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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标题:
致负责审阅我申诉材料法官的第三封信
问题类型:
其他
【信件内容】
致负责审阅我申诉材料法官的第三封信 尊敬的法官: 您好!我是宋智。之前通过申请书和两封信件,向您阐述了案件全貌与我的诉求,特别是第二封信,着重梳理了关键要点,这里就不再赘述。我在此郑重承诺,所反映的所有内容都基于事实,若有虚假,愿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通过院长信箱提交纠错申请后,由您负责回复我,表明您肩负着为院长初步甄别群众诉求的重要责任,我非常体谅您工作的繁忙与艰辛。然而,您之前的回复。大多数内容空洞、缺乏针对性;仅有一次提到了案件内容,但既没有分析我的关键证据,也没有回应我的合理质疑,对原审判决显而易见的逻辑错误更是避而不谈,甚至直接照搬原审判决结果,这与事实以及我提供的证据完全相悖。 上次回复中,您提到“你多次来信反映问题,我院多次回复,请不要就同一问题重复来信”。确实,每封信都收到了回复,但您的回复总是围绕着案件历经多轮审判、程序已尽,劝我服判息诉,却对我指出的核心问题避而不见。原审判决存在太多问题,下面我仅列举几条: 1. 判决内容自相矛盾:判决一方面载明我承诺支付被告50万元转让费并与被告所借60万元抵消;但另一方面又表明我与葛洲坝基础公司已结清所有设备转让费,且不采信被告前诉“50万元是工程转让费”的抗辩,却仍判决我再支付50万元转让费,还不说明这笔转让费的性质。这不禁让人疑惑,这50万转让费到底是什么转让费?也就是,除了工程转让费和设备转让费之外,还有什么转让费?判决为什么不能清晰解释?是不是根本无法自圆其说? 2. 举证责任分配错误:被告从未有过50万元转让费抵消60万元借款的债务抵消抗辩主张,我也没有。庭审也没有将债务抵消作为庭审焦点进行审理,法官更没有进行举证释明。但原审判决结果却是债务抵消,并记载,因为我未自证不欠被告50万元的转让费债务,就认定我欠付50万元的转让费债务,并判决与被告所欠我的60万元借款抵消。判决书中载明的举证责任分配难道不明显错误吗?退一步讲,即便可以法定抵消并在庭审中进行审理,该50万元转让费债务的举证责任究竟该归谁呢? 3. 认定基本事实错误,没有任何证据支撑:判决既确认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又确认双方是工程转让合同关系,也没有采信被告“案涉60万元是宋智支付给东方公司的一次性补偿费”的唯一抗辩。然而,判决的最终结果是双方互负债务并进行债务抵消。可没有任何证据能证明我欠被告债务。如果有证据支撑,判决为何不能载明呢?不仅如此,我的录音证据清楚显示,被告清晰作出表意声明“50万元不要你给了,我直接找基础公司”,并几次承诺年前归还60万元的借款。难道这是双方协商一致的债务抵消的意思吗?倘若我真欠被告50万元转让费,被告会有此承诺吗?庭审时他自己会不主张债务抵消吗?又怎么可能毫无证据的抗辩案涉60万元是宋智支付给东方公司的一次性补偿费,让自己陷入困境呢? 我不懂法律,但也知道法律设立院长发现程序并赋予院长关键权力,是为了纠正多轮审判后的错案,从而维护司法公正。多轮审判中失误在所难免,正因如此,这种监督纠错机制不可或缺,否则程序便形同虚设,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倘若案件真如您所说,历经多轮审判、诉讼程序已穷尽,且院长发现程序已取消,烦请您明确告知,此后我绝不再打扰。 院长工作十分繁忙,没办法亲自审查每个案件,错案的发现依赖当事人主动反映,以及您的前期审查和审判委员会的最终审议。基于此,我诚恳地向您提出两点请求: 1. 若我反映的情况与事实不符,恳请您依据确凿证据明确指出,我一定虚心接受并承担相应处罚。第二封信第二大段已条理清晰地阐述案件核心,烦请您仔细对照审查,根据事实和证据给出公正判断,切勿再照搬原审判决书内容或给出缺乏针对性的回复。 2. 若您初步审查发现判决确有错误,烦请将案件提交院长和审判委员会,由他们决定是否启动纠错程序。 七年来,我始终执着地追求司法公正。坚信法律不会辜负追光者,正义虽会迟到,但绝不缺席。希望您重视我的申诉,深入全面审查,期待您的公正答复。 宋智 2025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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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宋智
发信时间:
2025/4/2 11:46:39
【信件回复】
您好,您的网上来信已收悉。您所反映的问题,我院已多次以不同形式回复,请不要就同一问题重复来信。感谢您对法院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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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人:
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回复时间:
2025/4/3 16:44:09
【信件回复】
宋智:您好!经查询案件已二审和再审,可向检察机关申请法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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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起
回复人:
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回复时间:
2025/4/14 17:09: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