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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女方是否应当返还男方婚前为其购买的金银首饰?

时间: 2019-05-17 15:15 来源: 枝江法院

2015年10月,原告周某与被告吴某经人介绍相识;2016年6月被告吴某花费两万元为原告周某购买金镯子一个、金项链一条、金戒指一个、金耳环一对,同月两人登记结婚,双方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姻基础差,双方性格不合,无法正常生活,故周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被告吴某同意离婚,但要求周某返还婚前为其购买的金银首饰。

经庭下调解,周某自愿返还吴某婚前为其购买的金银首饰。

 

法官说法

本案中,主要的法律依据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惯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本案虽以调解方式结案,原、被告基于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原告周某自愿返还被告吴某婚前为其购买的金银首饰。但在本案中,涉及到离婚纠纷司法实践的热点话题:夫妻离婚,女方是否应当返还男方婚前为其购买的金银首饰?

笔者认为,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有明确的规定,但针对不同的案件应有不同的处理方式。

婚前赠与可以分为附条件的赠与与不附条件的赠与。附条件的赠与主要是指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在现实生活中主要表现为彩礼,其中金银首饰是比较常见的彩礼类型。本案中,吴某婚前为周某购买的金银首饰应属于附条件的赠与,吴某赠与金银首饰的行为属于彩礼范畴,希望周某能够与其结为夫妻并幸福生活。“金银首饰”是吴某赠与给周某的,并且两人登记结婚条件成就,故此种情形下,“金银首饰”应属于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男方不得主张分割,但女方自愿返还的除外。本案中也不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的几种情形,从司法实践来看,女方不应该返还(但女方自愿返还的除外),因为这是男方的附条件赠与行为,条件成就,属于女方婚前的个人财产。

 婚前不附条件的赠与是指男女一方为建立和巩固男女朋友关系,向另一方无偿赠与金银首饰等,那么一旦赠与完成,便不能再要求对方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