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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标题:
举报闵珍斌枉法裁判
问题类型:
其他
【信件内容】
继去年12月28日给院长的一封信后,今日再继续举报追究闵珍斌枉法裁判的违法行为,若无从轻的内部行政处罚结果,将举报到有权处理的司法机关从重判处。 一、被举报人闵珍斌故意违反庭审程序徇私枉法 1.故意违反法定的回避制度 闵珍斌与被告的律师属培训班师生关系,他不但不自行申请回避,而且还把正在三峡坝区法院审理的本案擅自截到自己名下审理。 2.故意违反法定的证据质证程序 闵法官非经质证而采信被告方的管辖异议,非经合理说明而不采纳原告方的反证理由(见证据一)。被举报人违反法定质证程序,采信被告方未经质证的虚假证据更换被告,将本案由坝区法院移至中级法院审理,使行政违法责任主体逃避行政诉讼。 3.故意妨碍举报人的上诉权 闵珍斌唯恐枉法裁判罪行暴露,故意告知错误的上诉费缴纳账号(见证据二),并在判决书中警告:“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错误的账号导致举报人在上诉过程中无法顺利缴费,给原告带来不利后果。 4.故意阻碍举报人的诉讼参与权 被举报人闵珍斌预见违法审判行为即将败露,为阻碍上诉人顺利参与二审,闵珍斌不给上诉人发送被上诉人的答辩状副本,严重侵犯了举报人的诉讼参与权。 5.故意剥夺举报人的诉讼请求权 庭审伊始,被告方出示了有利于原告的新证据,举报人当庭增加了关于教龄津贴等两项诉讼请求。但被举报人在判决时却遗漏了因新证据出现而增加的诉讼请求,判决书也未说明不予采纳诉请的理由。 二、被举报人闵珍斌故意违背法律规定作出枉法裁判 1.法律规定的审判依据被闵珍斌任意碾压 举报人以法律规定的《教师法》《湖北省实施<教师法>办法》为审判依据提起行政诉讼,被举报人不但不支持,而且还恶语相加地评判举报人主张的法律依据是上世纪的旧规定,把法律明示以地方法规为审理依据的《湖北省实施〈教师法〉办法》恶意排除,把不为审理依据的鄂人[2007]29号作为判决理由,并堂而皇之地出现在被告胜诉的判决书中,故意造成适用法律错误的严重后果。 2.法律适用规则被闵珍斌故意曲解 被举报人闵珍斌为达到枉法裁判的目的,故意在判决词中歪曲《立法法》第九十二条,自创下级部门的“新规定”盖过地方法规和省政府的“旧规定”之歪理,把下级部门的文件凌驾于政府决定和地方法规之上,故意违背法律作出错误判决,并且在判决书中嘲讽、蔑视、诋毁党的大政方针,造成十分恶劣的政治影响。 3.被告提供有利于原告的证据被闵珍斌视而不见 被举报人故意张冠李戴,把被告提供对原告有利的部门规章国人部[2006]113号作为被告胜诉的理由;或扰乱视听,把不具有关联性的文件国人部[2006]60号作为虚有的判决依据;或弃用法条,以行政违法者人社局的观点代替判决理由。 三、被举报人闵珍斌的违法行为给国家和个人带来极大损失 一个简单明了的行政官司硬是被闵珍斌搞得扑朔迷离。判决词用一大篇道听途说的传言,一大堆没有内容的部门文件,一大段贬低地方法规的不当言论,带偏了高级法院的主审法官张思化(此人已辞职),终使最高人民法院耗费了大量人力和时间来提审本案,纠正错误。 1.闵珍斌的违法行为致使国家浪费了极大的司法资源 最高人民法院曾组5个合议庭,共25人次参与提审本案。为澄清闵珍斌的不实之辞,审判人员不辞辛劳地走访了全国人大、国务院、中央教育督导委、教育部、人社部、湖北省委、省人民政府,至2024年3月13日才在武汉审理结束,粉碎了枉法裁判者的乱政阴谋。 2.闵珍斌的违法行为致使个人遭受极大的经济损失 举报人在本案中经历了初审、一审、二审、再审,穷尽了司法救济途径,身心俱疲。由于闵珍斌的枉法裁判行为,给杨远法带来极大的精神损害及经济损失,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侵权人至少应当赔偿和道歉。 对于侵犯教师合法权益的追究,中央政府已是三令五申。但被举报人不识时务,违反法律规定压制人民教师,被举报人的违法行为和不当言论在社会上造成十分恶劣影响,本案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审慎裁判,确认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本举报人已经证明原审错判是被举报人的故意而为之。举报人请求宜昌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改革的意见》第(十八)条关于侵犯教师合法权益的处置意见对被举报人内部追责,要求加害人对受害人精神伤害方面给予一句话的礼节性道歉,在经济损失方面给予一毫厘的象征性赔偿。否则,举报人将向上级法院、检察院、监察委举报,追究被举报人的行政枉法裁判罪,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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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杨远法
发信时间:
2024/3/27 12:02:56
【信件回复】
1、关于你与被申请人宜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 不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鄂行终686 号行政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院于2019年10 月30 日作出(2017)最高法行申5979 号行政裁定提审此案。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你与宜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达成和解协议;2024 年3 月27 日,你向最高人民法院院提交书面材料,撤回再审申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予以准许;案件已经结案。2、你如认为相关法官在办理你的案件中有违法违纪行为,可持相关证据材料向纪检监察机关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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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人:
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回复时间:
2024/4/22 14:41: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