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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缓刑!

时间: 2019-06-26 16:57 来源: 秭归法院

近日,秭归法院对一名被判缓刑的罪犯裁定撤销缓刑,被告人谭某某被收监执行原判拘役四个月。

2019年2月,谭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三轮载货摩托车与一辆小汽车发生刮擦。民警赶往现场处理时,发现谭某某浑身酒气,步伐不稳,遂将谭某某带至秭归县郭家坝镇卫生院抽取血样送检。经鉴定,谭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04.3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交警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谭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秭归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对被告人谭某某所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已缴纳)。判决后,谭某某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事后,宜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吊销了谭某某的机动车驾驶证。

2019年4月23日,在将谭某某交付给秭归县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执行缓刑后,该局为谭某某办理了入矫衔接手续,并出具《接受通知书》,告知谭某某在三日内到秭归县司法局郭家坝司法所报到并接受社区矫正。但谭某某逾期未到,经司法所工作人员前后三次电话联系,谭某某都未按时报到。且在5月9日上午,谭某某驾驶一辆正三轮载货摩托车造成了村民王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正在调查处理之中。

谭某某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到秭归县司法局郭家坝司法所报到并接受社区矫正。逾期后,经司法所工作人员三次催促仍不改正,现已逾期一个多月。谭某某的行为违反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秭归法院遂依法撤销前述刑事判决中对罪犯谭某某宣告缓刑八个月的执行部分,对罪犯谭某某收监执行原判拘役四个月。

 【法官说法】《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中规定,“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由居住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本案中,谭某某在缓刑期间未在规定时间内到当地司法机关报到,经多次催促仍未悔改,逾期一个多月,最终被撤销缓刑。法官提醒,法律并非儿戏,缓刑期间更要严格注意自己的言行,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