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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标题:
一审法院不遵守法律程序、歪曲判决执行
问题类型:
执行
【信件内容】
事实与理由:2019年1月28日原审申请执行人因(2018)鄂0502民初285号民事判决书向宜昌市西陵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西陵区法院于2019年3月20日下发(2019)鄂0502执642号执行裁定书,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69.3万元,双方于2019年5月8日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了对被申请执行人的失信、限高及账户的查封。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西陵区法院并未下发终本裁定书,但经申请人在西陵区法院案管查询642号案早于2019年终本结案。 2023年6月28日,西陵区法院在未送达任何执行文书的情况下,对申请人的账户再次进行冻结,并于2023年7月16日进行违法划扣。被执行人鲁慧多次与执行法官沟通,索要相关执行文书,执行法官回复称执行裁定书于2019年就送达了,没有新的执行裁定书。西陵区法院使用已经终结执行程序的执行文书再次进行冻结、划扣,明显违法,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鄂0502民初285号民事判决书第二个判项,判令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返还原告钢管58891米及扣件66904套,若未能在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返还的,应折价赔偿1418635.7元;第四个判项,判令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租金473669.24元,并从2018年5月7日起至租赁物返还或折价赔偿之日止,按照钢管0.006元/天/米、扣件0.003元/天/套的标准继续向原告支付租金。根据上述判项,被告应该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租赁物或者赔偿1418635.7元,支付租金应为473669.24元加上2018年5月7日至判决生效后十日期间的租金。而西陵区法院执行局故意歪曲判决内容,既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折价赔偿款,又要求被执行人支付2018年5月7日至2023年6月期间的租金,如此计算的租金已经远远超过租赁物的实际价值。且因西陵区法院未对被执行人送达任何执行文书,被执行人无法提起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侵害了被执行人的诉讼权利,西陵区法院执行局的执行实施活动存在严重违法行为。 综上,宜昌市西陵区法院在(2019)鄂0502执642号执行案中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相关执行人员可能存在受贿行为,故提请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此致 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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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鲁慧
发信时间:
2024/1/5 16:56:20
【信件回复】
已转到我院执行局进行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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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起
回复人:
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回复时间:
2024/1/8 15:4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