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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标题:
纠错申请
问题类型:
民事
【信件内容】
院长纠错申请书 尊敬宜昌市中级法院院长孙惠波院长 您好! 申请人:向彩虹,女,1968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和平路28-112号,公民身份号码42272819680707074X。 被申请人:宜昌市第二人民医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审判长黄正康((2023)鄂0502民初1808号民事判决书).宜昌市中级法院审判长杨正强((2024)鄂05民终2303号民事判决书).湖北省高级法院审判长赵莉丽((2025)鄂民申1528号民事判决书).在办理向彩虹与宜昌市第二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鄂0502民初1808号行政判决书。涉嫌故意包庇,故意认定事实错误,实用法律错误.枉法裁判的渎职行为严重侵害了向彩虹的合法权益。 事实和理由: 2021年11月12日3:09,向彩虹在下班回家途中被他人驾驶的小轿车撞倒,来宜昌市二医院就诊,因右侧身体着地,当时即感头部.腰部.及上肢疼痛。右侧肘关节压痛,皮肤挫伤,少量渗血,经过CT颅脑CT平扫未见明显异常,右肘和肋骨(半幅)及腰椎CT平扫未见明显骨折征象.腰椎退行性改变。门诊诊断结果,1.头部的损伤。2.腰部软组织损伤。3.右肘关节软组织挫伤。因全身疼痛加剧,多次到二医院复查并要求住院治疗经过各种检查后,被告还是没有检查出真实原因,并且将因小轿车撞倒导致脊柱受到损伤,误诊为腰椎退行性改变,并以伤情轻微需回家休息为由,拒绝原告要求住院治疗的请求。也没有告知原告宜昌市第二人民医院有骨科专家门诊,也没有建议或推荐原告到被告骨科专家门诊处就诊。2021年11月20日,向彩虹因被车撞伤后腰部疼痛加剧及全身多处疼痛,第8天来宜昌市一医院治疗。经过一次CT平扫和三维成像检查。诊断结果:右侧8.9.10三根肋骨骨折。2021年11月22日,因我丈夫赖先华到宜昌市第二人民医院医务科因被告误诊,漏诊行为投诉后并多次要求封存向彩虹的病历资料遭到拒绝,被告医务科要求放射科复核。2021年11月12日患者 CT 资料, 放射科技师接到通知后在 CT 主机上调取尚未被清除的原始 数据,通过计算机重建获得薄层图像并传至PACS 系统供医师 诊断及存储,通过薄层图像重组获得三维影像,医师在主机 上查看了图像,自阅后未传至PACS 系统保存。未发现明显骨折,后作出《关于向彩虹前后 两次 CT 检查结果不一致的情况说明》,内容是:2021年11月12日凌晨03.23,患者向彩虹因外伤于二医院放射科急诊头颅.胸部.右肘关节及腰椎CT检查,因为当时CT检查影像所见双侧肋骨未见明显骨折......,所以报告中未提及。今日再次复核12日本院CT片:右侧第8一10肋骨仍未见明显骨折。2022年1月5日,因赖先华多次到宜昌市卫健委投诉反映市第二人民医院误诊.漏诊一事并请求工作人员王科长协调购买或复制二医院利用CT原始数据复核2021年11月12日CT平扫三维成像影片时,得到回复是:片子已不存在,动态影像资料已消毁无法重建三维成像。在治疗过程中发现因交通事故导致胸椎和腰椎损伤和疼痛,向彩虹才申请市卫健委针对市二医院是否存在消毁.隐匿医疗资料的行为进行调查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后按照交警部门要求到宜昌市仁和司法鉴定所做伤情鉴定及相关鉴定后得知.轻伤二级。误诊.漏诊是因为拍片时.没有拍到正确部位导致.并留下脊柱胸下段部分功能障碍的严重后遗症.至今还在治疗中。 一、原审法院认定被告不构成推定过错.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一)原审法院认定被告在接到原告投 诉后,通过薄层图像重组获得的三维影像是医院内部复核过 程中形成的影像资料,而不是在诊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影像 资料,不属于医方应提供给患者的病历资料。 1.原告于2021年11月22日到被告医务科投诉.是因为被告从2021年11月12日起8天内,经过多次复诊都没有检查出肋骨骨折并将因被小轿车撞伤造成的脊柱损伤误诊为退行性改变的误诊.漏诊行为而投诉。而不是原审判决书第6面倒数第3.4.5排写明:向彩虹丈夫赖先华于 2021 年 11 月 22 日以被告医生未 能在 12 日查出疼痛原因、怀疑医生与肇事司机有关联为由,向被告提起投诉.这属于认定事实错误.有诊断证明.病历.检查报告.投诉登记表.仁和鉴定报告均可以证明。关于司机和医生的说法.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始终未提及,被告也没有对此发表质证.辩论意见,原审法院如何知晓,不得而知。 2.根据《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病历资料包括医疗机构保管的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出院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患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医疗机构提交由其保管的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等,医疗机构未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第二项规定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但是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无法提交的除外。 第十条委托医疗损害鉴定的,当事人应当按照要求提交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归档。提交的鉴定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当事人更换或者补充相应材料。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二)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三)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病历档案的,由患者提供。 医患双方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三十条 专家鉴定组应当认真审查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答辩并进行核实。 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要的材料,并积极配合调查。当事人任何一方不予配合,影响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不予配合的一方承担责任。 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 定(2013 年版)》第2条的规定: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病历归档后形成病案。 第12条规定:门(急)诊病历由医疗机构保管的.,医疗机构应当在收到检查检验结果后24小时内,将检查检验结果归入或者登入门(急)诊病历。并在每次诊疗活动结束后首个工作日内将门(急)诊病历归档。 第19条规定:医疗机构可以为申请人复制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病历资料。 第29条规定:门(急)诊病历由医疗机构保管的,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就诊之日起不少于15年,住院病历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住院出院之日起不少于30年。 (四)《关于向彩虹患者投诉宜昌市第二人民医院伪造、涂改、隐匿、销毁医疗资料的调查报告》也已认定:被告接到患者2021年11月22日投诉后.被告医务科要求放射科复核患者 CT 资料, 放射科技师接到通知后在 CT 主机上调取尚未被清除的原始 数据,通过计算机重建获得薄层图像并传 PACS 系统供医师 诊断及存储,通过薄层图像重组获得三维影像,医师在主机 上查看了图像,重组三维成像仅现场自阅,当时未传输PACS存储。患者家属要求购买CT资料时.三维图像和原始数据被自动清除.传到 PACS 上存储的常规患者 CT (厚层).后期拆薄的图像可以再次打片.调阅。换句话讲.被告接到投诉后.仍然保存有向彩虹初次就诊时的CT原始数据.并根据该原始数据复核重建获得三维成像影片.因被告自阅后没有传输至PACS存储,才导至患者家属要求购买CT资料时.三维图像和原始数据被自动清除。但被告可以依据传到 PACS 上存储的常规患者 CT (厚层).后期拆薄的图像.通过薄层图像重组获得三维影像.所以被告属于可以提供三维图像给原告和鉴定机构.却故意不提供。导至鉴定无法进行。 根据《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不配合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应承担的责任的批复》卫政法发〔2005〕28号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不配合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应承担的责任的批复黑龙江省卫生厅:你厅《关于如何认定不配合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方事故等级和责任程度的请示》(黑卫医发〔2004〕606号)收悉。经研究,卫政法发〔2005〕28号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不配合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应承担的责任的批复 黑龙江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如何认定不配合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方事故等级和责任程度的请示》(黑卫医发〔2004〕606号)收悉。经研究,现对医疗机构不配合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应承担的责任问题答复如下: 一、医疗机构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不如实提供相关材料或不配合相关调查,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医疗事故责任。患者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判定医疗事故等级及责任程度请求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医学会按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对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进行等级判定,若二级、三级医疗事故无法判定等级的,按同级甲等定。责任程度按照完全责任判定。 二、医疗机构无故不参加随机抽取专家库专家的,由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向患者说明情况,经患者同意后,由患者和医学会按照有关规定随机抽取鉴定专家进行鉴定。 三、医疗机构有上述情形之一,而对判定或者鉴定结论不服,提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者再次鉴定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 此复。 二○○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综上所述,根据该原始数据复核重建获得三维成像影片属于应当提供给原告的病历资料。也属于应当提供给鉴定机构的与鉴定有关的病历资料。而被告可以提供却故意不提供.拒绝配合鉴定机构作鉴定的行为。根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 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 料。 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和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3.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 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相关规定.被告已构成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法定要件。 四、在医疗纠纷产生之日起.被告没有尽到告知患方有关病历资料可以封存的义务. 患方多次要求封存医疗资料. 遭到被告拒绝. 且被告没有按照相关规定妥善保存病理资料,导致重要病历资料灭失的行为违法。应当承当医疗事故或医疗损害责任。原审判决书中故意不予认定。其原因不得而知。 法律依据: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六条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 第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 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15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病历材料。因紧急抢救未能及时填写病历的,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完毕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篡改、伪造、藏匿、消灭或者抢夺病历材料。 第23条:发生医疗纠纷.医疗机构应当告知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下列事项:(1)解决医疗纠纷的合法途径。(2)有关病历资料,现场实物封存和启封的规定。(3)有关病历资料查阅、复制的规定。第24条:发生医疗纠纷需要封存,启封病历资料的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复制件,由医疗机构保管,病历尚未完成需要封存的,对已完成病历先行封存.病历按规定完成后.再对后续完成部分进行封存,医疗机构应当对封存的病历开列封存清单,由医患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各执一份。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 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 料。 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 五、原审判决故意认定事实,实用法律错误。 原审判决中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 定(2013 年版)》第11条的规定和民事诉讼法第67条,认定被告不能向鉴定机构提供相关鉴定材料不属于其诊疗过程中的主观过错. 也不构成不如实提供相关鉴定材料或拒不提供相关材料。 实用法律错误: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 定(2013 年版)》第11条:门(急)病历由患者保管的,庚疗机构应当将检查检验结果及时交由患者保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首先,申请人初始胸部CT原始数据,CT薄层数据. 三维成像影片是被告(医疗机构)保管的病历资料,不是由患方保管的病历资料,相反,患方多次向被告索要.复制遭拒。 另外,被告没有向鉴定机构提供申请人初始胸部CT原始数据.CT薄层数据,三维成像影片。原因1. 是因被告没有将胸部CT原始数据. 三维成像影片传输PACS保存。导致被清零. 无法提供。2. 被告故意不提供,因被告依据现保存在PACS上存储的常规CT(厚层) 可被再次制作三维成像影片. 所以 被告可以向鉴定机构提供申请人胸部CT三维成像影片及与鉴定相关的全部医疗资料。却故意不提供,导至鉴定无法进行。反之,原告将就诊过程中的全部病历资料包括在宜昌市仁和鉴定所拷贝的鉴定资料都提供给鉴定机构。所以,被告故意不向鉴定机构提供鉴定资料,导至鉴定无法进行的责任,不应该由原告承担。属于黄正康滥用自由裁量权,故意错误分配举证责任而致。且黄正康针对原告申请法院调取的证据的合法性,没有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偏听、偏信,亳无原则的全部采信。而对原告有利的证据,故意遗漏,在判决书不予认定。 综上,原审判决故意实用法律错误,认定事实错误,违反证据采信规则,故意枉法裁判。 六,原审判决中故意隐满或遗漏本案众多关健事实。 例1:本案中原告是因被告在治疗过程中存在误诊、漏诊行为,导致错过最佳治疗时间,使原告伤情加重并留下严重后遗症,至今还在治疗中。原审判决中只字不提,故意不予认定。 因被告没有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病历材料。导至患方原始胸部CT原始数据,三维成像影片灭失的责任。原审判决中故意不予认定。 原审判决中关于患方在医疗纠纷产生之日起,多次要求被告封存病历资料,遭到被告拒绝,导至重要的病历资料没有及时封存,至灭失一事。原审判决中只字不提,故意不予认定。 黄正康在审理过程中故意偏袒被告,没有尽到公平.公正审案的法定职责。程序违法。 在庭审质证.辩论过程中,黄正康法官代替被告与原告代理人进行长时辩论,严重违反法官应该站在中间立场,公平.公正审理案件法律规定。在被告提交的光盘(资料)证据.在质证环节.黄正康以审判庭没有播放设备,不能播放光盘内容为由.导至无法质证.至使申请人至今不知道光盘内是什么内容。而在申请人当庭提交从仁和鉴定所下载的医疗资料的光盘时,黄正康故意拒绝接收该证据光盘。又执意不让书记员将拒收光盘证据情景记录在庭审笔录中儿。为什么事后又要求申请人递交补充证据申请?为什么在庭审中.同一审判庭中申请人提交光盘证据质证时,该审判庭设备又可以播放光盘呢?为什么黄正康法官在被告已认可申请人提交的光盘证据时,又主动帮助被告重新发表质征意见? 七、 原审法官黄正康应该回避却故意不回避。 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发现黄正康与被告关系密切.庭审过程中不仅指导对方发言.对本案庭审有明显的倾向性,在被告所提供的原告病厉的真实性未获得全面认可的情况下,仍将真实性未认可的病历递交给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并且拒收原告提交反驳被告证据的新证据,导致鉴定程序无法顺利进行,造成程序错误和司法资源浪费.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程序违法。 综上,原审法官黄正康故意实用法律错误,认定事实错误,违反证据采信规则,违反诉讼程序,办人情案,关系案,故意枉法裁判。严重侵害原告合法权益。恳请贵院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调查核实。 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向彩虹 2025年 日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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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彩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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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9/10 6:57:06
【信件回复】
向彩虹:您好,您的来信已收悉。您反映的案件已经一审、二审、再审程序,诉讼程序已穷尽,如对再审裁定不服可向检察院申请监督;关于原审法官回避的问题,西陵法院已在(2023)鄂0502民初1808号决定书(申请回避)、复议决定书中已作详细阐述。感谢您对法院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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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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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9/19 14:12: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