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不孝顺母亲告 赡养纠纷谁之过
原告吴某(73周岁)与丈夫共生育三个子女。2004年后夫妻二人与儿子张某同住。2016年吴某丈夫去世后,吴某与儿子张某关系恶化,现暂寄居在张某家车库。
村委会及街道办事处就赡养问题多次派人调解未果,原告吴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儿女三人支付赡养费并提供住所。
猇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吴某年事已高,丧失劳动能力,故吴某要求被告三子女履行赡养义务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因吴某系农业户口,参照2019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13946元,兼顾本地经济水平、吴某的实际需要、三被告的经济能力。猇亭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三儿女每月10日前,分别支付原告吴某赡养费300元,并每半年按序轮流给原告吴某提供住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民法典新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