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
|
微博
首页
新闻中心
·法院要闻
·基层动态
·优化营商环境
·扫黑除恶专栏
法院介绍
·本院概况
·现任院长
·历任院长
机关党建
·党建动态
·党课教育
·交流园地
·党员风采
·党史学习教育
法院文化
·法官手记
·文化生活
诉讼服务
审判公开
案件公告
流程公开
庭审公开
文书公开
土地纠纷公开
减刑假释公开
执行信息
执行动态
执行司解
执行文书
执行查询
限制消费令
曝光台
联系我们
联系电话
新浪微博
微信公众号
当前位置:
首页
>
网上互动
>
院长信箱
网上互动
院长信箱
举报信箱
文书评论
整站检索
高级搜索
详细内容
信件标题:
请求提级管辖或指定其他法院管辖本案
问题类型:
刑事
【信件内容】
尊敬的夏远亮院长: 您好!我是张祥艳涉嫌受贿罪一案当事人的女儿张梦蝶,该案由宜都市人民法院审理,案号是(2025)鄂0581刑初220号。本案现在尚未开庭审理,律师在阅卷中发现宜都市人民法院在案件处于审查调查期间就提前介入,且已经对本案的实体问题表态决策,严重违背了司法中立原则。 我是一名大四学生,自从父亲被立案以来,我的生活被彻底打乱:学习无法专注,夜里经常惊醒、寝食难安,长期处在紧张、恐惧与无助之中。更让我痛心的是,我母亲在接受宜都市监察委讯问时,遭受到不同程度的言语威胁与强烈施压,母亲因持续的压力与打击出现抑郁情绪和心脏问题而住院接受治疗。这些经历让我们一家长期处在高度恐惧与精神崩溃边缘。我们每天都在担心:如果案件不能在真正中立、公正的前提下审理,我们可能会因为一次不公平的审判而走向“家破人亡”的境地。我们家属只有一个最朴素的请求——请给我父亲一个公平、公正的审判。我们作为家属现在非常担心宜都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未审先判,所谓开庭只不过走过场,判决结果对我的父亲张祥艳不公平。所以为了维护法院的良好、权威的形象,恳请夏院长能够重视,把本案提级由中院审判,也可以请中院指定到其他法院来审判本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宜都市人民法院在调查期间提前介入本案,对本案实体问题认定参与决策,违反了司法中立的原则 经向律师了解,律师在阅卷中发现在本案的调查期间,宜都市法院人员参加了反腐败协调小组会议,并就我父亲的犯罪事实、受贿金额等实体问题进行讨论、认定并表态。律师也曾向宜都市法院申请调取会议记录及参会人员名单,但宜都市监委拒绝提供上述证据资料,后来才告知是宜都市人民法院的副院长袁昌桂参加了会议。 我们尤其难以接受的是,袁昌桂副院长系分管刑事审判的院领导,他在会上的表态,不是他个人的意见,而是代表整个宜都市法院。并且其存在参会前已在法院内部讨论案件的高度可能。这让我们不得不产生强烈的疑问:如果案件在庭审前就已被讨论并定性,那么后续庭审是否只是形式?我们还能依靠什么来维护合法权益? 这是我们家属无法理解的,也是完全不能认同的。虽然我们可能觉得法院在这里面有苦衷,但我们也觉得法院这样做是不对、不公正的,希望夏院长和上级领导能够及时纠正。 二、关键程序性证据无法调取,宜都市法院在办案中已经受到了严重干扰 律师依法申请调取与程序事实密切相关的会议纪要、参会人员名单等材料,法院亦曾发了正式的函件向宜都市监委调取,以上都是符合刑事诉讼法的,有关单位包括监委都应该配合,但宜都市监委以“涉密”为由拒绝提供会议记录和参会人员名单。如果涉及国家秘密,我们无话可说,但宜都市监委研究我父亲的案件,我父亲的律师依法调取会议记录,竟然也以涉密为由拒绝!监委公然违法的行为,宜都市人民法院也无能为力,如果连与案件程序公正高度相关的材料都无法依法调取、核实,我们家属很难相信案件能够在不受干扰的情况下进行,我又怎么能不担心我的父亲会受到不公平的审判呢? 辩护人还指出:相关会议记录、纪要及参会人员名单属于证明管辖、回避等程序事实的关键证据,依法应当调取。而拒绝提供的做法可能涉嫌违反刑事诉讼相关规定。 只要法院能公平公正的判案,有罪就要伏法。我们愿意接受依法裁判,但如果审理过程受到干扰、程序不透明、关键证据无法依法调取核实,不仅我的父亲接受不了,我们家属也不会信服,其他旁观者、老百姓也不能认同,这将极大伤害司法公信。 父亲的辩护人认为:在本案审查调查期间,宜都市人民法院派分管刑事审判的院领导袁昌桂参会讨论决策本案,并参与决定本案具体案件事实、犯罪数额计算等实体问题认定,不符合司法中立原则,可能动摇人民群众对司法中立和公正司法的信任。因此,宜都市人民法院不宜再管辖审理本案。具体理由: 一是,宜都市反腐败协调小组系宜都市的官方机构,成员单位系由宜都市人民法院等官方单位组成,宜都市反腐败协调小组作为宜都市反腐败领导机构本身不宜讨论个案,也不宜决定个案的犯罪事实与犯罪金额认定。 二是,袁昌桂作为宜都市人民法院分管刑事审判的院领导,其在宜都市反腐败协调小组会议上讨论决策,系代表宜都市人民法院做的讨论决策,不是个人行为,而是履行职务的行为,代表的是宜都市人民法院的意志和意见。 三是,正是基于袁昌桂系代表宜都市人民法院,则有理由怀疑其在参会前大概率已经在法院内部或至少与刑庭审判员进行过讨论,因此,宜都市人民法院不宜再参与审理本案。 四是,如果宜都市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无论是否能够依法、公正裁判,都会令人质疑未审先判,动摇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 三、恳请夏远亮院长及宜昌市中院能够重视,并提级管辖或指定其他法院管辖,消除对公正审理的合理疑虑 宜都市人民法院未能调取到我的父亲张祥艳案的全部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全部参会人员名单上述证据,宜都市监委以证据涉密为由拒绝提供,已涉嫌违反《刑事诉讼法》的第54条、第69条、第72条规定,如此明显的违法行为,宜都市人民法院未能采取有效措施调取到证据,即便我们的辩护人相信宜都市人民法院后期能够公平公正处理本案,但我的父亲及其我们家属不会服判息诉,这对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不一定好,对宜昌市中院及辖区法院的声誉可能产生不利影响。 辩护人还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4条、第27条之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8条之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长需要回避或者其他原因,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管辖,也可以指定与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辖。 基于上述事实、理由和担忧,宜都市人民法院提前介入本案实体研究决策,无论从法律基本原则规定,还是从维护法院司法权威和声誉考虑,宜都市人民法院都不宜再审理管辖我父亲的案件。我们家属恳请贵院依据《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等规定,依法将本案提级由中院审理,或指定由其他同级法院管辖审理,以最大限度消除“未审先判”与外部干扰的疑虑,确保案件在真正中立、公正的环境中审理。 夏院长,作为一名大学生,我本该把精力用在学业与未来上,但如今每一天都在担惊受怕。我母亲已经因抑郁和心脏问题多次住院,我们家庭几近崩溃边缘。我们不是要对抗法律,而是恳求法律以最严谨、最公正的方式对待一个家庭的命运:请让我的父亲获得公平审判。我们只想要一个不被预设结论、不被外部干扰、能经得起检验的审判结果——而不是因为一次不公正的审判,让一个家庭走向无法挽回的悲剧。再次恳请夏院长能够将本案依法提级管辖或指定其他法院管辖本案。 此 致 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张梦蝶 2026年1月29日
展开
收起
发信人:
张梦蝶
发信时间:
2026/1/29 15:20:24
【信件回复】
张梦蝶:您好!您通过院长信箱反映的宜都法院就有关案件审理中可能存在违反司法中立原则的事项,我们已收悉。经了解,2026年2月10日,宜都法院有关工作人员已与您电话沟通,向您解答相关情况。后续如您有其他疑问,可直接向法院工作人员沟通咨询。感谢您对法院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展开
收起
回复人:
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回复时间:
2026/2/11 11:31: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