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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标题:
请维护合法权益,不枉法判决
问题类型:
民事
【信件内容】
尊敬的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您好! 我是上诉人宋红青的妻子,系贵院正在审理的“(2025)鄂05民终1454号”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的当事人。本案已于近期开庭审理,目前尚未宣判,我怀着对司法公正的期待,就本案的核心争议向您作简要说明,恳请您关注案件中老百姓的合法权益,督促案件依法公正裁决。 一、本案的核心事实:我系善意、合法取得案涉房屋 2010年,我通过公开信息获知案涉房屋出售信息,该房屋长期由孙菊芳实际控制(负责收租、管理水电),基于“占有即有权处分”的合理认知,我有充分理由相信孙菊芳是房屋权利人;且购房价格(14.6万元)系当时合理市场价,不存在低价受让的情形。付款后,我自2010年10月起实际占有、使用该房屋至今(有水电费、房租记录、邻居证言为证),已履行了购房人的主要义务。 二、本案的程序问题:一审遗漏必要共同诉讼人 孙菊芳是案涉房屋的实际处分人,也是我“善意取得”的核心关联方,其与本案的权属认定、责任划分存在直接利害关系,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必要共同诉讼人”。但一审未追加孙菊芳参与诉讼,导致房屋实际处分过程、孙菊芳与原产权单位的关系等关键事实未能查清,属于程序错误,应依法发回重审或改判。 三、我的诉求:恳请依法维护普通百姓的合法财产权益 案涉房屋是我维持生计的基本财产,我基于合理信赖、合法交易取得房屋,且已实际占有15年,该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恳请您督促案件合议庭严格依据《民法典》“善意取得制度”、《民事诉讼法》“程序规范”及诉讼时效的规定,客观审查案件事实,依法作出公正裁决,避免普通老百姓的合法财产因程序或实体错误而受损。 司法公正是老百姓对法治的基本期待,我坚信贵院会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感谢您的关注! 此致 敬礼! 上诉人:宋红青之妻周燕 2025年11月3日 联系电话:13886714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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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周燕
发信时间:
2025/11/3 19:42:14
【信件回复】
周燕:您好!您于2025年11月3日通过院长信箱反映的(2025)鄂05民终2779号 宋红青与当阳市三鑫资产管理中心返还原物纠纷案件办理相关信访事项,我们已收悉。经核实,您所反映的案件目前处于二审审理阶段,承办法官已依法推进案件审理工作。案件审理过程中,我们会充分保障各方诉讼权利,确保审理工作公正、严谨、高效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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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人:
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回复时间:
2025/11/12 9: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