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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伸手,伸手必被捉!看猇亭这几宗盗窃案

时间: 2019-07-18 10:40 来源: 猇亭法院

有“小偷小摸”习惯之人,莫伸手,伸手必被捉!

2019年上半年,猇亭法院已审结4宗盗窃案。今日,小法带大家来瞅瞅这几起本地盗窃案。

【案例一】

偷了两辆电动车卖600元,获刑六个月

2019年3月22日晚,被告人胡某来到宜昌猇亭商业三街,将被害人付某停放于该楼下的一辆踏板车盗走,骑至猇亭大道富程集团附近的路边后,又返回该小区,将被害人潘某停放于该楼梯口充电的一辆价值1610元的电动车盗走,以400元价格销赃。次日16时许,胡某又折回富程集团附近的路边,将先前盗窃的踏板车骑走,以200元的价格销赃。

2019年3月25日,胡某因形迹可疑被抓获后,主动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胡某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又在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具有从重处罚情节;胡某因形迹可疑被抓获后,主动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具有从轻处罚情节。

据此,依法判决被告人胡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责令被告人胡某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八百一十元。

【案例二】

盗窃价值8000多元的电缆线,获刑八个月

2018年8月,被告人刘某来到宜昌猇亭先锋一路南侧的某电子材料有限公司在建工地盗窃电缆线89.95米(价值8455元),分三次运至废旧回收店销售,获赃款43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在第三次盗窃作案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盗窃未遂,刘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刘某被公安机关查获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据此,依法判决,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对扣押在案的现金人民币四千五百元发还被盗单位。

【案例三】

盗窃价值1万余财物,获刑一年六个月

2017年8月31日、2018年9月15日至9月21日,被告人焦某在宜昌多地趁室内无人、房门未锁之机,溜入室内盗窃,共作案6次窃得现金7480元、手机2部价值1845元、不计名加油卡2张金额2000元,价值合计11325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焦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11325元,数额较大,且多次盗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焦某在原判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焦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据此,依法判决,被告人焦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对公安机关已扣押在案的现金人民币五百元及港币一百元,按比例发还被害人。责令被告人焦某继续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约一万零八十五元。

【案例四】

四人合伙偷柴油卖了1万多,被抓后均获刑

2018年10月下旬及11月上旬,被告人田某建、田某杰、田某军、田某华先后在宜昌猇亭、点军及长阳等地,多次盗窃施工车辆及货车油箱内的柴油,价值11389.9元。后通过公安机关侦查,被告人田某军逃脱抓捕后投案,田某建、田某杰、田某杰陆续被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田某建、田某杰、田某军、田某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四被告人在共同盗窃中分工配合、均分得赃款,在共同盗窃犯罪中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分别按各自参与的犯罪处罚。

田某建、田某杰在原判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田某华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田某建当庭自愿认罪;田某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田某杰、田某军、田某华自愿认罪认罚并已签订具结书,现已退赔,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鉴于田某华的犯罪情节较轻且有悔罪表现,综合其家庭状况,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依法对其宣告缓刑。

据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田某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田某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田某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田某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官说法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法官提醒

 在日常生活中,广大群众要时刻注意保管好自己的财物和贵重物品,切实做好安全防护措施,筑牢安全篱笆,不给不法分子提供可乘之机。同时,也奉劝个别“三只手”,尽快“金盆洗手”,主动投案自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