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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标题:
院长接待申请书
问题类型:
民事
【信件内容】
尊敬的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申请人信息: 姓 名: 张明俊 性 别: 男 联系电话:13545773333 身份证号:42058319781210041X 住 址:宜昌市枝江市七星台镇陈家港村2组 案 号:(2019)鄂05民终3302号 案 由:劳动合同纠纷 承办法官:张士勇 申请事项: 请求院长在接待日安排接待,当面反映关于“(2019)鄂05民终3302号”一案的相关问题和诉求。 事实与理由: 本人得到(2019)鄂05民终3302号判决书后一直对此判决不服,也一直与贵院院长联系。也得到贵院回复,此案情况特殊,且时间久远,主要是本人一直在坚持通过法院维权。另案进行起诉,而起诉后有(2019)鄂05民终3302号错误判决的限制使我无法得到公正判决。 而在我的后期起诉中有找到很多的能推翻贵院判决的新证据。 本人系上述案件的原告。该案于[2019年12月2日]由贵院立案受理/作出(2019)鄂05民终3302号判决 目前,案件存在以下问题/本人有以下诉求需要向院长当面反映: 问题一:原审判决混淆法律关系,错误地将申请人垫付的独立“材料款”债权纳入“劳务费”进行结算,属于认定基本事实的根本性错误。 问题二:新的证据《往来账目明细表》足以证明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错误,并完整还原了双方经济往来的全貌 问题三:原审判决遗漏了申请人已实际施工但未在2017年结算单中确认的工程项目,属于遗漏诉讼请求,程序违法。 问题四:原审法院未能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在申请人已提供详细账目线索的情况下,未依职权调查或准予司法鉴定,导致案件关键事实无法查清 **综上所述,** 原审判决未能区分材料款与劳务费,对案件基本事实认定错误;现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且原审存在遗漏诉讼请求、举证责任分配不当等程序瑕疵。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公正与权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第十一项之规定,特提起再审申请,恳请能向贵院院长如实反应同意接待请求。 此致 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名):张明俊 2025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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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张明俊
发信时间:
2025/11/2 13:29:48
【信件回复】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前期相关责任部门已多次进行回复,请不要就同一问题多次信访。感谢您的支持与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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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起
回复人:
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回复时间:
2025/11/5 9:4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