计已超过年利率24%的标准,且存在在借款本金中预扣费用的情况,以及存在邱某未用完全部资金的情况,故原告可向邱某追偿的部分,不得超出邱某实际使用各笔网贷资金与该资金不超出法定限度的利息之和再减去被告已偿还该笔网贷债务之差额。

经核,原告饶某已实际偿还案涉网贷债务44万余元,其中归于邱某的债务部分为41.7万余元。故原告可向邱某追索的债务总数额为41.7万余元。

关于是否系二被告夫妻共同债务问题

案涉网贷发生时,被告万某并不知情,事后万某也未追认该债务为其夫妻共同债务,故案涉债务既非夫妻共同举债的共同债务,也非事后追认的夫妻共同债务。法院认定,案涉债务非二被告夫妻共同债务,被告万某无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判决

综上理由,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邱某向原告饶某偿债务41.7万余元,并按年利率4.35%向原告支付该款自2018年9月1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损失。

法官说法 切忌轻易帮他人借贷

交友须谨慎,借款应三思。出于情分为朋友网络贷款,结果“损失钱财又赔了友情”的案例实在太多,奉劝大家伙儿,不是所有的忙都能帮,不要轻易为了“人情”把自己银行卡、身份证、户口本、房产证等包含个人信息的物品借给他人使用,更不能随便在不了解、不清楚的合同上签字。

一直以来,由于放贷条件的限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借款实际使用人与名义借款人不一致的现象屡见不鲜。很多人因缺乏借款的法律认知“无辜”背上银行贷款,单纯以为自己仅为亲戚朋友借款担名,即使以后贷款不能清偿,也和自己无关。

其实,金融借款合同是合同关系的一种类型,应严格遵守合同相对性的基本原则,所谓合同相对性原则,是指合同只对缔结合同的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对合同之外的人没有约束力,因此该类情形下应由名义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而非借款实际使用人。至于名义借款人与借款实际使用人产生的其他法律关系,应另行主张。在此提醒各位,切忌轻易帮他人借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