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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标题:
闵珍斌枉法裁断
问题类型:
其他
【信件内容】
1.破坏司法程序,指使冯丽娥借管辖权之名删除原告合理合法的房屋确权诉求,只保留便于其裁断的两个诉求: a.撤销宜昌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不予受理告知书》编号BYSL201708210001 b.撤销宜昌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宜复决字<2017>50号) 2.不看原告的关键确权证据: 公证过的贷款抵押合同,中船重工中南装备有限公司出具 的两次缴款签字凭证,工行出具的原始流水单,婚姻档案资料。没有去出具这些证据的部门核查取证。也没有通知这些部门 的工作人员出庭对质。一审中冯丽娥和关玉去西陵区司法局核实过公证贷款抵押合同。 3.滥用司法解释条款(2018)1号第七十条规定,认定原告在一审前一审中和上诉中提出的确权诉求是新增诉求,不予述评。这一条款的全文是“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后,原告提出新的诉求,人民法院不予准许,但有正当理由的除外”。闵珍斌故意忽略“有正当理由的除外” 故意增加原告诉累。原告合理怀疑,闵珍斌的裁断遭受外在干扰 收受了第三方的财物贿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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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吕少蓉
发信时间:
2025/9/10 15:38:35
【信件回复】
你如果认为相关法官有违法违纪行为,可持相关证据材料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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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起
回复人:
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回复时间:
2025/9/11 9:5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