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积极探索全程互动和谐方式强化调解工作的调研报告
    一、基本情况
    2007年至2009年5月,该院在案件收案数不断上升、案多人少矛盾依然突出的情况下,仍然保持了调撤率的逐年增长,详情见下表:
年份\&收案总数\&结案总数\&可调撤案件总数\&民商
调撤数\&刑附
民调撤数\&行政
协调数\&执行和
解撤诉数\&调撤
总数
\&调撤率\&
2007\&1050\&1020\&800\&317\&4\&8\&106\&435\&54.38%\&
2008\&1386\&1353\&1167\&569\&13\&1\&229\&812\&69.58%\&
2009年1-5月\&711\&421\&357 \&189\&0\&2\&61\&252\&70.59%\&
★注:一、可调撤案件数为全年审结数-刑事公诉结案数-特别程序案件数。二、2007年刑事公诉案件160件,特别程序案件60件,2008年刑事公诉案件174件,特别程序案件12件,2009年1-5月刑事公诉案件59件,特别程序案件12件。
年    份\&2008年
1-5月\&2009年
1-5月\&同比率\&
收案总数\&575\&711\&上升23.65%\&
审结率\&45.91%\&59.21%\&上升13.3%\&
调解率\&70.26%\&70.59%\&上升0.33%\&
执结率\&56.32%\&56.9%\&上升0.58%\&
受理来信来访数\&26\&24\&下降0.08%\&
    调解工作质效的提高,使“案结事了”的要求得到较好的落实,有力地促进了该院审执工作的良性循环,实现了“四升一降”,详情见下表:
    尤其是今年的执行案件较以往有跨跃式的进步,在收案总数成倍增长(今年新收174件,较去年同期87件相比上升一倍)的情况下,共执结案件99件,执结总数和执结率与去年同期的49件相比,上升了102.04%,并按期完成了执行积案的清理工作。同时,对各级党委、人大、政协等领导机关交办督办的5件信访案件采取了院领导包案、跟踪督办的措施,基本做到了息访息诉。且今年以来未收到国家赔偿案件。
    二、基本做法及主要成效
    重点抓住庭前、庭中、庭后三个重要环节,结合区情实际,充分发挥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和司法调解互动的工作优势,积极探索以案件流程为指引,以对接联动为特色,以司法管理为保障的民商事调解工作机制,将调解工作贯穿到了审判工作的全过程,有效化解了突出的矛盾纠纷。
    (一)抓好庭前调解,努力将矛盾化解在庭外
    1、坚持“调防”结合,多种形式加强法律宣传。2007年以来,我院就联合区党校、区妇联、伍家乡共联村以及市十一中、金东方初级中学等多家单位进行了近10场次的送法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活动,提高了辖区群众的法律意识,使百姓能知而不犯保和谐,犯而能改促和谐。
    2、注重非讼教育,培养群众和谐止争理念。先后积极开展了“五四”、“三八”以及双休日法律义务咨询、宣教活动,发放《诉讼须知通知书》以及婚姻家庭继承等法律知识宣传单1000余份,在帮助群众学法的同时,让群众明白诉讼不是解决纠纷的唯一渠道,判决不是最有效的解决问题的方式,而是最终的救济方式,从而积极引导、鼓励当事人选择人民调解组织调解或诉讼调解方式解决纷争。
    3、强化立案引导,加强诉前调解。对当事人起诉的未经当地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调解组织调解的民事纠纷,向其释明基层调解组织的特点和优势,在尊重当事人对纠纷解决途径选择权的前提下,建议当事人先由基层调解组织调解;对当事人坚持要求起诉的,在导诉的同时,适时进行调解引导,争取当事人的调解合意,对简单的民事纠纷抓住时机进行立案前的调解,对于案情复杂,一时解决不了的,及时立案并做好当事人的情绪抚慰工作,力求当事人心平气和的解决纠纷,为庭审调解奠定基础。2007年以来,我院立案庭共以诉前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21起,诉讼标的达84322元,有效减轻了庭审工作的压力,降低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二)抓好庭中调解,努力确保做到“四满意”
    在庭审中,我院的调解工作在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原则的同时,认真结合辖区人民群众内部矛盾纠纷的特点,加大高效便民速裁速调机制推行力度,充分探索发挥诉调对接效能,依法确认调解协议,努力和谐司法,确保做到“四满意”——案件当事人满意、代表委员满意、各级领导满意和人民群众满意。
    1、依法履行调解协议司法确认职能,节省诉讼成本。对经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的调解协议,法院在审理时确认其民事合同性质;对于一方当事人对调解协议反悔向法院起诉请求变更、撤销或宣告无效的,只要调解协议不具备法律规定的可撤销或无效的情形,法院一般不予支持;对于当事人持已生效的人民调解协议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第十七章规定的条件,法院予以支持。
    2、“以点带面”,全面推行简案速裁速调。2007年,我院在立案庭试点了简易民事案件速裁速调工作机制,主要运用调解的方式审理简易民事案件,95%以上的案件做到了当日收案、当日审理、当日结案、当日送达法律文书。2007年1月至2008年6月,我院立案速裁庭1名法官共审理各类民事案件278件,审结275件,结案率为98.92%,其中调解、撤诉的155件,调撤率为56.36%。速裁法官日均结案0.88件。其高效快捷的审理方式受到了当事人、各级领导和社会各届的一致好评:最高法院立案庭庭长刘学文来宜检查时给予了充分肯定,我院在全市法院院长会上作了典型发言,省市新闻媒体也给予多次专题报道。
    为了进一步充分发挥简案速裁速调高效便民的审理职能,进一步提高司法质效,2008年7月开始,我院在全院范围大力推行了简案速裁速调机制。以随机分案的形式,将简易案件随机分流给全院各庭法官,要求全院法官对简易案件在坚持调判结合原则的前提下,努力争取调解为主,依法实行“四简化”,即收案手续从简、送达程序从简、审案过程从简和裁判文书从简,有效提高了审执工作质效。由于简案速裁速调方式审案能有效帮助当事人节省诉讼成本,以最快速、最妥当的方式解决纠纷,所以成了最受当事人欢迎的解决纠纷方式。
    3、结合区情实际,积极构建诉调对接联动机制。
    (1)行业纠纷对接联动制度。针对辖区劳动争议、征地拆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医患等矛盾纠纷突出的情况,我院尝试建立了行业性纠纷对接联动制度,即在医院、工会、交警部门等纠纷高发点,分别建立纠纷工作联系点,并根据行业纠纷特点,适时采取庭前调解、委托调解和联合调解等方式提高和谐解决纠纷的质效。如对三峡大学仁和医院联系点要求调处的刘丹诉该医院医患纠纷,及时指派了经验丰富的行政庭庭长刘亦兵参加了专门的纠纷协调会,经其主持达成了和解协议后,快速立案,并依据协议当场制作发放调解文书,有力地保障了医患关系的和谐。按上级法院和市总工会要求,与区总工会联合下发了《关于工会参与调解劳动争议诉讼案件工作的通知》,充分利用工会是职工之家的温馨环境优势,对劳动争议案件建立了适时委托区工会调解的机制,及时有效的化解劳资矛盾,节省诉讼成本。对于道路交通事故纠纷,积极派遣法官参加与交警部门、保险公司组织的重大交通事故的联合调解,第一时间掌握纠纷情况,及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配合调解,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保障受害人得到各项救助的权利。
    (2)社区综合治理对接联动制度。建立维稳案件排查双向通报、协作调解制度,通过加强与社区组织的沟通协作,对辖区群体性、突发性纠纷尽可能做到早发现、早了解、早处理。特别是婚姻家庭、赡养继承、邻里纠纷案件,2007年以来,我院法官先后在社区以“万名妇女学法律,打造平安家庭”专题讲坐、开办模拟法庭和现场法律问题“帮你办”等形式开展法律宣教活动8场次,并多次以召开社区家庭会议的方式进行调解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3)积极建立与民间调解力量的对接联动制度。我院针对现有审判力量薄弱的现实,积极变“法庭调解”为“社会调解”,努力调动社会各界力量参与案件调解,巧借外力,实现调解工作的多元化,利用社会资源化解矛盾纠纷。在案件调解过程中,针对不同案件的具体特点,积极借助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陪审员、以及当事人的亲朋好友等外部力量促进调解工作的完成。使调解工作由单一的法院调解转化为社会各界参与的多元调解,努力促成双方当事人和解,使社会矛盾积极转化,逐步走向和谐之路。2007年以来,我院共通过社会力量参与成功调解案件83件,占调解案件数的8%。
    (4)办案时间与便民时间对接联动制度。开展“当法官好,当好法官”的职业道德教育活动,弘扬无私奉献精神,推行便民、爱民、为民活动。针对城市社区居民空闲时间多为午间、晚间与双休节假日的特点,将办案时间与城市居民的作息时间合理对接,极大地方便了工薪阶层参与诉讼,为调解工作的顺利实施创造了条件,受到了当事人的好评。如在胡丽丽等27名业主诉宜昌市兴乐地产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办案法官民一庭副庭长李莉多次利用晚上休息时间主动到柏林晶都小区就地开庭办案,经过近20轮的晚间调解工作,27名业主与开发商被办案法官的敬业精神所感动,求大同存小异达成了和解协议。
4、服务发展,开通辖区重点企业、工程项目法律服务绿色通道。对宜万铁路、滨江商务中心、柏林晶都、金都批发等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组建法律服务工作专班,开通法律服务绿色通道,并抽调审执工作经验丰富的法官在滨江商务中心拆迁地点驻点办公,对“滨江商务中心”项目建设所涉及到的拆迁范围,被拆迁对象的户籍情况、生活状况、家庭环境等进行详细的调查研究,对可涉案范围、种类、对象做到心中有数,并及时制定了相应对策。截止目前,该院驻点办公法官已参与现场解决迁建法律纠纷300余起,及时调处化解拟将进入诉讼程序的矛盾纠纷近10起,且无一起进入立案程序,确保了迁建工作的顺利进行。对涉及辖区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和企业的案件,由院领导跟踪指导督办,坚持平等保护的原则,尽力以和谐的方式解决矛盾,妥善处理了城东大道住户熊昌霖诉市国土资源局拆迁纠纷、邹志英等23人诉明珠超市劳动争议、李吉志等20名业主诉同升置业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等社会关注度高、影响力大的案件和集团性诉讼案件,有效化解了重大的群体性社会矛盾。
    (三)抓好庭后协调,切实做到案结事了
    1、落实法官判后答疑制度。对当事人经调解后反悔的案件,注重做好庭后疏导工作,对双方当事人进一步做好法律释明,努力缩小分歧,最终达到“案结事了”的调解目的。
    2、注重抓好执行和解。在执行过程中,积极促进当事人之间的自行和解,帮助当事人充分认识法律责任,使被执行人能做到自动履行,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根本兑现。
    3、依法落实司法救助。对调解、和解后无法兑现合法权益的特困当事人,依法实施司法救助金,有效杜绝了信访源头。2007年以来,我院共对28件刑事案件中受害的困难群众发放了司法救助金18.7万元。
    4、努力实现息访罢诉。切实加强信访接待处理工作,最大限度地满足涉诉群众的合理诉求。在设立信访接待室、配备专职信访接待员的基础上,重点制定并实施了院领导信访接待督办制度,进一步规范了涉管分管领导、承办法官处理涉诉信访案件的程序,对人大、党委、政府重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关心,社会关注的重点信访案件,实行了领导限时包干制,加强了信访处理力度。2007年至今,我院无一起进京、赴省上访案件。
    (四)政策倾斜,落实三项促调制度
    1、加大调解工作的奖惩激励机制。针对一些法官存在重判决、轻调解的观念,在认真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将调解工作纳入了目标管理综合考核体系,并进一步加大对调解工作的奖惩激励力度。将法官办案综合调解率的考核总分值从过去的10分提升到18分,规定法官在完成“年度结案基本任务指标”(办理诉讼案件,庭长不少于52件/年,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不少于60件/年;办理执行案件,庭长不少于40件/年,其他人员不少于42件/年)的基础上,奖励多调多得,并将超任务基数调解1件案件的奖励标准,由过去的50元提高到150元,实行不调不得或少调少得,规定未完成年度结案基本任务指标的,按同一奖励标准进行扣罚相应分值或奖金。将“软任务”变成了“硬指标”,有效增强了法官做好调解工作的责任感和主动性。
    2、实行调解工作分管院长负责制。为加强民事调解工作的领导力度和提高审判人员的调解水平,我院明确了调解工作分管院长负责制,由分管民事的副院长负责协调全院的民事调解工作的日常事务、调解业务指导和组织调解人员专项培训、负责召开调解工作经验交流会、研讨会等,提高全院的调解工作水平。三年来,我院已召开专题调解经验交流会8期,组织参加业务培训12人次,召开调解经验交流会3次。
    3、将调解工作与评优创先相结合。为使调解工作得以顺利开展,我院根据实际情况,从两个方面对民事审判调解工作给予关注。一方面,考虑到民事案件数量多、工作压力大及调解率的高低与审判人员素质有直接关系等因素,院党组尽量把精兵强将派往调解一线,充实调解工作力量。另一方面,我院坚持对“调解能手”积极向上级法院推荐,争取奖励指标。对调解工作做得细致,社会反响良好的法官在年度评先、评优和外出学习考察时予以优先考虑。2008年,我院将在民事速裁调解工作上有突出表现的立案庭庭长李萍同志进行了积极推荐,被省高院荣记二等功一次。
    三、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一)存在的问题
    1、对调解工作的价值认识还不够统一。在部分法官中仍然存在重判决轻调解的习惯做法,存在调解影响效率、调解丧失公正、调解影响司法权威的不同认识。
    2、调解行为还不够规范。主要表现为个别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案件仍发生当事人上访的情况。
    3、受法官“断层”现象影响,调解工作的发展还不够平衡。全院从事民商审判的法官有15名,但有2人年龄已满55岁,且专职民事审判法官仅有6名,难以适应新形势下民商事案件数量多、类型新、难度大的审判调解工作要求。同时,法官的调解能力或水平相差较大,有的个别法官不善调解、不会调解。法官办案的调解率最高的达到80%以上,最低的只有28.8%。
    4、加强调解工作的措施落实还不够到位。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的对接平台尚未真正建立,这三大调解还没有形成制度上、程序上、效率上和救济途径上的真正对接。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还没有真正到位,委托调解、联合调解尚处于刚刚制发文件阶段,本院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民事调解工作的意见》还没有得到完全的宣传、贯彻和执行。
    5、对调解的激励机制尚缺乏政策支持。2008年7月,我院虽然以《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审判管理,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的决定》这一文件形式明确规定了对调解工作的奖励“政策”,但是这一“政策”的实施缺乏区委、政府的政策支持和财政经费保障。
    (二)改进措施
    1、树立正确的调解理念,处理好调解工作中的三个关系。一要正确处理调解与判决的关系,树立调解优先的理念;二要正确处理调解与效率的关系,变被动调解为主动调解,变单一部门调解为多部门协同调解,对只要是法律不禁止、当事人自愿的纠纷,要坚持“宜调尽调”的原则进行调解。将调解贯彻办案全过程;三要正确处理调解与规范司法的关系,对能动司法模式下的诉前调解,在目前中立司法模式占主导地位的情况下,既不放弃也不宜积极推广。对司法中立模式下的庭前调解、庭中调解、庭后判前调解等方式要积极大胆的继续推行。同时,积极探索和规范行政诉讼案件的协调、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调解、执行案件的和解工作。
    2、注重积累、加强培训,不断提高法官调解技能。定期组织经验交流会议,总结和推广调解工作中的成熟经验和做法;探索设立专门的调解法官组,促进调解工作向专业化发展,帮助法官积累经验、培养技巧;继续加大对法官,尤其是青年法官的培训的力度和轮岗交流力度。
    3、加强调解工作的规范化,向管(下转第42页)(上接第33页)理要效能。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意见》以及本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民事调解工作的意见》,严格执行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民事审判原则,坚决纠正违反自愿原则进行调解,依法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不搞强行调解,使当事人“服气”;坚决纠正违反合法原则进行的调解,进一步建立健全调解工作监督机制,认真执行“五个严禁”规定,充分发挥廉政监察员职能,不调“关系、人情、金钱案”,确保廉洁调解;坚决纠正事实不清盲目进行的调解和以拖促调的方法进行的调解,制定调解结案规范,规范调解工作程序,杜绝因调解程序问题引发的信访问题。
    4、加强沟通协作,积极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主动加强与区委政法委、司法局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在法院立案大厅设立联合调解室,搭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对接的工作平台,从人员、制度、经费和办公场所等方面给予保障;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员培训指导制度和对工会等组织的委托调解机制,加强对人民调解组织的培训、指导和与工会等组织的沟通协调,不断提高庭外调解力;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互相通报民事案件信息和民间纠纷排查情况,调控结合,及时将矛盾平息在源头;建立疑难案件、敏感案件特别是本辖区内存在的社会问题、法律问题、热点问题的集中座谈和研讨制度,以便确定工作重点与方向。
    作者单位: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