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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标题:
一、二审法院审理程序违法与两证据造假并存的典型冤案
问题类型:
国家赔偿
【信件内容】
宜昌市中院孙院长: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张兴鸿与胡国秀为夫妻,原系新桥边村村民。张兴鸿于 1992 年取得《湖北省村镇农(居)民建房许可证》,系案涉房屋的唯一合法产权人。1996 年因"民转公"政策,张兴鸿户口迁出但仍实际居住于该房屋,至今已 58 年有余。 (二)征地拆迁过程程序严重违法 2019 年 5 月,东城试验区按夷陵区政府安排进驻新桥边村进行"月儿湾片区"征地拆迁。同年 11 月 9 日,新桥边村委会以张兴鸿非本村户籍为由,拒绝其签署拆迁协议的权利,在没有任何委托的情况下,两被告竟然胁迫其妻胡国秀代签《房屋拆迁补偿及安置协议书》,仅给予 100 ㎡安置房补偿。 (三)强制违法拆除合法房屋与诉讼经过 2022 年 8 月 20 日,两被告违法强制拆除张兴鸿房屋。其后张兴鸿就强拆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两审法院已判决确认强拆行政行为违法【(2022)鄂 0506 行初 199 号、(2023)鄂05 行终 39 号】。 现案系张兴鸿、胡国秀就拆迁补偿协议效力及行政赔偿提起的诉讼,一审、二审均认可两被告出示《家庭代表推荐表》等“三伪证”是“合法有效的证据”,并判决两原告败诉,一、二审法院审理程序严重违法与两被告证据造假并存的典型冤案,这是当今法治社会所不容许的。 二、两审法院审理本案中的处理错漏: (一)、原一二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家庭代表推举表》系伪造,且未经合法质证,证据认定存在重大错误,纵容被告制假造假的违法犯罪行为,严重违反证据裁判规则。 1.案涉关键核心证据《家庭代表推举表》的签名及捺印系伪造,直接动摇了案涉协议的合法性基础。东城试验区管委会和新桥边村委会提交到两审法院的证据《家庭代表推举表》、《房屋征收评估报告单》及《新桥边村建构筑物过录计算表》中,“张兴鸿”签名及捺印非本人所为,“胡国秀”签名及捺印亦是伪造的。一审中,两原告多次申请司法笔迹鉴定并要求核对原件,但两被连续多次庭审时仅仅提供只是复印件,其律师谎称原件在新桥边村委会存档拿不出来了,且经一审法院两次通知后才提交的是从财政局借来装订成册的“财务凭证”,竟自称是“原件”(见一、二审笔录);两被告一审提交的案涉证据9、10的关键表单《家庭代表推举表》等“三伪表”的签名捺印均不是张兴鸿、胡国秀本人笔迹及捺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被告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未提供原件的复印件不得作为定案依据。原一、二审判决对上述关键核心证据未经实质质证,也不同意原告多次要求对《家庭代表推举表》进行司法笔迹鉴定,亦进行法庭调查的情况下,竟然直接认定为《家庭代表推举表》等三伪证“不影响协议效力”,属于典型地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 2. 评估程序违法,案涉协议内容缺乏合法依据。《房屋征收评估报告单》记载评估时间为2019年7月5日,迟于被申请人2018年12月6日发布的《土地征收公告》,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二条“评估时点应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的规定。且评估报告无估价师签字,原始记录汇总表中胡国秀签名捺印系伪造,评估程序严重违法。原一、二审判决未审查评估行为的合法性,径直接认定案涉协议内容“依据评估结果”,明显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二)两审法院对案涉行政协议合法性审查流于形式 1. 未审查实施主体资格 新桥边村委会系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村委会在未获得政府明确书面授权情况下签署拆迁协议,属于区典型地超越职权。 2. 两审法院审理程序违法,且审查不充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明确要求对协议订立是否遵守法定程序进行审查。本案征收评估时间(2019 年 7 月 5 日)晚于征收决定公告时间,明显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三)产权人合法权益保护缺位 1. 忽视房屋产权人法定地位 张兴鸿持有案涉房屋的合法房产证,系房屋唯一产权人。《物权法》第六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等应当依法登记。无论户籍如何变化,其产权人地位不容否认。法院以户籍为由否定其参与协议签署权利,违反物权保护原则。 2. 代理关系认定错误 胡国秀代签协议时,张兴鸿从未出具任何书面授权委托书。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一条,代理人需要有代理权。《家庭代表推举表》真实性存疑的情况下,不能认定存在有效代理关系。 三、法律论证与维权依据行政协议应认定无效 1. 符合《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无效情形 根据该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九条,行政行为存在"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没有法律依据"等情形应确认无效。本案完全符合上述情形。2. 构成《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虚假意思表示 两被告明知张兴鸿为产权人却故意排除其签约权利,通过伪造证据虚构授权关系,该协议实质为单方炮制,应认定无效。 (2)应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1. 强拆行政行为违法已成定论 两审法院生效判决已确认强拆违法,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财产权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2. 赔偿标准应按重置价格计算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当事人主张按 5000 元/㎡重置价格赔偿有充分依据。 四 原一、二审判决错误采信证据,刻意遗漏了申请人提交的案涉证据及部分诉求,审理程序违法。 (1)二审判决仅仅评析并采信了被申请人补交的一张新证据(未质证);一、二审判决均只简析了被告提交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家庭代表推举表》、《房屋征收评估报告单》及《新桥边村建构物过录计算表》;两审判决都刻意错误地采信被告的几张复印件证据,均刻意遗漏了原告起诉书诉求一的部分核心诉求,以此掩盖核心证据《家庭代表推举表》等“伪证”的“真相”; (2)两审法院均默认了被申请人从财政局借来的《家庭代表推举表》等“三伪证”是“合法有效证据”;均无视申请人坚持多次请求一、二法院要对《家庭代表申请表》等“三伪表”进行《司法笔迹鉴定》申请;但两审法均认为:《家庭代表推举表》等三“伪表”司法笔迹鉴定没有必要,对其鉴定不予准许……并刻意采信该三伪证据,明显违背了证据裁判的规则,属于错误的采信证据。 (3)二审庭审询问时,承办法官仅一人查看了被申请人从财政局借来的十来张“财务凭证”复印件后,未做任何评析,默认其借来的“财务凭证”复印件是“合法有效”证据原件,偏袒纵容包庇被申请人,并当场也不让我们上诉人查验这些复印件的“真伪”,竟直接让被上诉人草草地收走借来的复印件(见二审庭审笔录),完全违背了法律规定下应有判决导向,纵容包庇造假者,属于典型的审理程序违法。 综上所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系伪造、未经合法质证、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审理程序违法,错误采信证据,且遗漏申请人的证据,请求中级法院人民法院查明事实真相,依法公正开展司法调查,给予制假造假的被告和律师及纵容造假的相关审判人员的法律责任! 受害人:张兴鸿 胡国秀 2025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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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张兴鸿
发信时间:
2025/8/29 13:42:01
【信件回复】
张兴鸿:您好,您的反映已收悉。经查,您已经就征收补偿问题另行提起诉讼,所涉(2024)鄂0506行初16号和(2025)鄂05行终1号案件正在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过程中,请您依法等待省院再审结果。感谢您对法院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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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人:
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回复时间:
2025/9/8 14:2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