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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标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诈法46条和同案同判原则应该受理案件
问题类型:
民事
【信件内容】
1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582民初2000号裁定如下: 对毛月华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和权威性,属于法律这一位阶因此,反诈法与国家的其他基本法律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共同构成了我国的法律体系。希望当阳市法院法官为什么不提反诈法46条 2骗子之所以猖獗是因为存在卡主,如果卡主不收钱,就可以减少骗局,法院是否应该学习一下政府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诈法46条及同案同判原则,避免冤假错案, 3.汇款第二天我就报案,冻结卡主账号,卡主知情 我曾经咨询厦门法官,他认为是法院不清楚反诈法,是新课题,强调我起诉时强调这一点现在最高法院强调对案件案件同案同判,我可以找到很多跟我同案例的案子,(2024)湘10民终1368号 (2024)湘04民终1890 不当得利胜诉 2021)鲁0911民初38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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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起
发信人:
毛月华
发信时间:
2024/11/14 19:03:28
【信件回复】
您好。您的来信已收悉。当阳市人民法院于2024年11月13日作出(2024)鄂0582民初2000号民事裁定,裁定对您的起诉不予受理。如您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当阳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您反映的问题,如果您已收到过相关部门的答复,请不要就同一问题重复来信。感谢您对法院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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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起
回复人:
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回复时间:
2024/11/15 10:02: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