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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年维权路漫漫 法院调解终获补

时间: 2019-09-20 09:07 来源: 五峰法院

近日,五峰法院通过调解方式妥善审结了一起维权6年的劳动争议案件,解除原告与被告预制构件分公司(前身即校办预制厂)的劳动关系,由第三人某学校向原告支付各项补偿费用共计5万元。

2000年9月,原告被某学校招聘为小学教师。因历史原因和体制惯例, 2002年9月,原告被该学校安排到其校办预制厂即被告处任出纳,被告为原告缴纳养老保险至2008年12月,之后由原告自行垫缴。因校办预制厂改制,变更为预制构件分公司,原告仍继续在预制构件分公司工作。预制构件分公司后因经营困难,于2013年11月停产。自2002年9月起,被告至今未与原告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公司停产后,被告也没有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和办理任何移交手续。原告未得到妥善处理,相关补偿和待遇也未得到落实。

2013年至今,原告多次找预制构件分公司的负责人、学校领导,要求移交出纳工作,并另行安排岗位,多年来均未得到解决。2018年4月,原告申请仲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驳回了原告的仲裁请求。2018年6月,原告向五峰法院提起诉讼,因劳动仲裁的前置程序问题,裁定驳回起诉。2018年11月,原告向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宜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2019年1月,原告再次起诉,因没有经过仲裁前置程序,原告自愿撤诉。2019年2月,原告再次申请仲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不予受理。2019年2月底,原告再次到五峰法院起诉。2019年3月,五峰法院开庭审理。2019年3月26日,第一次庭审后,本案承办法官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调查仲裁庭审笔录,进一步了解案情。2019年5月8日,第二次庭审后,本案审判组织成员多次分别与被告、某学校和原告做调解工作。2019年9月6日,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功夫不负有心人,经法院多次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均作出让步。原告与被告解除劳动关系;因预制构件分公司停产多年,无力支付相关补偿费用,由某学校作为预制构件分公司的出资人补偿原告5万元;原告同意将现占有的被告厂房房屋移交至校方;调解当日,由原、被告及第三人共同完成出纳账簿等资料的移交工作;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劳动争议即劳动者与所在单位之间因劳动关系中的权利义务而发生的纠纷,劳动争议在现实中较为常见,也是民事审判中的热点和难点。劳动争议的发生,不仅使正常的劳动关系得不到维护,还会使劳动者的合法利益受到损害,不利于社会的稳定。调解是处理劳动争议的有效途径之一,能较好的、正确的解决劳动纠纷。

 法官为热难点案件想良方、谋良策,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此案原告的维权路历经六年,终在法官的努力下维护了自身合法权益,冰冷的法律条文也在法官的努力下变得有温度、有温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