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猇亭法院宣判一起14人持械聚众斗殴案件

时间: 2020-11-30 10:13 来源: 猇亭法院

目无法纪,逞强斗狠,街头巷尾聚众持械斗殴,近日,亭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吴某、韩某军等14人聚众斗殴案件,14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六个月不等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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亭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10月2日晚,在宜昌市夷陵区鸦鹊岭镇杨某某家的赌场上,朱某亮(已判刑)与被告人吴某等人因赌博机记分发生争执,江某(已判刑)带人将吴某的赌博机、小货车砸损。随后,江某、吴某相约在宜昌市亭区中兴汽车公司附近,并分别邀约人员前来助威。“谈判”过程中,双方发生争执、拉扯,吴某掏出仿真枪示威,江某等人见状驾车逃离。被告人吴某、郑某宣等人分别驾车载被告人敦某国、张某、吴某金等共计十余人沿先锋路、金岭路、正大路追赶,致周某(已判刑)驾驶的车辆撞上路灯杆,江某等五人受伤。

徐优优(已判刑)得知江某等人撞车受伤,即约被告人吴某到亭区黄龙宾馆附近“解决”此事。被告人韩某军邀约被告人刘某宇带人到现场帮忙“扯皮”,被告人刘某宇即邀约被告人陈某、王某等人。吴某带领被告人郑某宣、敦某国、吴某金等二十余人,徐优优方二十余人,双方在黄龙宾馆附近聚集,共约四十余人持关公刀、砍刀、棍棒等器械斗殴。打斗过程中,吴某一方的陈某桂、陈某、“华子”受伤,吴某再次拿出仿真枪,徐优优等人见状逃离现场。后吴某等人将徐优优的一辆宝马轿车砸损。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韩某军等十四名被告人在公共场所持械聚众斗殴,违反社会管理秩序,且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十四名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结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以聚众斗殴罪判处主犯吴某有期徒刑三年,韩某军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其他12名从犯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六个月不等。

为保障常态化疫情防控的正常庭审的开展,亭法院将庭审搬到了看守所,主审法官、公诉人、被告人借助视频实时画面实现“隔空面对面”交流。庭审在主审法官的主持下有序开展,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最后陈述等环节,实现了语音、视频、物证展示等实时多项传输,整个庭审过程井然有序。同时,此案也是徐优优3.26涉黑案件的关联案件,充分彰显了亭法院坚决扫除涉黑涉恶势力,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信心和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