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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能够随意转让吗?NO!

时间: 2018-09-12 09:59 来源: 秭归法院

林地是森林的载体,是森林物质生产和生态服务的源泉,是森林资源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那么林地能够随意转让吗?

【案情简介】

签订协议

2009年,原告陈某与被告王某签订了一份协议,协议约定:王某把陈某石料厂旁一块山林送给陈某经营使用,时间不限,陈某送给王某硬化门前道场所需的石子和石面,并约定了山林四周的界限,此合同一式二份各持一份,此合同从立约起生效任何一方不得违约,若一方违约需付给对方违约金5000元。

纠纷突起

2012年年底,原告陈某的石场停止经营,2016年,被告王某在第二次山林确权的时候想收回山林经营权,原告陈某不同意。村委会组织双方就此事进行了调解,但没有成功,原告陈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王某赔偿石料款2000元,同时支付违约金5000元。

庭审交锋

庭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围绕自己的主张进行了举证,被告王某提供了诉争山林的林权证,证明双方争议的山林登记在被告王某名下,同时诉争的山林的类别为:防护林。法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防护林的使用权不能转让,认定原被告双方的转让协议无效,无效协议的处理应该恢复协议签订前的原状,基于双方都获得了一定的利益,且基本平衡,因此建议双方之间的纠纷到此为止。在法官阐释法律责任后,原告未经法庭许可退庭,拒不回庭参加庭审诉讼活动。

【裁判结果】

本案原告未经法庭许可擅自退庭,拒不回庭参加诉讼活动,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法官后语】

防护林即以防护为主要目的森林、林木和灌木丛,包括水源涵养林,水士保持林,防风固沙林,农田、牧场防护林,护岸林,护路林等。防护林建设是我国重要的生态保护屏障工程,是海啸和沙尘暴等自然灾害防御重要组成部分。

本案原、被告签订的貌似是山林赠予合同,实质是林地转让合同,而防护林的使用权不得用于流转,《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早已有所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条规定,森林分为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特种用途林五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五条规定:下列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也可以依法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但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一)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二)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三)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除上述情形外,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条和第十五条来看,对于防护林使用权的转让,法律明文规定“不得转让”。因此,本案原被告之间的林地转让合同无效。

 在此,法官提醒,即使是转让“用材林、经济林”等依法可以转让的林地,也需要双方签订林地流转合同,再到林业主管部门办理相关转让手续,切忌随意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