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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标题:
关于恳请法院中止预重整延期及准予对龙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执行款项进行清偿的情况反映
问题类型:
执行
【信件内容】
关于恳请法院中止预重整延期及准予对龙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执行款项进行清偿的情况反映 尊敬的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领导: 我司龙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迪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因被执行人进入预重整程序并且预重整程序已两次延期,导致已被我司依法保全且本应支付到位的430万元工程款一直被中止执行。我司认为这种做法欠妥,严重损害我司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反映情况,恳请贵院依法解除中止执行程序,依实际情况,批准就该笔款项对我司进行清偿,以矫正司法实践中的实质不公。 一、案件基本情况 我司承建了启迪公司发包的宜昌市伍家岗区临江溪污水处理厂项目,该项目早于2021年1月21日即通过了竣工验收。因启迪公司长期拖欠工程款,我司向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伍家岗区人民法院作出(2024)鄂0503民初716号民事判决,判决启迪公司支付我司剩余工程款及鉴定费损失共计5196113.4元。该判决于2025年3月22日生效。在诉讼过程中(2024年6月),我司即申请了财产保全。法院依法向宜昌市夷陵区公用事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夷陵服务中心)送达了(2024)鄂0503执保10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2024)鄂0503执124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并依法冻结了其应付给启迪公司的工程款4300000元。因启迪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我司于2025年5月向法院依法申请强制执行。2025年7月14日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向夷陵服务中心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通知扣划启迪公司在夷陵服务中心处被冻结的430万元应收债权,并要求将该款项汇入法院执行专用账户。但夷陵服务中心未完全履行协助执行义务。 二、协助执行情况及启迪公司状况 自2025年3月判决生效起,我司多次与夷陵服务中心及政府相关部门沟通协助执行事宜。虽然政府部门承认该笔债务,并表示等资金能周转过来会支付,但却以财政困难为由长期未予支付。在此期间,宜昌市营商办亦于2025年9月组织召开协调会,确定了分解还款计划。在此过程中,被执行人启迪公司情况发生变化:1、预重整受理:2025年9月23日,启迪公司债权人宁波照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向贵院申请对启迪公司进行预重整,贵院依法下达预重整裁定。2、预重整延期:2025年12月24日,贵院第一次下达预重整延期的裁定。((2025)鄂05破申37号之一《决定书》)。3、预重整再次延期:2026年3月24日,贵院第二次下达预重整延期的裁定((2025)鄂05破申37号之二《决定书》)。4、资金部分到位:2025年11月19日,夷陵服务中心将首笔100万元款项支付至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执行局。 因启迪公司已进入预重整程序,伍家岗区人民法院告知我司:依据湖北省高院《关于规范破产案件预重整审理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工作指引(试行)》(鄂高法发〔2023〕13号)的相关规定,需要中止款项清偿的执行。这直接导致这笔本该早已到位的执行款无法支付给我司。 三、请求准予清偿的理由 我司认为,虽然按照湖北省高院有关文件的规定,被执行人在预重整期间原则上中止执行,但无限次数地延迟预重整期限,机械地适用中止执行条款,致我司无法收回应收债权,导致我司经营困难,是对我司极大的不公。理由如下: 1、我司案件属于涉民生案件,被拖欠的资金主要由上游材料款和农民工工资构成,债权涉及农民工工资,具有优先性与紧迫性。自2021年项目竣工验收至今已逾四年,拖欠时间极长。因该笔款项未及时收回,我司面临经营困难,资金压力极大。 2、资金未在预重整前到位,完全系协助执行人(政府部门)履责迟延所致,非我司之过。我司早在2024年6月即完成了对该笔430万元款项的保全查封,并在2025年5月申请执行,上述时间节点均远早于2025年9月23日的预重整裁定日,夷陵服务中心作为政府部门,理应带头履行法院生效的协助执行文书。若其能严格依法办事,在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及时履责,该笔款项早在预重整裁定前就能执行完毕。目前的局面是:政府部门拨款不及时和迟延履行生效判决,导致了执行款项到位时间“撞车”预重整时间。如因此要求我司承担中止执行的后果,等同于让守法企业为行政部门的过错买单,这显然违背了公平正义原则和法治政府建设的要求。 3、贵院依据湖北省高院《关于规范破产案件预重整审理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工作指引(试行)》(鄂高法发〔2023〕13号)的相关规定中止了回款的执行,却违反该文件第十一条的规定,两次延长预重整期限,这种“双标”的做法令我司难以接受。因预重整程序多次延期,导致中止执行的期限被多次延长,回款时间遥遥无期。 4、该笔款项属于特定化财产,且在预重整前已被锁定。该笔430万元款项系法院依法定程序保全,专用于履行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的特定款项。其在法律上虽名义上属于启迪公司债权,但在2024年6月保全之时实际上已从启迪公司的责任财产中特定化分离。贵院在预重整期间,对于此类因第三方原因导致执行延误的特定款项,应拥有酌情裁定单独清偿的权力,以矫正程序上的实质不公。 企业破产预重整与重整应有本质上的区别,且破产法没有相关的条款规定预重整期间不予支付到期债权,全国也没有统一的规范性文件,仅凭湖北省高院出具的一个试行性指引,就对民营企业的合法财产进行暂缓支付,是否公平?由全国人大制定通过的法律的效力是否大于试行指引的效力?同一个文件规定中,对于预重整延期期限和中止执行规定的要求落实不一致,是否公正? 四、反映诉求 综上所述,鉴于本案债权系拖欠多年的民生工程款、执行受阻主要系协助执行义务人迟延履行所致,且被执行人预重整期限已超过规定的期限。为维护法律尊严,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我司恳请贵院充分考虑本案是因政府迟延履行导致的时间差问题,以及债权涉及农民工工资的特殊性质,恳请贵院裁定批准将夷陵服务中心已支付至法院的100万元,以及后续依法应支付的剩余被冻结款项(共计430万元),解除中止支付程序,直接向龙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进行支付。龙海建设全体员工感谢领导的关心、理解与支持! 此致 特此反映,恳请予以批准 龙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联系人:谈旭浩 电话:152951767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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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谈旭浩
发信时间:
2026/3/25 12:05:38
【信件回复】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前期相关责任部门已多次进行回复,请不要就同一问题多次信访。感谢您的支持与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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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人:
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回复时间:
2026/3/26 16:18: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