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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标题:
(2019)鄂05民终3302号判决是与事实不符的错误判决
问题类型:
民事
【信件内容】
此判决书中判决认定我在欢乐家施工的项目不是我的全部施工项目,并且判决的施工往来金额也有极大错误,判决我方总收款为585428元,判决裁定的我方已收劳务费为313000元,熊兵应支付我剩余劳务费:13366.75元。 按以上判决计算式应如下: 585428(总收款)-313000(我方已收劳务费)=271428元(我方共计代购材料款) 271428元(我方共计代购材料款)-150137.75元(2011年施工欢乐家包装车间屋面材料款)=122290.25元(2012年代购材料款) 122290.25元(2012年代购材料款使用施工项目为欢乐家新仓库加工所用材料) 而2012年中我方施工多个项目。而那些项目材料从何而来?而实际这项项目所用的施工材料都是由熊兵支付的585428元的款项购买的材料所施工的。望贵院能重审此案,若能重审此案熊兵应不敢说那些项目材料是他所购,如若他在庭上虚假陈述那些材料是他采购我有新的证据将当庭推翻他的虚假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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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张明俊
发信时间:
2025/8/29 7:11:08
【信件回复】
张明俊:您好!如您对(2019)鄂05民终3302号判决不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如您已申请再审,可依法向检察机关申请法律监督,感谢您对法院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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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人:
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回复时间:
2025/9/2 11:34: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