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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标题:
枉法裁判
问题类型:
民事
【信件内容】
2018年8月,宜昌觅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公司和宜昌市猇亭区政府签订合同,承诺免费帮猇亭区政府治理张家湾路山体滑坡,政府则默许宜昌觅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出售山体内的石子来收回投资(前面已经有几个单位先接了,但是怕不能赚钱,退出了)。该公司随即把项目转包给刘阳平,并提前收取了石子销售提成款100万。政府也认可了双方的转包行为。刘阳平当时即在滑坡体治理中已投入了几百万。2019年2月,宜昌觅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被猇亭区政府从这个项目中清除了出去。刘阳平则因为别的原因,按政府的要求,继续施工,刘阳平前后总共投资了一千多多万用于山体滑坡的治理,当时政府也是口头承诺让刘阳平出售砂石料来回收投资。到2019年8月份,山体滑坡治理好后,政府即叫停了刘阳平的石子销售行为,造成刘阳平的投资还有一千多万无法收回,并无力支付后面拖欠的一百多万工程款。2019年3月,刘阳平把部分石子加工销售分包给了胡昆山,并约定每销售一吨交刘阳平18元,但胡昆山在2019年4月份因为自己的原因停工,其间胡昆山在合同范围内销售石子,获利958514元(胡昆山提供的证据证明),胡昆山前面交给了刘阳平45万,胡昆山加工销售中投资支出148069元(再审法院认定)。2021年,胡昆山到法院起诉刘阳平,要求刘阳平退还他交的45万,并赔偿他的投资损失,一审法院判决合同无效,判决刘阳平退还胡昆山交的45万,并要求刘阳平按80%的过失责任赔偿胡昆山的投资损失,但对胡昆山在无效合同中获利的958514元没有作处置【(2021)鄂0505民初528号】。2022年四月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也维持了一审判决【(2022)鄂05民终913号】。刘阳平随即以同样的理由起诉了宜昌觅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要求宜昌觅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退还刘阳平交的100万,但2022年12月,猇亭区法院以刘阳平的销售收入己经超过100万应该相互抵消为由,驳回了刘阳平的请求【(2022)鄂0505民初1001号】。刘阳平随后通过不断上访,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7日接收了再审资料,并于2025年4月16日作出了再审判决,裁定合同无效,判决书中对政府和宜昌觅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的责任只字未提,只对刘和胡昆山之间作了判决。判决刘阳平赔偿胡昆山投资损失的80%,即115455.2元,但在胡昆山获利的958514元的处理中,只是按刘阳平和胡昆山的协议(法院已经裁定为无效合同)中胡昆山应交刘阳平的18元/吨计算进行返还,而不是全部收入958514元进行返还【(2024)鄂 05 民再 15 号】。(2024)鄂 05 民再 15 号判决书中,法院认定双方按无效的建筑工程合同处置,这个属于法律适应错误,因为刘阳平和胡昆山的合同纯粹是一个加工销售合同,无效的加工销售合同就应该双返,中间的成本根据各自的责任各自承担,所以胡昆山应该返还刘阳平【(24857+1557)*36+28475+35187=1014566-450000-118455.2=446110.8元】而不是刘阳平还要支付胡昆山171598.2元,相差617709元。即是按无效建筑施工合同计算,胡昆山也要支付刘阳平[(24857+1217+1557)*36+3217*36-148069]*0.8=769967.2-450000=319967.2-1217*36-3217*36+28475+35187=224005.2元。判决中计算也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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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刘阳平
发信时间:
2025/5/4 10:55:59
【信件回复】
刘阳平:您好!您的来信已收悉,经查询,您的案件已经一审、二审、再审,如您仍不服判决,可向检察机关申请法律监督,感谢您对法院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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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起
回复人:
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回复时间:
2025/5/6 15:50: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