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秭归首起涉恶犯罪集团案一审宣判

时间: 2019-12-11 16:53 来源: 秭归法院

11月29日,秭归县人民法院对以被告人崔某为首的涉恶犯罪集团案作出宣判,被告人崔某、韩某等13人犯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一个月至八个月不等,无一适用缓刑。同时根据各自罪行处以罚金,退赔被害人损失,没收和追缴违法所得。该案系中央部署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秭归县首起涉恶犯罪集团案件。

法院经审理认为,以被告人崔某为首要分子,以被告人韩某、杜某某为重要成员,以其余十名被告人为其他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在一定区域内有预谋、有计划多次实施敲诈勒索、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的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其中,被告人崔某、韩某等五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强行索要他人财物,其行为均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崔某、杜某某等十人为索取高利贷等不受法律保护的债务,采用暴力、威胁手段,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实施殴打、罚跪等侮辱行为,其行为均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崔某、谭某某等五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

被告人崔某在实施敲诈勒索、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等犯罪中,起组织、指挥作用,系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予以从严处罚。被告人韩某、杜某某作为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重要成员,积极参与该组织实施的犯罪活动,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谭某某等十人作为恶势力犯罪集团的其他成员,应当按照其参与的违法犯罪行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