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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标题:
关于闵珍斌枉法裁判的问责申请
问题类型:
其他
【信件内容】
关于闵珍斌等法官在办理赖先华诉西陵区政府征收决定一案中枉法裁判行为的问责申请书申请人: 赖先华,男,汉族,1969年6月22日出生,住址为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和平路28-112号,公民身份号码420500196906220652。被申请人1: 闵珍斌,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系(2022)鄂05行初132号行政案件承办法官)被申请人2马春亮,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系(2023)鄂行终293号行政案件承办法官/合议庭成员)被申请人3王晓滨,最高人民法院法官(系(2023)最高法行申2552号行政案件承办人员)申请事项:请求依法对被申请人1闵珍斌、被申请人2马春亮、被申请人3王晓滨在审理(2022)鄂05行初132号、(2023)鄂行终293号、(2023)最高法行申2552号行政案件过程中,存在的故意不审查关键证据、违反法定程序、枉法裁判等行为启动问责程序;请求依据《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等规定,查明被申请人违法违规事实,追究其相应纪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等);若被申请人行为涉嫌犯罪(如涉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请求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将问责调查结果、处理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并依法公开(符合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范围)。事实与理由申请人因不服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西陵区政府”)作出的西房征决字(2022)1号《房屋征收决定书》,先后提起一审、二审及再审申请,但三级法院均驳回申请人诉讼请求。在案件全流程审理中,三名被申请人作为办案法官,未恪守审判职责,对申请人提交的多份关键证据(包括8份核心的市、区及后续发现的省级行政机关出具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故意不予审查、不予采信且不说明理由,对西陵区政府“未批先征”的违法事实视而不见,直接导致申请人合法诉求落空,具体事实结合法律规定分述如下:一、被申请人1闵珍斌(一审法官):故意不审查申请人提交的关键证据,放任西陵区政府“未批先征”,构成严重枉法裁判(一)对申请人一审提交的包括8份关键市、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在内的多项证据故意不予审查,直接遗漏“征收项目无任何法定前置文件”的核心事实一审审理期间,申请人为证明西陵区政府征收行为实体、程序均违法,于2022年9月15日向一审法院依法提交了多份证据,其中8份市、区两级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为关键核心证据(均附证据清单及法院签收凭证),该组证据均为法定行政机关出具,直接证明案涉征收项目属于“未批先征”,具体包括:立项审批缺失证据:宜昌市发改委《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宜发改依复〔2022〕第21号、第22号):明确载明“西坝船厂片区征收项目未制作/获取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核准批复文件”,证明项目未完成立项,违反《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无立项批复不得批准建设项目”的规定;西陵区发改局《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2022年6月16日、7月14日):载明“未掌握案涉征收项目立项信息,不掌握项目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材料”,进一步印证立项程序缺失,且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条“征收项目应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规划文件缺失证据:宜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西陵区分局《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2022年11月29日):明确“未检索到案涉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征收范围图、专项规划”,证明项目无任何规划审批文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建设项目需取得规划许可”的规定,且不符合《宜昌市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规程》第六条“征收需提交规划部门审查意见及征收范围图”的要求。资金、审计、环评缺失证据:西陵区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载明“2022年5月20日(征收决定作出日)前,仅收到征收补偿款0元,截至2022年9月5日累计收到1.8亿元(不足预算18840.82万元,且不含船厂厂区补偿)”,证明征收补偿费用未“足额到位、专户存储”,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宜昌市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载明“未对西坝船厂片区征收项目开展审计工作”,违反《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八条“审计机关应加强征收补偿费用审计监督”的规定;宜昌市生态环境局《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载明“未审批案涉项目环评文件(含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建设项目需完成环评”的规定,且不符合《宜昌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可行性研究报告需附环评文件”的要求。上述8份关键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直接证明西陵区政府征收行为缺乏“立项、规划、资金、审计、环评”五大核心法定前置文件,属于典型“未批先征”。但被申请人1作为一审承办法官,在申请人当庭出示证据、提交书面质证意见,并明确主张该组证据可推翻征收合法性的情况下,既未组织西陵区政府针对该组证据进行质证,也未在一审判决书中对证据采纳与否作出任何说理,更未依据该组证据认定征收违法,反而径行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属于《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故意对应当采信的证据不予采信”“故意违背事实作出裁判”的典型情形,主观枉法故意明显。(二)对西陵区政府逾期举证、证据造假行为视而不见,双重违反证据审查规则放任逾期举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被告应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10日内提交证据。本案中,一审法院于2022年8月18日向西陵区政府送达起诉状副本,其于8月19日签收,却迟至9月1日才提交证据(逾期11日),且无正当理由。被申请人1明知该违法情形,却未依法“视为被诉行政行为无证据”,反而采纳逾期证据;纵容证据造假:西陵区政府提交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仅存封面及目录(关键内容被涂抹)、《征收补偿方案审批表》等核心证据缺失,且部分复印件未加盖保管部门印章,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七条“无法辨明真伪”“未注明出处且无印章”应排除的情形。被申请人1对该等瑕疵证据未依法排除,反而作为定案依据,与对申请人关键证据“不予审查”的态度形成鲜明对比,明显偏袒行政机关,违背审判中立原则。二、被申请人2马春亮(二审法官):未纠正一审证据审查错误,违法不开庭,加剧程序不公申请人在二审中,再次提交上述8份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等作为核心证据,并补充提交“西陵区政府未组织听证”“征收补偿方案未经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等新证据(均附提交记录),同时于2023年5月22日书面申请开庭审理,请求当庭质证“未批先征”事实。但被申请人2作为二审承办法官,既未对一审法院“不审查申请人关键证据”的违法情形进行纠正,也无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有新证据、新理由应开庭审理”的规定,仅通过阅卷径行驳回上诉。该行为直接导致申请人提交的关键证据始终未得到实质审查,客观上放大了一审程序违法后果,符合《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工作失误”的情形。三、被申请人3王晓滨(再审法官):遗漏核心再审理由审查,对后续发现的省级新证据指向的违法事实未予关注(一)对申请人提出的核心再审理由不予审查,且对再审程序后发现的省级新证据指向的严重违法事实未予合理关注申请人在再审申请中,已明确将“一审法院故意不审查8份市、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等关键证据”作为核心再审理由。经查,以下5份省级行政机关在再审程序后出具的政府信息公开及信访复核答复,其内容进一步印证了“未批先征”的违法事实,具体如下:1.湖北省审计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025第2号) 明确回复:“经检索审计项目计划和审计档案资料,我厅未对宜昌市西陵区西坝船厂片区征收项目进行过审计,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此答复佐证了该项目在省级层面亦无任何审计监督。2.湖北省发改委《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鄂发改依复〔2025〕第13号) 明确回复:“宜昌市西陵区西坝船厂片区征收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核准的批复文件,西坝船厂片区征收项目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等,经检索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此答复在省级层面确证了项目立项文件的全面缺失。3.湖北省生态环境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鄂环复〔2025〕第26号) 明确回复:“经检索我厅未受理西陵区西坝船厂片区征收项目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事项,没有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材料,经检索环评审批文件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备案文件均不存在。” 此答复确证了环评审批的缺失。4.湖北省自然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鄂自然资依复〔2025〕第48号) 明确回复:“西坝船厂片区征收项目的征地批复文件、建设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该项目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专项规划的审查审批意见文件,本机关未制作或保存,经检索不存在。” 此答复确证了规划与用地审批环节的全面缺失。5.湖北省审计厅在信访复核程序中出具的《信访事项复核处理意见书》(2025年5月9日) 指出:“宜昌市、区审计局没有对西坝船厂片区征收项目进行审计的原因是,该征收项目至今都没有纳入审计局审计计划中。” 此意见从审计监督缺位的角度,间接印证了征收程序存在的重大问题。上述5份省级证据与一审8份关键市、区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彻底排除“基层机关信息遗漏”的可能性,清晰证明西陵区政府的征收行为在立项、规划、环评、审计等所有关键环节均缺乏省级法定前置审批文件,属于根本性程序违法。被申请人3作为再审承办人员,未在再审裁定中对申请人提出的核心再审理由(即一审法院不审查关键证据)进行充分说理回应,未有效核查一、二审法院的证据审查违法情形。同时,即便该5份省级证据形成于再审后,但其指向的“未批先征”这一重大违法事实本身,理应引起对案件基础合法性的审慎关注。被申请人3对此未予合理关注,仅以“不符合再审条件”为由驳回申请,属于《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故意对有明显瑕疵的证据不予审查,导致裁判错误”的情形,严重背离再审“纠错、救济”的法定功能。(二)对西陵区政府“未批先征”的实体违法事实故意忽视案涉征收项目除上述程序违法外,还存在多项实体违法:一是征收补偿方案将“公摊补助当作奖励”,违反《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二是未提供改建地段或就近地段产权调换房屋,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三是申请人居住小区刚完成升级改造,无需“改善居住条件”,征收缺乏事实依据(有小区改造验收记录佐证)。被申请人3对该等实体违法事实及证据均视而不见,未在再审裁定中提及,进一步印证其枉法裁判的主观故意。四、被申请人行为的危害后果与问责依据危害后果: 三名被申请人的违法审判行为,导致西陵区政府“未批先征”的违法征收行为未被依法纠正,申请人的房屋财产权益面临非法剥夺风险;同时,该行为对司法公信力造成了实质性损害,使申请人对三级法院的审判公正性产生合理怀疑,违背“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司法目标。问责依据:《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四十三条:“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故意对应当采信的证据不予采信,或者故意对不应当采信的证据予以采信,或者故意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故意错误适用法律,导致裁判错误的,依照前款规定处分。”《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工作失误,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四十六条:“法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玩忽职守,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四)故意违反法定程序办理案件;(五)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裁判。”综上,被申请人1闵珍斌故意不审查申请人提交的8份关键市、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等证据,被申请人2马春亮违法不开庭且未纠正一审错误,被申请人3王晓滨对核心再审理由不予充分审查说理且对后续发现的重大违法线索未予合理关注,三名被申请人的行为已构成《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法官法》规定的枉法裁判、失职情形,部分行为可能涉嫌刑事犯罪。为维护司法公正,纠正违法审判行为,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现依法提出问责申请,恳请贵单位依法立案调查,严肃追究被申请人相应责任,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此致[问责受理机关,如: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监察局、最高人民法院监察局、湖北省监察委员会]申请人:赖先华年 月 日附: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2022)鄂05行初132号行政判决书、(2023)鄂行终293号行政判决书、(2023)最高法行申2552号行政裁定书复印件各1份;一审提交的8份市、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含宜发改依复〔2022〕第21号、第22号等)复印件各1份;再审程序后取得的5份省级政府信息公开及信访复核答复书(含鄂发改依复〔2025〕第13号、鄂自然资依复〔2025〕第48号等)复印件各1份;一审、二审证据提交清单及法院签收记录复印件各1份;申请人二审书面开庭申请书(2023年5月22日)复印件1份;其他相关证据材料(如小区改造验收记录、西陵区政府证据瑕疵清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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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赖先华
发信时间:
2025/10/29 21:12:28
【信件回复】
你好!如果你要反映相关办案人员违法违纪问题,请持相关证据直接向纪检监察机关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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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人:
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回复时间:
2025/11/5 9:0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