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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标题:
不告不理是底线,法院岂能擅断案
问题类型:
民事
【信件内容】
致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信箱 在(2022)鄂05民终2197号案件中,存在多处错误、矛盾及程序违法情形,我均已向贵院申诉,现不再赘述,仅就原审超出诉讼请求裁判这一核心违法点再次实名反映:该案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债务抵销主张,法院却主动迳行作出抵销判决,无主张、无举证、未质证,公然违背民事诉讼“不告不理”基本原则,恳请贵院启动院长发现程序,依法再审纠错。 一、我方核心诉讼请求 确认原告宋智、梅翠英与被告谭树林、周爱琼就山西引黄工程的转让合同不存在或无效;判令被告谭树林、周爱琼偿还案涉60万元借款本息(判决书第13页)。 二、被告的三重矛盾抗辩 被告在庭审中提出三种完全相悖的抗辩,针对同一笔60万元款项,忽而称补偿费、忽而称部分设备转让费、忽而称全系设备转让费,且均无任何证据佐证,纯粹为否认借款事实随意抗辩,抗辩逻辑荒谬、自相矛盾: 1. 案涉60万元为宋智支付东方公司的成本无法收回补偿费(判决书第13页、一审判决书第4页均载明); 2. 案涉款项最后几笔转款为宋智支付给东方公司的50万设备转让费(庭审笔录第10页载明,判决书未记载)——案涉款项为60万元,第一笔转款金额为20万元,该抗辩明显不成立; 3. 案涉60万元非借款,系宋智支付东方公司的设备转让费(法官依职权调查后谭树林书面质证意见、庭审笔录第9页均载明,判决书未记载)。 三、原审判决的认定与结果 1. 确认我方与被告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且确认打款金额为60万元(判决书第12、15页); 2. 确认东方公司设备费用由我与葛洲坝基础公司共同承担,我已支付29.5万元,剩余部分由葛洲坝基础公司承担(判决书第14页),原审该事实认定直接否定被告第2、3项抗辩; 3. 对被告前述三重矛盾抗辩均未予采信(判决书第14页,其中第2、3项抗辩,判决书直接不予记载); 4. 判决结果:确认我与谭树林存在工程转让关系(判决书第12页),以所谓“我曾承诺支付谭树林50万转让费”为由,认定双方债务可抵销,判令谭树林仅返还我10万元本息(判决书第15页); 四、原审判决的核心违法错误 1. 被告的抗辩是否认案涉60万元的借款性质,即“该60万非借款,是宋智支付东方公司的相关费用”,并非“以50万元转让费抵销60万元借款”的抗辩主张,二者本质截然不同,原审却在被告未提出任何抵销主张的情况下,迳行按抵销裁判。 2. 双方均未提出债务抵销主张,原审迳行作出抵销判决,属于典型的超出诉讼请求裁判,程序违法性质明确。“不告不理”是民事诉讼基本原则,当事人未主张的事项,法院无权擅自审理、认定并判决,原审此举直接突破司法审判底线。 3. 擅自确认我与谭树林存在工程转让关系,我方诉请为确认双方不存在该关系,被告亦自认无该关系并举证证明(判决书第13页),且工程甲方葛洲坝基础公司也予以证明,法院却反向迳行裁判认定存在,且对我方关于该关系无效的诉求拒不审理判决,严重超诉请、漏审诉请,公然违背“不告不理”基本原则,裁判行为前后矛盾、违法性突出。 4. 即便退一步讲,若被告主张以50万元转让费抵销借款(实则未主张),首先是要承认案涉60万系借款(未承认,称60万系宋智支付给东方公司的某某什么费用),然后亦需举证证明转让标的、范围、欠付金额等核心事实(未举证),法院亦应组织双方质证(未质证),但本案前述法定程序均未进行,原审直接凭空认定抵销成立。且判决对50万转让费的转让标的(内容)、是否合法、是否违背公序良俗未作任何载明。 5. 原审判决虚构重审程序、编造谭树林本人到庭陈述。本案仅历经一审、二审程序,无任何重审环节;谭树林全程仅委托代理人到庭,本人从未出庭,更无任何当庭陈述,而判决书第13页却载明“案件重审时谭树林称‘我们当时谈的就是设备付50万,并不是赚钱了付50万……’”,并以此判决我支付50万元。该表述实际系前诉中谭树林为纠正其代理人关于“案涉60万元为50万中介费、10万关系费”的虚假抗辩所做陈述,前诉系驳回起诉,未对案涉设备转让费作任何审理,且本诉已查清设备转让费相关事实(详见本函第三条第2项),因此,原审无法对判决我履行50万的结论自圆其说,刻意将50万模糊表述为“转让费”,而不敢明确写为“设备转让费”,这也是听证团误以为原审判决的该50万转让费系“中介费”原因。原审虚构内容、模糊定性的行为毫无事实依据,该行为已远超程序瑕疵,涉嫌枉法裁判。 另需说明,该案终审后,我向省高院申请再审、向宜昌市检察院申请民事监督,均未获支持;后将问题反映至中央巡视组,2025年6月26日巡视组将该案转交贵院,贵院于7月9日安排接访、9月24日召开听证会,对此我深表感谢。但截至今日,已逾半年,贵院既未启动再审程序,也未出具任何书面答复,2026年1月13日电话咨询,仅获“尚在研究”的回复。若因贵院案件量较大暂未审查完毕,我愿意耐心等待。 恳请院方依法严查本案核心违法事实,纠正原审错误判决,启动再审程序,还我公道,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宋智 梅翠英 2026年1月28日 补充说明 1. 本案起诉背景:本人曾以债务纠纷起诉,要求被告谭树林、周爱琼偿还案涉60万元借款,因被告谭树林、周爱琼抗辩双方系山西引黄工程转让合同纠纷(本诉中被告改变该抗辩,自认不存在案涉工程转让关系),并非债务纠纷,法院驳回起诉,故此提起本诉。 2. 本人本次致函院长信箱,非重复信访,只因贵院尚在审查之中,特对原审程序问题予以强调,目的是恳请审查法官重点关注:案涉双方从未提出债务抵销主张,原审却迳行以抵销作出判决,既违背“不告不理”基本原则,亦未履行抵销所需的举证、质证、辩论法定程序,严重程序违法。 3. 本案审查期间,贵院民二庭张端庭长履职尽责,本人就案情的三次电话沟通,均获其耐心专业回应。因庭长日常工作繁冗,为减少打扰且集中清晰反映核心问题,特通过此渠道正式反馈,恳请院方重视并依法审查处理。所以只要本信函院领导以及负责审查本案的相关法官能够查阅到,可以公开也可以不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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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宋智
发信时间:
2026/1/28 10:48:49
【信件回复】
如反映办理中的案件,请直接向承办法官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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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人:
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回复时间:
2026/2/2 8:53: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