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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标题:
枉法裁判,需要纠错并查处
问题类型:
其他
【信件内容】
事实与理由 一、被申请人存在事实认定严重失职,违背客观证据 1. 错误认定宅基地申请程序 申请人系当阳市玉泉办事处关陵庙村在册村民(持有该村户口本、身份证),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APP显示申请人享有组织成员份额,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户有所居”的宅基地申请条件。 申请人已先向关陵庙村村委会提交宅基地申请书,但村委会无任何书面/口头答复(属行政不作为),无奈之下才向玉泉街道办事处、当阳市农业农村局提交申请。但被申请人在判决中故意无视申请人提交的村委会申请凭证、沟通记录,错误认定申请人“直接向玉泉办事处提交申请、程序错误”,严重背离客观事实。 2. 采信虚假陈述、遗漏关键事实 玉泉办《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中“您表示已知晓”的表述并非申请人亲自所述,属于虚假记录;且判决书中载明“玉泉办已重新作出整改回复”,但申请人至今未收到任何整改后的回复。被申请人未核实上述事实即作出裁判,属于事实认定失职。 3.玉泉办作出的《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创设了“城建区不得申请”规则,增设行政许可条件,并明确“不予批准”结论,属于对申请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审判决认定该决定书仅为信访回复,与事实不符。 二、被申请人存在法律适用错误,违背法定原则 1. 错误否定行政行为性质 玉泉办《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明确载明“您无法申请关陵庙村宅基地建房”,直接剥夺了申请人的宅基地申请权,属于对申请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属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但被申请人错误适用《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九项(信访行为排除规定),将该决定书歪曲为“信访回复”,并以此否定行政复议受理资格,违背《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行为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即属受案范围”的核心规定。 2. 违反“户有所居”法定保障原则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明确规定农村村民“户有所居”的宅基地保障义务,申请人作为在册村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合法住房,依法享有宅基地申请权。但被申请人未适用该法律规定,反而支持行政机关剥夺申请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属于法律适用失职。 三、原审判决法律适用错误 1. 错误适用《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 申请人的复议请求属于《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原审判决错误适用第三十条第二款,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2. 错误适用《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 原审判决错误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九项,将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排除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外。 四、原审判决程序违法 1. 未对关键证据进行实质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五(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及答复)和证据六(邮政快递单)能够证明其权益受损及经济损失,但原审判决未予采信。 2. 未依法告知申请人诉讼权利 玉泉办在《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中告知申请人可向当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属于救济途径告知错误。原审判决未纠正该错误,程序违法。 五、原审判决存在明显偏袒 1. 未对玉泉办的整改报告进行审查 申请人未收到玉泉办的整改报告及重新回复,原审判决却认定玉泉办已履行整改义务,存在明显偏袒。 2. 未对申请人的实际损失进行认定 申请人因无房居住,长期租房,产生了实际经济损失。原审判决未予认定,显失公平。 六、审理程序违法,拖延判后答疑导致申请人错过再审申请期 申请人在一审判决后,依法向法院提出判后答疑申请,明确指出判决书中的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错误,但负责法官长期拖延,未依法履行答疑职责。该行为直接导致申请人因未能及时获得答疑指导、不清楚再审申请的关键节点,最终错过法定再审申请期限,合法维权途径被阻断。 七、贵委员会依法应当受理本申请的法律依据 根据《法官法》第四十六条、《法官惩戒工作程序规定(试行)》第四条、第五条: 1. 法官在履行审判职责过程中,存在“故意违反法律法规办理案件”“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结果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等情形的,应当启动惩戒程序; 2. 申请人作为案件当事人,有权向法官惩戒委员会提出惩戒申请,惩戒委员会对属于受理范围的申请应当依法受理并启动调查; 3. 被申请人的行为已符合“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程序违法”的惩戒情形,贵委员会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 综上,被申请人在(2025)鄂05行初65号案件审理中存在事实认定失职、法律适用错误等违法审判行为,已侵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损害司法公正。依据《法官法》《法官惩戒工作程序规定(试行)》等规定,特向贵委员会申请启动惩戒程序,对被申请人的失职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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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庞正权
发信时间:
2025/11/17 11:34:56
【信件回复】
庞正权:你好。你反映不服(2025)鄂05行初65号案件,经核查,该案已于2025年10月24日判决驳回你的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如认为法官违纪违法,请提供相关证据线索向纪检督查相关部门反映。感谢你对法院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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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人:
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回复时间:
2025/11/20 11:0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