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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标题:
判后答疑申请书
问题类型:
国家赔偿
【信件内容】
判后答疑申请书 尊敬的宜昌中院行政庭刘乾华审判长、龚瑜法官: 你好!工作忙! 申请人:张兴鸿,男,汉族,1965年8月3日出生,身份证号:422721196508030030,现住址:现暂住在夷陵东城试验区鄢家河三组一农户家三楼,联系电话:13477117434。 申请人与东城试验区和新桥边村委会行政协议纠纷一案,因申请人不服宜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鄂05行终1号行政判决书的判决,现申请主审本案的审判长刘乾华法官、龚瑜法官对申请人进行判后答疑。 一 申请答疑的原因: 尽管二审判决书已经送达,但我对判决书内容未能充分理解,此案件关对我的有无住房居住权益,影响重大,许多关键问题在我心中仍存疑团不肯离去。而清晰了解判决背后的依据和推理,不仅有助于我接受判决结果,服法息诉,也能让我信服司法的公正性及严肃性。我相信通过贵法院刘审判长和龚瑜法官专业的书面答疑解惑,便于我们上诉人能更好理解法律规定与案件处理的逻辑等。 二 需要答疑的就具体问题: 1 二审判决书P14:本院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请问两位法官:上诉人2025年1月16日下午当庭提交及庭后第三日提交的共8件“新证据”(并附有新证据目录)为何“不翼而飞”了,这与该判决书P14下方“庭审次日,新桥边村委会向本院提交了书面说明:胡国秀的合法建筑面积与应安置面积互为找差款项不包含……”,怎么终审判决的判决书里有两处自相矛盾? (2)二审判决为何特地采信了被上诉人庭后补交的一张新证据,而上诉人当庭及补交的8件新证据却无影无踪?难道这不是“厚此薄彼”?难道能说明终审法院是依法公正公平地进行地判决? (3)判决书P18下方:“二上诉人虽然签署了案涉协议。”难道张兴鸿真的是在案涉协议上签字了?一、二审法院判案真的是以证据和法律为依据的吗?请两位法官拿出上诉人张兴鸿签署了案涉协议的证据。难道终审判决也严重违背案涉重要事实? 4 二审庭审时,上诉人特地陈述道:一审的判决认定的事实错误的有:(1)原告胡国秀系在原告张兴鸿陪同下在《房屋补偿及安置协议书》签字?(2)后来新桥边村委会向区法院提交了财务凭证原件等都是严重违背案涉事实的(见一、二审笔录)。二审判决书P14上方: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难道二审判决也认可了一审法院捏造的事实?这难道不是说明二审法院亦在袒护和包庇“自家人”(一审法院和东城试验区)? 5 二审判决P19:《家庭代表推荐表》是否为“张兴鸿”的签名,本身并不影响案涉协议最终效力的审查,即不存在调查其签名真实性的必要……难道司法笔迹鉴定真的没有做的“必要”?那被上诉人吴秉澄等一审时为何要极力反对并阻扰法院做司法笔迹鉴定?另夷陵区监察委的干部在区政府当面看了我出示的被上诉人诸多违法拆迁的一些证据后,唯独说这张《家庭代表推荐表》的伪签名很重要,是一张最关键的证据,它代表着委托授权了没有,特地当场要我做视听笔录并唯独留下此伪表存档了);请问二法官: “三伪证”真的已经无关紧要了吗?这不是变相暗示被上诉人法庭上可以用借来拼凑的复印件也可变成了“合法有效证据”?那法治社会的哪部法律允许被告在法庭上可以出示“伪证”?可以随便借来复印件忽悠法庭法官?亦可以在法庭上“撒谎虚假陈述”?明明两被上诉人都来法庭参加庭审,却不知有什么 “难测之言”,竟不敢拿出上诉人张兴鸿在被上诉人的拆迁原件材料,竟然多次从财政局借来一些拼凑复印件来忽悠法庭法官(详见上诉人新证据)?其用心何在?终审法院审查的真相何在? 6 二审庭审时,两上诉人反复强调的确都没有在《家庭代表推荐表》签字及捺印,两被上诉人诉人却在一、二审法院多次交出借来的一些复印件,胆敢伪造两上诉人的签名及捺印,多次都拿不出伪证的原件,也没有交上诉人签字捺印《家庭代表推荐表》等三伪表的任何“视听资料”;判决书的评析怎么曲解其意为“一张照片”?释法说理的看似有深度,但明显是在为被上诉人和一审法院“辩解”、“站台”难以亦法服人,以理服人,令老百姓寒心至极! 7 二审判决书P4:张兴鸿又诉至一审法院提起本诉,请求:一 确认《房屋拆迁补偿及安置协议书》无效;请看:原告起诉状第一诉求“确认二被告提交的中二原告的签名不是原告张兴鸿和胡国秀本人所签,该签名系二被告伪造的签名,责令二被告提交上述两份证据原件;判令二被告胁迫胡国秀代签的《房屋拆迁补偿及安置协议书》违法或无效,并依法予以解除或撤销”。为何终审法院的判决仅仅摘选为: 确认《房屋拆迁补偿及安置协议书》无效?二审判决书怎么刻意遗漏起诉状第一条的关键核心内容《家庭代表推荐表》《房屋征收评估报告单》伪证的违法或无效,并依法予以解除或撤销?显然是二法官故意而为之?其目的何在?用心何在? 8 程序违法问题:二审庭审时,龚法官仅一人查看了被上诉人提交的一些从财政局借来的十多张“财务凭证”复印件后,未做任何评析,当场也未让我们上诉人查验这些复印件的“真伪”。就直接草草地让被上诉人收走了复印件证据,这难道符合法庭办案程序? 为确保答疑效果,上诉人衷心希望刘乾华,龚瑜法官在万忙中挤出时间对申请人张兴鸿的上述问题进行书面解答为谢!(因我还未退休在上班,没有时间来法院当面聆听法官判后答疑),衷心希望二法官在合理期限答疑以上八大问题为谢! 申请人:张兴鸿 胡国秀 2025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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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张兴鸿
发信时间:
2025/4/7 9:19:36
【信件回复】
张兴鸿:你好!您反映的事项已收悉,如您对我院作出的相关判决不服,可到我院的诉讼服务中心信访大厅申请判后答疑,感谢您对法院工作的支持与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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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人:
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回复时间:
2025/4/7 11:2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