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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司法利剑 护绿水青山

时间: 2019-09-20 17:11 来源: 猇亭法院

扬司法利剑护绿水青山,保一江清水浩荡东流。

近日,猇亭法院依法办结了4起涉及环保的行政非诉执行审查案件,对区环境保护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宜昌某洗涤公司、某石料公司、某泡塑公司、湖北某农业公司未依法缴纳的罚款合计66万元及加处罚款66万元。

据了解,以上案件均已进入强制执行阶段。

洗涤公司废水入长江,COD排放浓度、总磷超标

2018年8月13日,宜昌市环境监察支队猇亭大队现场执法检查时,发现宜昌某洗涤公司废水收集池已满载且不正常运行,部分废水漫溢至收集池旁雨水沟,通过雨水沟排入外环境并最终进入长江。

经现场采样并委托某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检测报告显示被执行人通过雨水沟外排的废水COD排放浓度、总磷超标。

10月8日,区环保局依法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处以10万元罚款。该公司仅缴纳罚款1万元。

2019年7月,区环保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宜昌某洗涤公司未依法缴纳的罚款90000元及加处罚款90000元。

法院审查认为,区环保局作出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被执行人应自觉履行该决定所确定的义务,遂作出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

一天作3宗涉及环保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审查

2019年8月20日,区环境保护局向法院提起3宗涉及环保行政非诉强制执行案。

法院对3起环境保护行政非诉案件进行审查,并于次日作出裁定,准予强制执行。

2018年11月22日,宜昌某石料公司的年产50万吨石料加工项目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通过环保竣工验收,擅自建设并投入生产,且未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粉尘排放,产生的粉尘对周围环境造成影响。区环保局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其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0万元。该公司仅交纳4万元罚款。

2018年8月6日,宜昌市环境监察支队工作人员对某泡塑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被执行人存在年产5万立方米EPS泡沫制品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于2016年1月开始即投入生产。区环保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责令其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该公司仅交纳6万元罚款。

2018年11月3日,宜昌市环境监察支队工作人员对被执行人湖北某农业公司位于某公司仓库车间内的石材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被执行人存在石材加工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评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和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建设项目投入生产。区环保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责令被执行人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7万元的行政处罚。该公司未履行处罚决定。

法官有话说

长江大保护,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大计,关系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全局,这既是政府的责任、企业的责任,也是全体公民的共同责任。

当前,环境污染问题是人民群众密切关注的社会问题。人民法院对于符合强制执行条件的环境保护行政非诉案件,应及时作出裁定,迅速组织强制执行,确保被执行人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落实到位,有力地维护人民群众的环境利益。

保护长江,打好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关系到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人民对优美生态环境的向往。全面做好长江生态修复、环境保护、绿色发展“三篇文章”,法院责无旁贷。对于上述涉及环保的行政非诉执行审查案,我们的态度是“零容忍”。

 长江边的企业,是长江的受益者,也应该是长江大保护的贡献者,应该为保护美丽长江、活力长江、健康长江贡献智慧和力量。对于生产型企业而言,实施清洁生产,从源头预防工业污染至关重要。必须将环保管理纳入产品生产全过程,切实做好“节能、降耗、减排”三篇大文章,切实做到环保投入、环保技术、环保管理“三到位”,切实强化企业环保主动意识与自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