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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标题:
未获回复却被称“已多次回复”事宜沟通
问题类型:
其他
【信件内容】
未获回复却被称“已多次回复”事宜沟通 您好,现就贵院此前的回复及我反映的问题再次沟通如下: 贵院回复称“您反映的问题前期相关责任部门已多次进行回复,请不要就同一问题多次信访”,但实际情况是,我所反映的问题至今未收到任何相关责任部门的正式回复。对于此类与事实不符的表述,我无法认同,也希望相关工作人员能秉持实事求是的态度,避免不实回应。 此次附上我反映的具体问题(详见附件),恳请贵院仔细核查是否存在回复记录。若经核查确实有过回复,我愿意就此前的误解向相关责任部门的承办人员郑重道歉;若核查后确认未回复,也请相关部门正视问题,停止推诿扯皮,能回复的请依法依规予以明确回应,确实无法回复的,也应给出合理合法的解释,而非以不实理由搪塞。 附件: 就所反映问题的答复事宜,我再次向贵院询问: 我曾多次向贵院反映问题,贵院官网虽每次均有回复,但这些回复始终与我反映的核心问题脱节,甚至存在矛盾。例如,贵院回复中明明提及本案已历经检察院监督,2025年6月23日却仍要求我申请检察院监督。至今,没有任何一次回复针对我反映的具体问题作出实质性回应。希望相关承办人员能恪守法律、认真履职,不辜负党和国家赋予的权力。感谢您对当事人的理解与支持。 以下是我反映的具体问题,请贵院相关承办人员对照核查是否有过针对性回复: 1. 我与被告之间要么是工程转让关系,要么是推荐与被推荐关系。但判决书存在明显矛盾:一方面在第13页载明“谭树林向基础公司推荐宋智完成剩余工程”,即认定双方为推荐与被推荐关系;另一方面却又认定双方是工程转让关系。且这一工程转让关系的认定,既与双方当事人的主张及证据所反映的事实相悖(双方均举证证明系推荐关系,工程甲方葛洲坝基础公司亦予证实),也违背了民事诉讼的处分原则。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身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法院判决应受当事人诉讼请求约束,不得超出其主张范围裁判。但本案中,法院在双方均否认工程转让关系且有甲方证明的情况下,仍强行认定该关系存在,明显超出当事人主张范围,侵犯了当事人的处分权。 2. 法院认定我承诺向被告支付50万元转让费并判决我履行,但判决书中未明确该笔费用的标的——是工程转让、设备转让,还是商标、专利等其他什么之类的转让?相关证据是什么?其合法性及是否违背公序良俗?这些本应在判决书中载明的内容均未体现。事实上,被告既未明确主张该笔费用,也未完成初步举证,法院亦未组织质证程序,法官因此无法在判决书中予以明确,这说明审理过程未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也是判决错误的核心原因。 3. 判决认定的事实缺乏依据。判决要求我履行50万元转让费的支付义务,但并没有任何我欠付被告50万元转让费的证据。而且经质证的证据中,被告明确表示“50万元(转让费)我不要你给了,我直接找基础公司”,这与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完全相悖,可见法官未全面审查证据。 4. 判决存在逻辑悖论:一方面认定被告对60万元款项性质的陈述前后矛盾(前诉称系“50万元工程转让款+10万元活动经费”,本案中又称系“双方协议补偿款”),并以“前后矛盾且无证据证明”为由不予采信;另一方面却剥离前诉中被告所述“50万元工程转让费”的内容,径行认定“50万元转让费债务成立”。这种自相矛盾的判决说理,充分暴露了判决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的严重混乱。 5. 我反映判决存在错误,且该案已历经一审、二审、再审及检察院监督,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我只能向贵院反映并申请启动院长发现程序纠错。但贵院不仅未对此作出任何针对性回复,反而称“你所反映的问题我院已经通过各种方式多次答复”。 我不奢求贵院相关承办人员能做到“如我在诉”,仅希望能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地处理我的申诉。我的诉求十分明确:针对上述问题获得实质性回应,而非形式化的回复。依法处理申诉、直面问题本质,是相关工作的基本要求,任何敷衍或回避都与职责相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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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宋智
发信时间:
2025/8/19 9:08:56
【信件回复】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前期相关责任部门已多次进行回复,请不要就同一问题多次信访。感谢您的支持与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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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人:
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回复时间:
2025/8/22 15:0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