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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标题: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违法立案登记制度
问题类型:
民事
【信件内容】
针对原告2024年2月19日通过人民法院律师服务平台提出的立案申请,2024年2月26日,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立案庭违法立案庭登记制度,不按照规定予以立案,立案庭认定的重复起诉,曲解事实。2023年原告诉请的是2021年5月销售额的分红款,而2024年原告诉请的是2020年4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销售额的分红款。之所以分开起诉,是因为被告宜昌飞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在另案中提交给法院的证据中仅提交了2020年4月至2021年4月原告杨庆云销售额,5月没有统计在内;而后来发现5月之前所有月份的销售额被告宜昌飞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均有不合理的扣减,此次起诉正式经过长时间核对后,确认的扣减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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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程飞
发信时间:
2024/3/16 11:25:25
【信件回复】
已转夷陵区人民法院处理。该院已于2024年3月18日电联原告代理人可将纸质材料邮寄或现场来院进一步审查,若提供了新证据将予以当场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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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起
回复人:
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回复时间:
2024/3/26 10:18: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