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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标题:
立案监督投诉书
问题类型:
其他
【信件内容】
立案监督投诉书 投诉人:习明泽,男,身份证号:420502199612204813,住址: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南正下街62号,电话:13487226615。 被投诉人: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 投诉请求: 1. 依法责令被投诉人对投诉人提交的行政起诉材料进行审查,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立案的书面裁定/决定; 2. 依法纠正被投诉人“仅退回起诉材料、不出具不予立案/不予受理书面说明”的程序违法行为; 3. 依法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投诉人。 事实与理由: 投诉人因不服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政府作出的《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西陵政复〔2025〕101号),于2026年1月26日向被投诉人提交了全套起诉材料,包括起诉状、证据材料、身份证明等。被投诉人于2026年2月5日通过邮政EMS快递(单号:1099846772191)将全部材料退回,未出具任何不予立案/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定、决定,也未载明不予立案的具体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十三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起诉,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审查并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必须出具书面裁定/决定并载明理由,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有权依法上诉。被投诉人的上述行为,严重违反立案登记制的法定程序,剥夺了投诉人依法享有的上诉权及救济权利,属于典型的程序违法。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监督人民法院依法行使职权,现特向贵单位提出投诉,恳请依法监督被投诉人纠正违法行为,依法出具书面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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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习明泽
发信时间:
2026/2/6 11:26:17
【信件回复】
习明泽: 您好,您的来信已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您因对宜昌市公安局西陵区分局2025年11月6日作出的《不准予重新鉴定决定书》(宜西公(陵)不予鉴字[2025]1号)不服,以宜昌市公安局西陵区分局为被申请人,向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请求为:调取2025年10月23日下午4点至5点给您送达鉴定意见的记录视频、撤销《不准予重新鉴定决定书》(宜西公(陵)不予鉴字[2025]1号)、责令被申请人进行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复议机关于2025年1月15日对您作出的《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西陵政复[2025]101号)认为,《不准予重新鉴定决定书》并非行政机关作出的最终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据此驳回了您的行政复议申请。2026年1月26日,您以西陵区人民政府为被告,向我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讼请求为:1.撤销《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西陵政复[2025]101号);2.撤销《不准予重新鉴定决定书》(宜西公(陵)不予鉴字[2025]1号);3.依法对原告伤情进行重新鉴定。 我院经审查认为,行政诉讼的诉讼对象必须是具体的行政行为,《不准予重新鉴定决定书》(宜西公(陵)不予鉴字[2025]1号)是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程序性环节,并不是独立的行政行为,因而不具有可诉性;复议机关因该《不准予重新鉴定决定书》不属于复议范围而驳回您的复议申请,该复议决定亦不具有可诉性。对您权利义务可能造成实际影响的是行政机关依据鉴定意见等证据最终作出的行政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决定,我院已于2026年1月30日下午电话联系您,向您释明了未予立案的原因,同时告知您可以待宜昌市公安局西陵区分局作出行政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后,就最终的行政行为起诉。 感谢您对人民法院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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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人:
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回复时间:
2026/2/25 17:14: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