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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标题:
三峡坝区法院(2025)鄂0591民初2139号判决书假大空、与事实严重脱离、照搬被告答辩书、包庇律师违规、程序违法导致老人病情恶化,请求调查追责
问题类型:
民事
【信件内容】
投诉信 / 信访材料 致: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投诉人:李栋梅, 投诉事项:对(2025)鄂 0591 民初 2139 号民事判决书裁判不公、程序违法、证据采信不当的投诉,要求调查处理。 投诉事实与理由: 1. 判决书事实认定严重错误、证据采信不当 判决书对房屋房改性质(1987–2001年关键节点)、母亲及申请人工龄贡献、母亲生前指定房屋归申请人所有、申请人是母亲在世时唯一长期共同生活的人、申请人长期承担主要赡养义务、签约前后与直系亲属反复商量过程(有微信聊天记录印证)、父亲庭审后多次按手印确认意愿等核心事实完全未提及、未予质证、未予采信,导致对8万元对价合理性、合同真实性、意思表示真实性的判断与客观事实严重不符。 2. 判决书内容高度照搬被告第一次庭审前答辩书 判决书大段表述几乎直接引用或改写被告答辩书(尤其是“空白合同”“高龄老人无法预见”“当时糊涂了”“违背公序良俗”“损害共有权人权益”等核心段落),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和陈述未作实质回应,构成证据采信严重不当、事实认定明显偏颇。 3. 代理律师存在利益冲突 判决书提前包庇 被上诉人李艳梅的委托代理人陈守邦、闫剑平曾在2013年调解书中代理过被上诉人李盛雨(父亲),本案代理李艳梅构成明显利益冲突。申请人投诉后,宜昌市律师协会已立案调查(立案通知书见附件),但判决书却提前以“两案不同”一句带过,未作实质审查,涉嫌包庇违法代理行为。 4. 第三人利用调解书份额非法带走父亲96天,形成程序性压迫 2013年调解书确认子女各10%共有权,被第三人利用为借口,于合同签订后将父亲带走96天,导致申请人无法支付合同款。判决书却反过来用“未履行”否定合同效力,形成程序性压迫闭环,对父亲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不利影响。 5. 判决书整体存在假大空、与现实脱节的问题 判决书大量使用“公序良俗”“诚实信用”“居无定所”等抽象说辞,却对申请人长期实际付出、父母真实意愿、父亲行为表达的真实意愿等具体事实视而不见,构成对申请人合法权益的严重损害。 诉求: 1. 请贵院信访办对上述问题进行调查核实,查明判决书事实认定、证据采信、程序是否存在违法或不当。 2. 请将本投诉转交审判监督庭或上级法院审查,对该判决书启动再审或监督程序。 3. 请责成相关部门对代理律师违规代理行为进行核查,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4. 请在法定期限内给予书面答复,并告知处理结果及责任追究情况。 申请人愿提供所有证据配合调查。 投诉人:李栋梅 2026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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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李栋梅
发信时间:
2026/3/19 9:00:28
【信件回复】
李栋梅:您好。如您不服本判决,可依法在上诉期内向三峡坝区法院提起上诉,感谢您对法院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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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人:
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回复时间:
2026/3/19 11:1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