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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标题:
致负责审阅我申诉材料法官的一封信
问题类型:
民事
【信件内容】
致负责审阅我申诉材料法官的一封信 尊敬的法官: 您好!我是宋智。此前收到您的网上回复,提及案件历经一审、二审、再审及检察院法律监督等流程,劝我尊重法律、服判息诉。但原判决中错误与违法之处太过明显,我实在难以认同和接受。正因我始终敬重法律,渴望得到公正裁决,才多次向贵院递交院长纠错申请书。 一、案件经过与争议焦点 起初,我凭借银行六十万元打款流水,以及谭树林多次承认借款60万元、承诺年前还清的录音起诉追讨欠款。本以为证据确凿,胜诉在望,没料到谭树林抗辩双方是工程转让关系,称“案涉60万元中50万元为工程转让费,10万元为关系费”。令人惊讶的是,法院竟然支持了他的部分抗辩,驳回我的起诉。我申请再审和检察院监督,结果均未成功,所幸相关裁定载明我有另行起诉的权利。 无奈之下,我只能以工程合同关系起诉,要求判定双方不存在工程转让关系或该关系无效,并让谭树林归还60万元借款及利息。这时谭树林的抗辩又出现戏剧性转变,抗辩称不存在工程转让关系,并举证证明双方不存在工程转让关系,还毫无根据地称“案涉六十万是我支付给东方公司的一次性补偿费”。 二、判决存在的严重问题 庭审全程围绕六十万借款展开,谭树林从未主张五十万转让费和债务抵消。然而,判决虽确认借贷关系成立,却只因录音中我曾承诺支付谭树林在案涉工地投资的五十万设备转让费,便擅自判定这笔费用与60万元借款抵消,谭树林仅需还我十万。这一判决在事实认定与程序上错漏丛生: 1. 该结案不结案违法:我的诉求是谭树林偿还借款60万,判决已确认借贷关系成立,且对被告的唯一抗辩“案涉60万是宋智支付给东方公司的一次性补偿费”不予采信,此时案件事实已然完全清晰,理应及时结案。但后续却擅自引入未经主张和质证的50万设备转让费进行债务抵消判定,不仅超出原告诉求范围,还无故拖延案件进程,严重违反了诉讼程序中关于及时裁判的相关规定。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我的合法权益,也浪费了司法资源,破坏了司法程序的公正性和严肃性。 2. 债务抵消缺乏依据:当初因亲戚关系的信任和碍于情面,借款给谭树林60万元时未让其出具借据。此后,谭树林多次显露出赖账迹象,令我忧心这笔借款难以追回。我妻子梅翠英为减少潜在损失,提议以我原承诺支付的50万元设备转让费进行债务抵消,按此计算,扣除我已承担支付的29.5万元设备转让费后,谭树林应偿还39.5万元借款。 但实际情况是,我与葛洲坝基础公司对在案涉工地东方公司投资的全部设备重新作价收购,我承担29.5万元,剩余由葛洲坝基础公司承担,该事实已被判决书确认,这意味着梅翠英用于债务抵消提议的设备转让费债务已不存在。且通过录音证据的完整内容可以看出,经梅翠英与谭树林充分沟通,最终达成不进行债务抵消的共识,谭树林明确放弃50万元债权,并多次承诺会还清60万元借款。 从法律层面看,债务抵消需双方互负合法债务,且明确达成抵消合意或符合法定抵消情形。然而在本案中,谭树林从未主张抵消,也无证据证明我欠付这笔债务,因此,判决书中的债务抵消毫无事实与法律依据。 3. 举证责任分配错误:庭审期间,双方均未主张债务抵消,法庭自然也未将其列为焦点审理。可判决结果却出现债务抵消,这实际等同于认可谭树林主张债务抵消,按“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理应由谭树林举证我欠付50万元转让费,而非我自证不欠付。 庭审全程未聚焦债务抵消,法官既未要求我就不欠付50万元转让费举证,也未作举证责任释明。在日常生活法则中,人们无需时刻自证无过错或无债务,主张权利或债权的一方应主动拿出证据。但判决书却载明我未自证不欠付,便坐实债务并抵消。 这一做法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违背司法逻辑与证据规则,使我陷入诉讼劣势,背离公平公正原则,剥夺我正常诉讼权利,让我无法合理抗辩与举证,极大影响案件公正裁决。 4. 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判决仅依据我曾承诺支付50万元转让费这一孤立表述,便草率认定债务成立并与借款抵消,毫无实质证据支撑。其一,承诺支付与实际欠付不能简单划等号,认定欠付需要欠款凭证、转账记录等直接证据,或一系列能形成完整证据链的间接证据。况且,结合梅翠英与谭树林就债务抵消充分协商,最终明确不进行抵消且谭树林放弃债权这一关键事实,更凸显出判决中认定债务的不合理性。其二,判决中的“50万元转让费”概念模糊不清,转让对象未作说明,也就是谭树林给我到底转让的是什么。转让行为是否合法合规、是否违背公序良俗存疑,也未明确其是否符合法定抵消条件。 5. 关键证据未经质证:根据《民诉法》,证据应在法庭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未经质证不得作为定案依据。录音证据是我为证明谭树林向我借款60万元的事实,向法庭提交的,庭审期间仅围绕谭树林欠付60万元借款质证。涉及五十万设备转让费的内容未经质证就用于判决债务抵消,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这一程序上的重大失误,直接影响了判决的公正性和合法性,使得判决结果难以令人信服。 6. 事实认定自相矛盾:录音中谭树林明确放弃50万元设备转让费债权,判决也确认其设备已由我和葛洲坝基础公司全部作价收购付清。在此情况下,仍判定我需支付50万元设备转让费抵消借款,显然自相矛盾。(注:“50万元为工程转让费和10万元的关系费”的前诉抗辩判决载明不予采信)这样自相矛盾的认定,不仅让我对判决的严谨性产生质疑,也严重损害了司法的权威性。 三、申诉请求与期待 根据《民诉法》,即使案件已完成常规审判流程,仍可启动院长纠错程序。这一程序专为纠正历经多轮审判后,仍存在事实认定偏差、法律适用错误或严重程序违法的案件而设,若无这些审判程序的失误,法律也就无需设立院长纠错程序。 在我的案件中,我已提供大量证据,证明谭树林承认借款60万元,并承诺积极偿还这60万元的借款,而又没有偿还的证据;然而证明我欠款的证据却毫无踪迹。所以,恳请您重视我的申请并详细答复无法提交审判委员会审查、启动院长纠错程序的原因。 倘若因职责限制或工作繁忙,您不便解答,烦请将我的申请完整转呈院长及审判委员会,安排专人全面审查本案。《民诉法》设立院长纠错程序,是深陷错案困境当事人的最后希望。贵院不应因案件历经多轮程序,不经审查就驳回院长纠错的申请,这既违背院长纠错程序设立的初衷,也与宜昌市中级法院秉持的“公正、清廉、卓越、奉献”理念相悖,易引发公众对司法公正的质疑。 国家废除错案率考核制度,正是旨在防范冤假错案不能得以纠错。虽通过院长纠错程序成功纠错的案例不多,但网上也能看到一些,这体现了众多法官的辛勤付出和依法裁判,为我国营造了良好的司法公正氛围。若本案能在宜昌市中级法院领导关注下,进入审判监督环节,由审判委员会纠正错判,不仅能展现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我审视的勇气与履职担当,也将提升法院公信力,让民众更加信任法律。 我深知院长公务十分繁忙,网上回复工作大多由您默默承担,对此我满怀感激。若您能解答我上述疑问,证明法官行为并无违法之处,我定会尊重您的回复,就此息诉罢访,并向您以及审理本案的杨澜法官致歉。若您不便回复相关问题,恳请将我的申请与诉求如实转达给院长和审判委员会,避免因信息不畅,致使领导不知我在申请院长纠错,无法发现判决错误,最终错案难纠,损害法院公正形象。 愿您工作顺利、生活美满。也衷心希望司法公正能照亮本案,让正义早日到来。 宋智 2025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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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宋智
发信时间:
2025/3/27 7:58:25
【信件回复】
宋智,你好! 经阅读你的来信,发现仍系你对本院2022年11月30日作出的(2022)鄂05民终2197号民事判决不服,以该案认定事实、法律适用错误等为由,多次来信重复申诉信访,我院已通过不同程序和形式向您进行多次答复,现再次答复如下: 1.本案应系合同纠纷而非民间借贷纠纷。通过双方提交的合同、退场协议、清算汇总表、沟通记录、转账记录等证据以及双方的陈述可以看出,你们夫妻向谭树林夫妻存在转款情况,也存在谭树林向你介绍并转让案涉工程的情况。双方之间存在经济往来结算纠纷,并非一般的民间借贷纠纷。 2.双方曾就50万元转让费达成一致。通过双方的自述、聊天沟通记录等证据可以看出,因案涉工程你同意给付谭树林50万元款项,双方存在给付50万元款项的一致陈述,加之谭树林确有向葛洲坝基础工程公司推荐你完成案涉工程剩余工作的事实,说明双方曾就50万元转让费达成一致。且你的起诉状中描述的也是“50万元转让费”,故你主张不存在50万元转让费的信访事由不成立。 3.原审判决双方债务相互抵销后谭树林夫妻应向你们夫妻返还10万元及利息并无不当。其一,通过你们夫妻自己算账以及谭树林夫妻的陈述、抗辩等可以看出,双方存在互负债务进行抵销结算的意思表示,且双方互负金钱债务,可以相互抵销,判决后谭树林夫妻也并无异议。其二,你们夫妻起诉主张谭树林夫妻支付60万元款项,实际转账谭树林夫妻60万元,你同意支付谭树林50万元,相互抵销后谭树林夫妻应返还你们夫妻10万元。至于你承担的设备费用29.5万元,通过清算审核说明、审核表等证据可以看出,秭归县东方建设劳务有限责任公司退场结算时,由你和葛洲坝基础工程公司对设备作价收购,你自愿承担其中的29.5万元设备费用,目前并无证据证明该29.5万元设备费用最终应由谭树林夫妻承担或者包含在前述50万元转让费中。故你主张不应债务抵销以及29.5万元应包含在50万元转让费中的信访事由不成立。 4.根据你信访反映的内容来看,该案已经一审、二审,据你自述,你已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被驳回,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亦未获得支持。你的诉讼程序已穷尽。望你服判息诉罢访。 感谢你对法院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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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回复时间:
2025/3/27 9:13: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