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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标题:
请求夏远亮院长依法纠正“一案两判”错案
问题类型:
刑事
【信件内容】
您好,我反映的“一案二判”错案问题多年没得到解决,请贵院相关责任部门在政法队伍突出问题集中教育整治工作中持续用力。法理上,法院院长信箱的主人应当是法院院长。实践中,阅办群众来信和网上信访的可能是年轻干部和新录用干部。感谢您的支持与理解。 2025年8月18日、10月10日,2026年3月23日,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王忠林多次主持研究全省政法队伍突出问题集中教育整治工作,强调要在提高思想认识上、强化学习教育上、增强法治能力上持续用力,不断提高学法用法、依法办案等能力,要在提升办案质效上、树立正确法治理念上、加强组织领导上持续用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属于公、检、法机关职权范围的事宜,这也是“法律明白人”应知应会的最基本法治常识!2018年4月24日某检察院依照网上模板审查、主持制作的刑事和解协议书中“甲方放弃追究乙方的刑事责任,请求人民检察院对乙方免于刑事处罚”内容不具有合法性且自相矛盾自始无效,对双方当事人和司法机关均无任何约束力,某法院却受该条违法内容约束不予立案、驳回起诉,即违法剥夺了被害人法律规定的自诉权利。我在2018年8月31日、12月25日的上诉状中即指出上述内容“为不规范的无效格式条款”“为不合法的无法定效力的格式条款”,当事人和解不是“公诉转自诉”的法定限制条件(否则某检察院也不会依法依规则书面告知),我的自诉百分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的规定。 贵院吴如玉支持田开文对贵院车志平“有不同意见”,为了同案同判,维护国家法治统一,贵院能否组织贵院车、吴两位优秀法官辨一辩?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一百三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一百四十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条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第五编 特别程序 第二章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第二百八十八条 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第二百八十九条 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第二百九十条 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1.3 刑事和解程序——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1.3.0 “两高”《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法发[2021]21号) (十二) 对于当事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礼道歉以及真诚悔罪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1.3.1《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三百三十七条 和解协议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四)被害人自愿和解,请求或者同意对犯罪嫌疑人依法从宽处罚。 1.3.2《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四百九十五条(试行513条)双方当事人可以就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事项进行和解,并且可以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是否要求或者同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犯罪嫌疑人依法从宽处理进行协商,但不得对案件的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和定罪量刑等依法属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职权范围的事宜进行协商。 第四百九十八条 经审查认为双方自愿和解,内容合法,且符合本规则第四百九十二条规定的范围和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和解协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四)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对犯罪嫌疑人予以谅解,并要求或者同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犯罪嫌疑人依法从宽处理。 1.3.3《最高法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2]21号) 第五百条 审判期间,双方当事人和解的…… 第五百零一条 和解协议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三)被害人自愿和解,请求或者同意对被告人依法从宽处罚。 第五百零二条 和解协议约定的赔偿损失内容,被告人应当在协议签署后即时履行。 和解协议已经全部履行,当事人反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证据证明和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除外。 第五百零三条 双方当事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全部履行,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有证据证明和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除外。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五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一百八十七条 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 1.7《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释义》(2014-02-10中国人大网) 第二章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理解和执行第二百七十七(288)条时应当注意自诉案件的和解与公诉案件的和解之间的区别:第一,和解主体在诉讼中的地位不同。自诉案件的和解是在起诉方与被诉方之间进行的,是诉讼的双方主体之间的协商;公诉案件的和解是在被诉方与作为诉讼参与人的被害人之间进行的,不是追诉主体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间的协商。第二,和解协议的内容不同。自诉案件的和解协议不仅包括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内容,还可以涉及诉讼的进程,起诉方可以处置诉讼权利;公诉案件的和解协议针对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内容,不能涉及公权力的处置,无权决定诉讼的进程。第三,和解协议的法律效果不同。在自诉案件中,起诉方与被诉方达成和解后,起诉方可以据此决定撤回起诉,从而终止诉讼;在公诉案件中,和解协议只能作为在诉讼各个阶段从宽处理的依据,人民检察院也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但前提是符合刑事诉讼法有关不起诉的规定,不能单独据此决定诉讼的进程。 双方当事人如果是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达成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对双方当事人的自愿性进行确认,并审查和解的内容是否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否损害国家、社会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最后,经审查,认为和解是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达成且内容合法,符合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条件的,应当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由双方签字,作为履行和解协议和依法从宽处理的依据。在理解和执行第二百七十八条时应当注意:公诉案件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和解协议中应有被害人谅解的内容,但不应涉及刑事责任的处理。和解协议中包含被害人表示不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责任意愿的内容的,对司法机关没有任何约束力,刑事责任最终取决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根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的处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以此作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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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田明华
发信时间:
2026/4/4 7:20:38
【信件回复】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前期相关责任部门已进行回复,请不要就同一问题多次信访。感谢您的支持与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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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人:
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回复时间:
2026/4/7 10:4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