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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标题:
举报:闵正斌枉法裁判
问题类型:
其他
【信件内容】
举报西陵区政府主导的西坝船厂片区征收项目违法.在违法的基础上.又对举报人出具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催告书.启动强拆程序。请求上级政府核查并撤销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催告书. 举报人在区政府作出征收决定之日起.到市.区两级主管部门针对西坝船厂片区征收项目申请了大量信息公开.从回复中得知.该征收项目没有经过审批. 属于未批先征的违法行为.举报人先到市.区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互相推诿.没有人管.举报人被迫提起诉讼.在诉讼期间.因法律之外的原因和办案法官故意枉法裁判.导致我两审败诉.现正在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期间.西陵区政府在我没有签定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在2024年3月16日给我下达了<行政强制拆出催告书>.启动强拆程序.严重侵犯我的合法权益.请求上级部门调查核实.责令西陵区政府停止启动行政强拆程序。 事实和理由如下: 被告在作出征收决定前未取得案涉征收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包括建设项目建议书的批复,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建设项目核准的批复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供地方案,规划红线图.建设用地批准书,市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或备案文件.市财政部门出具的资金来源审核意见.市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意见或不动产权证,航道管理部门出具的涉航项目通航影响评价意见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征收项目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专项规划.城市规划的审查意见及征收范围图和市发改部门出具征收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审查意见及市房屋征收补偿委员针对征收计划和征收补偿方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征收补偿资金预算方案批准文件.土地使用权收回批准文件等.征收决定作出前必须具备的前置性文件,证明被告作出的征收决定实体与程序均违法。综上,案涉征收决定书作出之前未进行项目立项、不符合四规划一计划、未经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作出未进行合理合法地论证和征求意见、征收补偿费用未足额到位、征收补偿资金未依法进行审计、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估,审计部门没有介入审计。且整个征收程序严重违背法律规定,不具有合理合法性。案涉征收决定书严重侵害了原告等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撤销,原告认为被告行政强制决定书是在违法征收的前提下作出的违法行政行为,明显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祥情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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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赖先华
发信时间:
2024/3/28 13:17:59
【信件回复】
请你在行政强制执行过程中,与征收部门加强沟通,充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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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人:
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回复时间:
2024/4/23 14:2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