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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标题:
恳请责令夷陵区法院二选一:1.受理孙力执行申请;2.受理孙力诉恒裕管理人管理人责任纠纷案
问题类型:
民事
【信件内容】
抵押土地破产重整中被管理人随房一并出售 享有优先受偿权债权人5900余万元债权十年分文未偿 现夷陵区法院对申请执行和起诉均不受理 法律形同虚设 优先债权人的权利谁来保护?! 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及孙惠波院长: 本人孙力与被上诉人宜昌恒裕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管理人责任纠纷一案[案号:(2024)鄂05民终2799号],贵院已于2024年11月7日依法受理。本人孙力是对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本人依法享有的优先债权,已得到两级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确认,依法可随时要求管理人清偿。本人向恒裕公司管理人提交清偿申请后,管理人一直怠于履行职责。本人向夷陵区法院申请执行生效的(2023)鄂05民终2519号民事判决,夷陵区法院以上述判决为确认之诉,不具有给付内容和期限等为由,决定对本人的执行申请不予受理。后本人又向夷陵区法院提起管理人责任纠纷,要求判令恒裕公司管理人履行管理人职责,立即清偿本人对恒裕公司享有的优先受偿权债权59519040元。但夷陵区法院在寻找各种理由推脱长达9个月后,作出错误百出的裁定,对本人的起诉,不予受理。 本人只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人,我的身后还有数十位债权人,我们的优先债权硬生生的在法院被拖了十年之久,至今分文未得到清偿!更恶劣的是,现夷陵区法院既不依法执行宜昌中院(2023)鄂05民终2519号民事判决,也不受理本人的本次起诉,导致我们维权无门!我们数十位债权人不满情绪日益剧增,数十个家庭走投无路、无法生存,社会矛盾一触即发。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2019年12月2日,本人孙力诉恒裕公司管理人抵押权纠纷一案,夷陵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鄂0506民初2137号民事判决:孙力对已办理抵押登记的土地使用权在5951.904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恒裕公司管理人不服该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宜昌中院于2020年6月23日作出的(2022)鄂05民终628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3年11月7日,宜昌中院就孙力诉恒裕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作出(2023)鄂05民终2519号生效判决,判决撤销夷陵区法院作出的(2022)鄂0506民初154号民事判决;确认孙力对恒裕公司享有优先受偿权债权金额为59519040元。 根据法律规定,本人依法可随时要求恒裕公司管理人对抵押财产变价处置,但恒裕公司管理人声称为了保护更多团购房买受人及普通债权人的权益,坚持决定继续开发。 2019年4月26日,恒裕公司管理人向夷陵区法院提起诉讼,诉称为实现在不损害土地抵押权人权益的前提下,请求解除本人孙力享有的土地抵押权,并承诺“待原告楼盘全部销售完毕,可预期收入全部实现,被告(孙力)抵押权项下的债权可以在清偿程序中按照商品房实际成交价格进行优先受偿”。夷陵区法院根据恒裕公司管理人申请作出先予执行裁定,裁定查封平湖天下商品房61套、地下停车位100个,解除孙力享有的土地抵押权,并作出(2019)鄂0506民初1285号民事判决,判决解除本人孙力享有的土地抵押权。 恒裕公司管理人决定继续开发后,案涉项目房屋早已被恒裕公司管理人销售,抵押土地使用权已融入房屋被恒裕公司管理人变价处置,已全部转化为销售款项,本人依法可随时要求管理人清偿优先债权。本人向恒裕公司管理人提交《关于请求恒裕公司管理人立即对孙力优先受偿权债权予以清偿的申请》,但恒裕公司管理人一直怠于履行职责。 2023年12月25日,本人向夷陵区法院申请执行生效的(2023)鄂05民终2519号民事判决,该院以上述判决为确认之诉,不具有给付内容和期限等为由,决定对本人的执行申请不予受理。2024年1月29日,本人向夷陵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恒裕公司管理人履行管理人职责,立即清偿本人对恒裕公司享有的优先受偿权债权59519040元。但在之后长达近9个月的时间里,夷陵区法院一直以各种理由不予立案。在本人的多次催促下,同年10月11日,夷陵区法院作出(2024)鄂0506号民初3563号民事裁定:对起诉人孙力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本人认为,本人孙力是对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本人依法享有的优先债权,已得到两级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确认。因案涉项目房屋早已销售,办理抵押登记的土地使用权已融入房屋被恒裕公司管理人变价处置,因此,本人享有的优先权应当是对管理人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及《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25条的规定,本人依法可随时向管理人主张就该特定财产变价处置行使优先受偿权,管理人不得以须经债权人会议决议等为由拒绝。本人的优先债权与一般债权有着本质的区别。夷陵区法院作出的裁定,明显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均有错误。 本人恳请宜昌中院及领导坚决纠正夷陵区法院的的错误行为,责令夷陵区法院依法受理对(2023)鄂05民终2519号民事判决的执行申请,或者依法裁定撤销(2024)鄂0506号民初3563号《民事裁定书》,本案由夷陵区法院立案受理或由宜昌中院提审。恳请宜昌中院还我们几十位债权人以公道,保障我们数十个家庭的生存!让法律归位!让迟来的正义到来!以维护社会稳定,维护法律的权威,维护党和政府的形象!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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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孙力
发信时间:
2024/11/22 13:25:37
【信件回复】
孙力: 您好,您的来信已知悉。针对您的诉求,现答复如下: 1.2022年1月19日,您向夷陵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孙力对恒裕公司享有优先受偿权债权金额为59519040元”,夷陵法院于2023年6月29日作出(2022)鄂0506民初154号民事判决:确认孙力对恒裕公司享有优先受偿权债权金额为36586040元。因原、被告对该判决都不服,均提起上诉,宜昌中院于2023年11月7日作出(2023)鄂05民终2519号民事判决:一、撤销夷陵法院(2022)鄂0506民初154号民事判决;二、确认孙力对恒裕公司享有优先受偿权债权金额为59519040元。您依据前述生效判决向夷陵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夷陵法院审查,前述生效判决为确认之诉,并无执行内容,故对您的执行申请未予受理。 2.您向夷陵法院提起要求判令“恒裕公司破产管理人履行管理人职责,立即清偿其对恒裕公司享有的优先受偿权债权59519040元”的诉讼后,夷陵法院经审查认为:孙力的诉讼请求系要求立即清偿其享有优先受偿权的破产债权。本案中,孙力已经通过诉讼程序对破产债权进行了确认,现主张应当对其已经确认的债权立即清偿,实质为破产债权的清偿分配问题,应当由债权人会议决定或由分配方案确定,而非由债权人单独提起诉讼。其次,在债务人破产申请受理后,应当按照破产程序统一对债权人进行清偿,而不应偏颇性的对某一债权人或部分债权人进行个别清偿。孙力要求恒裕公司破产管理人立即清偿其享有优先受偿权的破产债权,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不符合破产程序中公平清偿原则,违反破产程序的相关规定,不符合提起诉讼的条件。夷陵法院依法作出(2024)鄂0506民初3563号民事裁定:对起诉人孙力的起诉,夷陵法院不予受理。您不服该裁定提起上诉,宜昌中院于2024年11月26日作出(2024)鄂05民终2799号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感谢您对法院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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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人:
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回复时间:
2024/12/3 9:2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