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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不孝顺母亲告 赡养纠纷谁之过

时间: 2020-08-27 16:03 来源: 猇亭法院

原告吴73周岁)与丈夫共生育三个子女。2004年后夫妻二人与儿子张同住。2016年吴丈夫去世后,吴与儿子张关系恶化,现暂寄居在张家车库。

村委会及街道办事处就赡养问题多次派人调解未果原告吴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儿女三人支付赡养费并提供住所。

猇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吴年事已高丧失劳动能力,故吴要求被告三子女履行赡养义务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因吴系农业户口,参照2019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13946元,兼顾本地经济水平的实际需要、三被告的经济能力。猇亭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三儿女每月10日前,分别支付原告吴赡养费300元,并每半年按序轮流给原告吴提供住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民法典新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