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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标题:
院长纠错申请书
问题类型:
民事
【信件内容】
再次申请院长纠错申请书 尊敬的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您好!我是宋智,身份证号422727197212082133,联系电话15327664888。此前,我就(2022)鄂05民终2197号案件通过网络向您提交纠错申请,然而仅三天便在官网收到疑似机械生成的制式回复:“如已反映过并收到相关部门回复,请不要就同一问题重复来信……”。在此,我郑重声明,截至目前,我尚未收到任何针对案件关键问题的有效答复。 我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先后历经申请再审、检察监督等环节,如今依法申请院长纠错程序。这不仅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关键途径,更是院长您履行监督职责的法定职责和权力。原审判决存在一系列触目惊心的严重问题,亟待您的关注与审查,现系统梳理如下: 1. 程序严重违法:庭审期间,双方当事人自始至终均未主张债务抵消,可法官却擅自进行债务抵消操作。这一行为乍听之下,着实令人难以置信。经回溯案件细节,发现此不当判决的源头竟是我提交的录音证据中,我妻子梅翠英曾在沟通过程中提议债务抵消。但需着重强调的是,这仅仅是早期的初步提议,且提议背后有着特定缘由,在首次提交的申请书中已有详述,篇幅原因,不再赘述。随着协商的深入推进,双方在最终阶段已明确表示公是公私是私,不得债务抵消。谭树林亲口承诺“50万元不要你给了,我直接找基础公司”,并保证年前归还60万元借款,这才是双方最终达成的一致约定。依据《民法典》关于债务抵消的明确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抵消需满足严格条件,且必须遵循法定程序或经双方合意 。该法官公然无视双方最终真实意思表示,擅自进行债务抵消,这一行为完全背离当事人诉求与庭审事实,严重违反当事人约定和法院中立原则,粗暴践踏法定程序,对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造成了极大的损害。 2. 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举证责任错误:原审判决书仅依据“宋智承诺支付谭树林50万元转让费”这一孤立表述,在被告谭树林从未主动主张该50万元欠款,且未提交任何能够证明宋智欠付证据的情况下,便草率认定宋智欠付此笔费用,并强行判决与谭树林向宋智的60万元借款抵消,最终判决谭树林仅返还10万元。但实际上,仅有承诺支付的表述,根本无法确凿认定宋智是否仍欠付这50万元债务。按照“谁主张,谁举证”这一基本举证原则,既然判决结果实际上支持了谭树林主张50万元转让费债务,那么理应由谭树林承担举证责任,法官也有责任引导并要求其提供证据,以充分证明该费用的性质以及支付条件是否达成。然而,在整个庭审过程中,法官既未要求谭树林对这笔欠款进行举证,也未告知我需承担相关举证责任。而居然在判决书中以我未对50万元相关情况及支付情况举证为由,判定我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判决我欠付谭树林50万元转让费债务。严重违背正常司法逻辑和举证规则,与日常生活常理背道而驰。在日常经济往来中,若一方未主张债权,且无任何证据证明债务存在,却让另一方承担还款责任,甚至要求其自证无债,这显然违背了大众对公平交易和法治原则的基本认知。 3. 我方证据链完整:我提交的《清算审核说明》《清算汇总表》《设备清单》以及录音等一系列证据,已形成完整且严密的证据链。这些证据从客观事实层面,清晰且有力地揭示了原审判决在认定基本事实上的错误,具备充分推翻原审判决所确认相关事实的效力,为我的主张提供了坚实有力的支撑。特别是在录音证据中,谭树林亲口承认“50万元不要你给了,我直接找基础公司”,并多次确认借款60万元,承诺当年年前还清。这不仅进一步佐证了我方主张的真实性,也与原审判决认定我欠付50万元转让费的结果形成了鲜明的冲突,有力表明原审判决对关键事实的认定存在严重偏差,完全背离了案件的客观真相。需着重说明的是,这里提及的50万元指的是50万设备款,而我与葛洲坝基础公司已完成设备款的全部付清操作。若谭树林知晓结清情况仍作此表述,其真实意思大概率是彻底免除我的债务;若不知晓,其找基础公司索要的意图存疑,但不影响免除我债务这一意思表示的效力。 4. 判决逻辑混乱、自相矛盾:案件审理过程中,谭树林与我均通过充分举证抗辩,明确主张双方之间不存在工程转让关系,然而原审判决却罔顾事实,认定存在该关系。退一步讲,假设是工程转让关系,判决确认的转让费性质也疑点重重。这50万元的转让费,到底是类似门面空转的工程转让费,还是工程设备转让费,亦或是其他名目的转让费?原审判决一方面明确不采信谭树林在前诉中提出的50万元为工程转让费的抗辩,另一方面又毫无依据地判令我支付50万元“转让费”。在此情况下,排除工程转让费后,最有可能被理解为设备转让费。令人匪夷所思的是,判决同时确认我和葛洲坝基础公司已结清所有设备款项,其中我承担29.5万元,葛洲坝基础公司承担其余部分。我与葛洲坝基础公司在设备款项结算事宜上相互作证,双方均确认不存在额外的50万元设备转让费。这一事实原审法官在庭审中也有所知悉,但最终判决却对此视而不见,前后认定相互冲突,完全违背逻辑,让人对判决的合理性产生严重质疑。 5. 关键事实和证据被忽视:在我提供的录音证据中,谭树林明确表示“50万元不要你给了,我直接找基础公司”,并承诺年前还清60万元借款。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五百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在本案中,双方就债务问题达成新的约定,在平等、自愿基础上形成,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因此具有法律约束力,应受到法律保护。此约定属于对原债权债务关系的有效变更,自合意达成之时起,原有的关于这50万元的债务约定即发生改变。而原审判决无视这一关键事实和具备法律效力的新约定,仍然认定我欠付谭树林50万元转让费债务,严重违背了法律规定和基本的司法裁判原则,导致判决结果与客观事实及法律规定相悖,这无疑是对法律尊严和当事人权益的公然漠视。 基于上述情况,我急切希望法院能明确答复:本案判决是否错误,能否启动院长纠错程序。 若法院认为本案判决无误、无需启动纠错程序,我恳请法院安排负责处理我本次申请的具体办案人员,或原审主审法官杨楠,明确答复:判决确认宋智承诺的50万元转让费究竟是什么转让费,以及判决我欠付这笔费用的具体证据,因为我在判决书中实在找不到相关内容。 我理解院长事务繁忙,但恳请法院不要再以机械回复敷衍,给予有针对性、实质性的回应。申请与回复均在宜昌市法院官网公示,是非对错公众有目共睹,民众期待司法公正能够真正落实。若判决确实公正合理,我一定息诉罢访,不再给司法工作增添负担,并为自己可能的不当之处致歉。 此致 宜昌市中级法院院长 申请人:宋智 2023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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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宋智
发信时间:
2025/3/21 16:29:52
【信件回复】
你好!你所反映的案件已经经过了一审、二审、再审、检察院法律监督等法律程序,法律程序已经完结,请您尊重法律、服判息诉。感谢你对法院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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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人:
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回复时间:
2025/3/24 8:40: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