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 | 微博

当前位置: 首页> 新闻中心 > 基层动态

合伙诈骗,男子获刑六年

时间: 2020-10-29 09:33 来源: 兴山法院

现居住宜昌的男子姚某某2009年3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被假释并解除社区矫正后,又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5月24日被兴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被兴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2019年5月,姚某某通过网络购买了他人电话卡和申请贷款人员电话号码、申请额度等个人信息,在宜昌市西陵区石子岭路等地,冒充金融企业工作人员,使用购买的电话卡联系有贷款意向的被害人,谎称可以帮助被害人办理贷款,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后,再与其他诈骗分子互相配合,将按照要求存款的被害人基本信息发送给下线诈骗分子“黑客”,“黑客”冒充金融企业工作人员要求被害人将贷款额度10%的资金存入指定账户,以此骗取受害人财产。姚某某伙同他人先后骗取6名被害人53590元人民币,其个人非法获利1万余元。

兴山法院认为,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退赔被害人共计人民币39800元;追缴违法所得10000元;没收手机、电话充值卡等作案工具

随着信息技术的日新月异,不法分子利用他人的银行卡、电话卡实施网络电信诈骗的违法犯罪行为呈高发态势,其手段较过去有更强的隐蔽性和迷惑性,部分群众因此上当受骗。兴山法院提醒:只要人人坚守“任他骗术千百变,我不转钱应万变”这一底线,最大限度压缩犯罪分子的作案空间,进一步净化网络和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