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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标题:
乡镇机关多次在法庭上出示”伪证“,法官 竟刻意回避关键证据,涉枉法裁判
问题类型:
国家赔偿
【信件内容】
乡镇机关多次在法庭上出示”伪证“,法官 竟刻意回避关键证据,涉枉法裁判 尊敬的宜昌市中院孙院长、行政庭邓院长: 您们好!工作忙! 上世纪八十年代电视上热播的电视剧《包拯》及发生在明朝的《三蒸骨》(别名《千古奇冤》),该故事发生在科技十分落后的年代,当时明朝的刑部官员就能用“三蒸尸骨”验尸,从而推断出活人与冤死的人是否有血缘关系,进而揭露出一宗千古冤案的“真相”,终得“昭雪”的故事。当今在习近平领导的社会主义高科技时代的法制社会里。夷陵区居然极为罕见地出现了一宗乡镇政府(夷陵东城试验区)和政府机关委托的自治组织(新桥边村委会)为了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竟然互相串通、明目张胆地委托两名律师(黄亮、孙志强)在夷陵区法院庭审原告张兴鸿房屋被强拆和拆迁协议纠纷案时,公然先后四次出示了三张人为拼凑的“伪证”复印件《房屋征收报告单》、《家庭代表推荐表》、《新桥边村建构物过录计算表》及两律师当庭虚假的陈述,忽悠法庭法官,藐视法律权威。然而夷陵区法院两法官(姜静、蒋少锋)竟然熟视无睹,失责失察;一审法院的两份判决书竟然没有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没有依法对三伪证进行司法鉴定;且在判决中故意回避“三伪证”不作结论,完全没有依法公正司法,明显受地方政府及行政庭负责人陈国雄所“左右”,偏袒两被告,涉枉法裁判,体现在: 一 一审法院罔顾事实,故意遗漏关键重要的案涉事实,违背事实真相,认定事实错误。 (1) 判决书P21—P22:庭审中,二被告均未提交证据原件,被告答复证据原件已归档......本院对上述证据认定如下:对原、被告提交的双方对真实性无异议的证据予以认可。 判决未明确指出原、被告的哪些证据予以认可?哪些证据不予认可,含糊其辞,明显是认定事实错误且含糊不清,给人云里雾里之感。 (2)判决书P21:本院于2023年5月23日、6月14日通知双方对原件进行核对,新桥边村委会提供了装订成册的证据原件,包括《家庭代表推荐表》、《房屋征收报告单》及《过录表》”。2024年5月21日一审法院开庭审理时,因两被告再次没有出示一张原件(2022年11月23日一审法院庭审原告张兴鸿合法房屋遭强拆后,两被告在法庭上竟然出示的都是复印件,一张原件也没有出示,承办法官蒋少锋庭审时当庭表示将要启动法庭调查,但后来却不了了之,判决书竟然对“三伪证”的真实性表示认可,刻意掩盖了事实真相);姜静法官庭审时指出:二被告究竟有没有证据原件?原告已向法院递交了《家庭代表推荐表》等“三伪表”要进行《司法鉴定申请》了;被告委托的两律师接着当庭虚假的陈述(黄亮撒谎道:新桥边村委会有关原告的拆迁材料的原件都已在村档案室存档拿不出来了,我们的复印件都是彩色复印,应该与原件是一样的;孙志强律师当庭又接着表示:即使两原告因特殊原因没有在“三表”上亲自签字,那“三表”可能就是拆迁人员代写的,但东城试验的干部反正没有代签字的......知法犯法,弄出一大“国际笑话”)。当庭审刚结束,只见被告的两名律师和东城试验区常务副主任吴秉橙立刻找到庭审法官姜静及法院司法鉴定处求情:请求一审法院最好不要做司法笔迹鉴定,这难道不是在“掩耳盗铃”?(见2024年5月21日区法院第五审判庭及一楼大厅监控)。一审法院于2024年5月23日及6月14 日再次要求被上诉人拿证据原件到区法院进行查验,可被上诉人仍然当庭拿出的都是一沓财物凭证的复印件,没有一张证据是原件,并不让张兴鸿仔细看那些复印件就草草收走了(见2024年5月23日及6月14日一审庭审笔录),并不是判决书所云:出示的是新桥边村委会提供了装订成册的证据原件;面对被上诉人连续三次当庭都是出示的是一些非法“虚假”的复印件并多次当庭虚假的陈述,;两法官面对被告在威严的法庭上藐视法律法官的严重违法行为,竟然未作任何表态就草草宣布庭审结束了。这是漠视法律威严,助长造假者的威风。真没有想到,该判决书的评析中竟然只是承认原告认为《家庭代表推荐表》、《房屋征收报告单》《新桥边村建构物过录计算表》不是胡国秀及张兴鸿本人的签字及捺印;没有对三张“伪证”《家庭代表推荐表》等假表的签字真假做定论,袒护被告,判决书也附和说,再次出示的是装订成册的“财务原件”明显严重违背涉案事实的(实际上出示的都是一沓“财务凭证复印件”)。 (3)原、被告在新桥边村委会沟通交流时,揭露了三张“伪证”之“真相”。应一审法院的要求,张兴鸿于2024年10月15日把原、被告在新桥边村委会沟通交流的书面意见等材料都交到了一审法院,但姜静法官熟视无睹,判决中故意遗漏三“伪表”的“真相”而不做定论,并默认三伪证是“真实合法有效”的,严重违背案涉的重要事实。 (4)判决书P26:本案在征地实施过程中,案涉协议是各方当事人在自愿基础上,经过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根据被告提供的照片,原告胡国秀系在原告张兴鸿陪同下在《房屋拆迁补偿及安置协议书》签字”这完全是姜静法官无中生有捏造的事实,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说明的。(详见原告证据8—9),那张复印件照片显示2019年11月6日夜幕降临时,原告胡国秀因无法忍被上诉人雇请的拆迁公司人员连续几周不分昼夜擅闯上诉人家里采用静坐、吵闹、恐吓等“非法暴力胁迫”手段,吓得胡国秀失去理智、无所适从而糊里糊涂地被迫签了一张空白拆迁安置协议,(见原告证据七、八)。难道被告指示拆迁人员连续几周擅闯民宅 “非法暴力胁迫及蒙骗”是经过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吗?此判决认定的事实严重违背了上诉人胡国秀当时在家受被告的欺诈、蒙骗及胁迫而失去自由被迫签下“空白”协议的案涉事实。 (5)一审法院判决还故意隐瞒了庭审法官姜静连续三次庭审中三四次强调的“本案是因被告的拆迁程序违法而导致的原告胡国秀代签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无效的”(见一审法院三次庭审记录)及张兴鸿从来没有在被上诉人的拆迁文件及协议上签过字、也从未授权胡国代签拆迁协议的委托书,及被上诉人新桥边村委会也没有上级政府书面授权进行征地拆迁之委托书之事实。显然,胡国秀代签的拆迁安置协议是非法的,无效的,张兴鸿在胡国秀代签《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的前后,一直坚决反对此非法代签的安置协议的,一直是不认可的!坚持不交出唯一合法房屋的钥匙,并拒绝搬完室内物品等事实,并连续五年向两被上诉人及省市区政府及国家监察委、省信访局等先后写了十几万字数十篇的书面“异议”的反映材料(见原告证据8、9),但一审法院的判决书均故意“遗漏”了好几个涉案的关键重要的事实,其用心是显而易见的。 (6)一审法院在明知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房屋征收评估报告单》、《新桥边村建构筑物过录计算表》上“胡国秀”的签名系伪造、《家庭代表推举表》上“张兴鸿”的签名有系伪造的高度嫌疑且在张兴鸿多次要求鉴定的情况下,不依法审查上述问题及其背后存在的滥用职权等违法行为,也没有对胡国秀代签的拆迁安置协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而是孤立地以案涉协议是否系上诉人胡国秀所签、签订协议时张兴鸿是否在场、胡国秀账户是否收到安置补偿款等为由来认定案涉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明显违反了司法解释关于合法性审查的基本要求,严重违背最高法院审判规则,涉枉法裁判。 二、即使认为案涉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的效力也不及于上诉人张兴鸿是合法房屋的产权人未在协议上签字、未书面授权胡国秀代签拆迁安置协议。 本案中,被上诉人自始至终知道张兴鸿系案涉房屋的唯一产权人且长期居住于新桥边村,但其无论是在征拆迁方案制定还是根据方案实施征拆迁的过程中,始终未将张兴鸿作为征拆迁的对象予以对待,从来也未询问、征求过张兴鸿的意见,且从未让张兴鸿在任何拆迁文件上签字。也就是说,即使认为案涉协议系上诉人胡国秀所代签,其在未得到张兴鸿的明确授权下,该协议不对合法房屋产权人张兴鸿产生任何法律效力。虽然一审判决故意回避被上诉人提交的《家庭代表推举表》上“张兴鸿”的签名和捺印进行笔迹鉴定,但综观一审判决,其实质上仍系以被上诉人提交的《家庭代表推举表》复印件系合法有效为前提,但是本案的事实却是张兴鸿自至否认该推荐表上的签字及捺印系其本人所签,并多次向一审法院申请要求被上诉人提供原件以鉴定该表上的签名是否为其本人所为,但在经一审法院多次要求而被上诉人仍无法提供该三“伪表”原件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完全忽视上诉人的要求,不对该三张“伪表”进行《司法鉴定》并直接采信该证据,明显违背了证据裁判的规则。 另需指出的是,被上诉人作为乡镇政府机关和乡镇机关委托的自治组织,明知在拆迁过程中要严格依法依规进行征拆迁及安置,但其在涉及村民拆迁利益且未得到村民授权的情况下,故意通过伪造签名等违法行为来排除相关权利人的权利,甚至将相关违法作品“三伪表”作为证据向法院提交,庭审时竟然多次撒谎,已然妨碍司法,纯属虚假诉讼,法院有职责查明相关事实或依法进行处理。 三 一审法院故意遗漏案渉关键重要证据,刻意采信被上诉人的一张复印件照片,默认《家庭代表推荐表》等“伪造”证据的“合法有效性”,分析推理错误及采信错误。 (1)本案一审中,被上诉人连续多次在法庭上用拼凑的三张复印件忽悠法庭法官,藐视法律权威。庭审法官姜静面对被告连续三次的出示的都是一些复印件时,竟然一言不发,似乎默许了被告的严重违法行为,失责失察。判决书P27评析:即使如原告所述,其未在《家庭代表推荐表》、《房屋征收报告单》、《新桥边村建构物过录计算表》签字……协议书上载明的房屋基本情况及确认的补偿金额系根据《房屋征收报告单》所获取,故二原告以《家庭代表推荐表》、《房屋征收报告单》、《新桥边村建构物过录计算表》签名,请求确认《房屋征迁补偿及安置协议书》无效的理由不能成立。判决书的评析可谓是牵强附会,舍本逐末,在当今法治社会,,被上诉人作为乡镇政府及受委托的新桥边村委会竟然带头制假造假,多次用拼凑的复印件忽悠法庭法官!该评析分析错误,逻辑推理错误,竟然把被上诉人拼凑的复印件《家庭代表推荐表》与《房屋征收报告单》、《新桥边村建构物过录计算表》假签名混为一谈。故意“遗漏”原告的第一个诉求;可见,一审法院默认了三张“伪证”的合法性及真实性,判决书显然是错误评析证据及逻辑推理错误。照此逻辑推理:难道被上诉人当庭出示三“伪证”是“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据”? (2)一审法院罔顾上诉人及诉讼代理人的质证意见及上述非法虚假证据的证据资格问题,偏听被上诉人吴秉澄、两委托律师及行政庭长的“谗言”(请求一审法院最好不对三“伪证”《家庭推举表》、《房屋征收评估报告单》等做司法笔迹鉴定),面对上诉人及诉讼代理人一再坚持要求要做司法笔迹鉴定,却置之不理。判决书居然认为:司法鉴定没有必要,对其鉴定不予准许。难道司法笔迹鉴定真的可以不做?“三伪证”已经无关紧要重要了?(一审法院行政庭长陈国雄语在其办公室2024年9月27日曾对两原告及委托律师威胁语)。 (3)2024年5月21日庭审时,上诉人提交了12件证据及原件,被上诉人提交了14个复印件证据,一审法院只评析《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三“伪证”《家庭推举表》、《房屋征收评估报告单》及《新桥边村建构物过录计算表》,两原告认为是假证;刻意采信了一张胡国秀受胁迫而被迫签空白协议的复印件照片,显然是故意错误的采信被上诉人复印件证据,以此掩盖三伪证的“真相”,并且故意遗漏上诉人张兴鸿是合法房屋的产权人,且至今未在拆迁安置协议上签字、也没有任何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关键重要证据,明显属于错误地采信复印件证据,其用意是不言而喻的, (四) 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违背法律法规,涉程序违法、枉法裁判之嫌。 (1)判决书P25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系《房屋征迁补偿及安置协议书》是否无效。从上诉人的起诉状可知,一审法院故意遗漏了的另外的两个争议焦点:判决《家庭代表推荐表》、《房屋征收报告单》是假证或伪证和行政赔偿合计56万元。显然是故意而为之, 涉枉法裁判。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严重违背事实、错误采信证据、导致案涉重要事实认定错误,且适用法律错误,明显偏袒两被告,请求二审法院做当代的“包青天”,查明事实真相后,为民做主,依法公正改判为谢! 此致 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张兴鸿 胡国秀 2024年 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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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张兴鸿
发信时间:
2024/12/23 16:30:57
【信件回复】
你好!你所反映的案件正在办理中,请耐心等待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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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人:
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回复时间:
2024/12/25 15:09: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