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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执行工作中维稳问题之探析

时间: 2009-04-28 11:24
    人民法院的执法过程,应当是指诉讼与执行的办案过程,以及处理涉法涉诉上访缠诉纠纷的工作过程,其间的维护稳定问题是法官通过国家法律赋予的司法手段,把起诉、上访或申请进入人民法院的社会矛盾化解掉,不转移、不遗留,更不能产生新的矛盾纠纷,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经济健康平稳发展。宜昌市两级人民法院切实做好各项审判工作和执行工作,以及涉法涉诉上访缠诉纠纷处理工作,是搞好宜昌全市维护稳定工作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笔者着重从审判、执行、解决涉法涉诉上访缠诉纠纷工作与维护稳定工作的关系、人民法院在维护稳定工作中的职责、效能以及如何参与等方面进行论述,以期为服务“平安宜昌”建设作出新的贡献。

    一、人民法院与维稳工作的关系

    有人对人民法院为什么要参与全社会的维护稳定工作,怎样参与维护稳定工作存在着不少的错误认识,例如认为人民法院参与维护稳定工作是“种了别人的地,荒了自己的田”、“狗拿耗子多管闲事”等等。笔者认为,产生这样的错误认识主要是没有理清人民法院的审判、执行、解决涉法涉诉上访缠诉纠纷工作与整个社会维护稳定工作的相互关系。

    由于维护稳定工作是社会矛盾的综合反映,因此维护稳定工作的对象不能简单地理解为一般的违法、涉法、涉诉上访信访,而应该理解为影响社会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稳定的各种社会矛盾或纠纷。当前社会矛盾和纠纷的复杂多样性,决定了我们开展的维护稳定工作必须依法地进行审判,并进行执行,调处好涉法涉诉上访缠诉纠纷,以期达到维护国家和社会的长期稳定,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所以,加强和参与维护稳定工作是各级审判机关必抓之事、应为之举。

    维护稳定工作落脚点在于维护,但必须依靠人民司法予以实现,这就需要国家审判机关忠实地履行法律赋予自己的职责,并充分发挥其审判职能作用,才能够取得维护稳定工作的良好效果。《人民法院组织法》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所肩负的重任是审判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并且通过审判活动,惩办一切犯罪分子,解决民事纠纷,以保卫无产阶级专政制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秩序,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国家的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根据该法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的职能和任务与全社会的维护稳定工作的宗旨和任务是具有高度的统一性的,人民法院的各项审判、执行工作和处理涉法涉诉上访缠诉纠纷工作,属于维护稳定工作的重要内容和组成部分。人民法院所肩负的“惩治犯罪、保护人民、服务发展、维护稳定工作”的重任,其重中之重就是肩负维护稳定工作。

    二、人民法院在维稳工作中的角色及职责范围

    人民法院在全社会的维护稳定工作中应该充当什么角色呢?职责有哪些呢?对此,我们首先要找准人民法院的各项工作与维护稳定工作的契合点,才能够清晰地定位。人民法院的各项工作是通过或者是围绕着各种审判、执行、调处涉法涉诉上访缠诉活动来开展的,以最终达到化解各种各样的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所以我们两级法院参与宜昌社会的维护稳定工作的契合点就是审判、执行、处理涉法涉诉上访缠诉纠纷。诉讼是各种矛盾纠纷的最终解决通道,也就是说人民法院把守着调处各种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最后关口,这更加凸显了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在维护稳定工作中的重要性,更加明确了我们的维护稳定工作必须立足于审判,充分扮演好纠纷裁判者、矛盾平息者的角色。以维护稳定工作的指导思想引领三大审判工作和执行办案工作就是我们的职责,是我们参与宜昌全市维护稳定工作的主要阵地。我们要做到不缺位、不越位、不错位,否则就真的成了“种了别人的地,荒了自己的田”。同时,我们必须意识到,在维护稳定工作中,人民法院并不是单纯地为了审判而审判、为了执行而执行、为了解决涉法涉诉上访缠诉纠纷而解决,不能够简单地以审判、执行、处理涉法涉诉上访缠诉纠纷来代替全部参与维护稳定工作。《人民法院组织法》第3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用它的全部活动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地遵守宪法和法律”。这一规定要求人民法院不仅应该做好审判、执行工作和处理好涉法涉诉上访缠诉纠纷工作,同时还要通过审判活动等及其延伸工作对公民开展普法教育,运用它的全部活动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地遵守宪法和法律,更要处理好涉法涉诉上访缠诉纠纷工作,预防和减少各类犯罪与纠纷的发生,维护政治稳定、保障经济增长、促进社会和谐。

    三、审判工作对维稳工作的应有效能

    在人民法院的工作中,审判工作是主业、重心,因而参与全社会的维护稳定工作也要以审判为中心,并合理、适时、到位地将工作向前拓展、延伸,在维护稳定工作中发挥好究责、预防、重塑三大效能。

    (一)究责效能

    人民法院参与维护稳定工作,不能单就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作出判决,不能单以打击了犯罪、分清了民事和行政诉争纠纷的是与非就认为已经履行了审判职责并参与了维护稳定工作,全面正确的认识应该是立足审判、着眼社会,强化审判、全面究责。在刑事诉讼方面,通过惩治犯罪,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在民事诉讼方面,通过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明确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做到调节经济关系、促进经济增长;在行政诉讼方面,通过依法界定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监督和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在执行方面,通过依法惩治“老赖”,敦促当事人诚实守信,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二)预防效能

    打击很重要,预防也很重要。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不是单一的,而是系统的,各个诉讼环节有机结合,联动地参与到维护稳定工作之中,现身说法的公开庭审、以案释法的公开宣判、辩法析理的判后答疑,使人民法院的“公堂效应”得到充分发挥,真正做到寓教于审、防治结合。另外,人民法院要根据党委政府的要求,重视和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送法下乡、送法进企、送法入校”,丰富宣传教育的内容和形式,扩大覆盖面,着力提高全民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有效地预防违法犯罪,更进一步地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人民法院的以身说法是最有效的预防教育,在全社会的维护稳定工作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预防效能。为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从源头上有效预防和解决涉诉信访问题的发生,人民法院还应全面推行涉诉信访风险评估机制,使其在审判和执行工作中凸现出明显的成效。宜昌中院自去年年初制定并落实《建立信访案件风险等级评估预防制度》以来,已对30多起风险案件进行了风险评估,全部化解了矛盾,几起多年持续上访案件已纳入“市委书记、市长大接访活动”进行稳控,在所办结的各类案件中发生进京到省非正常访和重信重访事件逐渐减少,接近“零上访”的可喜局面。

    (三)重塑效能

    人民法院通过对未成年犯的审判、教育,对缓刑、管制人员的回访考察等,让失足之人改过自新、重回正道;通过对法律法规的运用,以案讲法来引导人民群众形成正确的法制观念,矫正不适法的意识行为;通过司法建议等方式实实在在地为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进行普法教育,帮助其堵塞法律漏洞,指出合法高效的行为、管理方式,对紊乱的经济关系、民事关系、行政关系秩序起到重塑效能。

    四、对人民法院参与全社会维护稳定工作的思考

    客观可行的参与措施是人民法院准确、高效地参与维护稳定工作,实现“平安宜昌”的保证。

    (一)统一认识,明确目标

    1、思想意识是我们行动的指南。

    树立营造良好社会风气、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是政绩的思想意识。坚持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谐意识,协调一致地开展审判工作,防止单纯追求法律效果和部门利益的就案办案,决不能使法庭成为单纯的诉讼技巧的竞技场,忽视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问题,忽视整体利益。要深刻认识审判工作在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中的重要效能作用。

    2、目标任务是我们航行的方向。

    要全面发挥审判机关的职能作用,目标必须明确,不但要始终紧紧抓住审判这条主线不放,正确、及时、合法地审判好各类案件,还要不断拓宽为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和经济建设服务的领域,坚持审判案件与拓宽服务相结合,通过一切合法有效的方式,积极参与维护稳定工作。每审理一起刑事案件,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不枉不纵,使犯罪分子认罪服法;每审理一起民事案件,力求做到化解一个纠纷,解决一个矛盾,消除一个隐患,促进一方安定。每审理一起行政案件,既要保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又要使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从而实现维护社会治安和公共秩序,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教育人民群众自觉遵纪守法的目的。这既是人民法院的职能所决定的,又是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

    (二)充分发挥审判功能,切实参与维护稳定工作

    维护稳定工作的目的是要创造稳定的社会环境,人民法院要充分利用审判职能,抓好各项审判、执行工作和依法调处各种涉法涉诉上访缠诉纠纷工作,严厉打击各类犯罪,定纷止争,化解各种社会矛盾,为全社会的维护稳定工作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

    1、发挥刑事审判打击功能,营造良好社会治安环境。

    人民法院应当从当前的社会治安实际状况出发,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打击功能,坚持“严打”方针,依法惩处杀人、抢劫、强奸、贩毒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重点打击抢夺、盗窃等多发性犯罪。在刑事审判过程中,一方面要充分体现严打方针,坚持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从重从快地打击,决不手软;另一方面要坚持理性严打、依法办案,强化“稳、准、狠”,不能只注重“狠”而忽略了“稳与准”。严把审判程序、案件事实、证据认定、法律适用关,确保案件质量,将每一案件都办成“铁”案,让我们的审判工作能够经受得起社会和历史的检验。通过刑事打击,使犯罪分子认罪伏法,有力地震慑犯罪,促进社会治安形势好转,营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

    2、发挥民事审判调节功能,化解各种社会矛盾。

    运用审判职能平息诉争、化解矛盾是维护稳定的有效手段。人民法院必须运用好民商事审判调整平等主体关系,调节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功能,坚持以稳定统揽民商事审判工作,妥善调判各类民商事案件。法官在审理民商事纠纷中应当注重调解,灵活运用换位思考、算帐引导、电话调解、借助外力等多种调解方法,促成案件当事人冰释前嫌,握手言和。尤其针对人数众多、涉及面广的案件,注意加大调解力度,防止矛盾激化引发群体性事件。同时也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始终贯彻“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及时化解各种民间纠纷,解决各种矛盾,对群众的诉求不能久拖不决,避免让当事人产生不信任感和不安全感。

    3、发挥审判保护功能,保护国家、人民利益不受侵害。

    我们国家正处于社会转型阶段,随着改革开放的加快,国际社会大形势的变换发展,诸多社会新型矛盾、历史遗留问题日趋凸显。人民法院应当充分发挥好审判保护功能,切实保障国家、人民的利益不受侵害。在“民告官”的行政诉讼中,要严格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对违法行政行为坚决撤销,切实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对合法行政行为坚决支持,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在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案件、劳动争议案件,要做到仔细审查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切实保护劳动人民的利益;在处理国有企业破产、改制等历史遗留问题,要认真梳理,统观全局,始终把握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原则,认真解读和宣传国家法律和政策法规,使我市广大下岗困难职工正视改革发展中的矛盾与现状,消除误解和偏见。做到既维护弱势群众的合法权益,又确保国家利益不受非法侵犯。

    4、发挥预防功能,及时化解涉法涉诉上访缠诉案件。

    为从源头治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更好地预防涉诉上访信访缠诉案件的发生,人民法院应以信访工作为核心,在立案、审判和执行工作中逐步建立案件风险等级评估预防制度,有效地预防新的涉法涉诉上访信访缠诉案件的发生,同时也应使积存多年的涉法涉诉上访缠诉案件能够得到成功地化解。建议具体措施如下:第一、在全院建立涉诉信访案件风险等级评估预防制度。由各口主管领导和信访工作人员及各业务庭长、执行局长针对具体案件的不同情况组成信访风险评估小组,实行等级信访预测。将当事人情绪激烈,可能赴京访的,定为一级信访风险,可能赴省访的定为二级风险,可能赴市访的定为三级信访风险,如此类推,并根据风险等级制定预案,在办案过程中认真落实,并根据案件具体进展情况及时升高或降低风险级别,直至案结事了,息访罢诉,方能消除责任人的信访风险责任。第二、在立案工作中加强信访风险提示。在严把案件立案关,严格立案程序的同时,立案庭对一些情绪激动和诉前已到有关部门信访的案件当事人,由该庭信访室向有关业务庭通报情况,组织召集信访风险评估小组进行信访风险评估,按风险等级向承办人提示信访风险。第三、在审判和执行工作中定期进行不稳定因素排查。院领导要求各业务庭和执行局每月定期排查不稳定因素,对排查出的有不稳定因素案件进行风险评估,按风险等级确定风险防范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发现情况及时启动信访稳控预案,注意信访动向,掌握当事人的第一手活动信息和思想动态,及时审前释法,判后答疑,做到人动我知,切实提高全院干警的信访案件预防能力。

    (三)审判延伸工作是社会维护稳定工作的治本之方

    实践证明,人民法院的审判延伸工作对于整个社会搞好维护稳定工作是不可或缺的,许多矛盾的解决、隐患的消除都是通过审判延伸工作完成。审判职能体现的是人民法院在维护稳定工作中的究责效能,是治标之策。审判延伸工作则能体现人民法院在维护稳定工作中的预防和重塑效能,才是维护稳定工作的治本之方。

    1、审教一体,以案说法。

    人民法院不能将审判厅单纯地作为审理案件的场所,更要结合审判将其作为法制宣传、法制教育的阵地。一要加强宣传,鼓励学生、群众到法庭旁听。针对带有典型性的、群众普遍关注的社会治安大要案件,在审判前多做宣传,将公告张贴进社区、学校,或利用电视、网络等媒体宣传,让更多的公民亲身感受“公堂”审判。二是审判法官要做好庭审,对案件仔细研究、认真准备,在庭审中查清纠纷发生的原因、矛盾症结所在,进而教育人们案件发生造成的危害及应当吸取的教训。做到“审理一案、解决一串、教育一片”,从而达到审判的最大社会化效果。三要做好判后答疑,充分解答当事人的疑惑,告知为什么这样判,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是哪些。辩法析理,使当事人赢得堂堂正正、输得明明白白,消除一切不和谐的因素。

    2、回访帮教,重塑人生。

    人民法院不能把对缓、免刑人员和刑满释放人员的矫正看成是公安派处所、社区居委会的事,把回访帮教当成是我们工作的额外负担。在回访帮教工作上,我们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做好对服刑人员尤其是对青少年罪犯的回访工作,了解其思想变化情况,许多刚被定罪服刑的人由于心理承受不了而意志消沉,劳动改造消极对待。针对这种情况,法官的回访很有必要,告知他们我国法律对立功、减刑、假释的规定,让他们重拾信心,认真完成改造,重新做人。二是对刑满释放人员的帮教,许多罪犯刑满释放后不被社会认可,从而再次走上犯罪的道路,尤其是“两抢一盗”犯罪、毒品犯罪,从我们宜昌中院审理的情况看,这几类高发犯罪的再犯率已达36%,累犯率为12%。我们尤其应该对这部分刑满人员实施帮教,让公安、社区、法院共同参与,一来能够让这部分人感受到党和人民的关怀,二来让他们在大家共同的监督下真正地改过自新、重塑人生。

    3、司法建议,矫正有方。

    司法建议是人民法院参与全社会维护稳定工作行之有效的拓宽服务方式。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常常发现某些机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在管理、经营中存在着不少的漏洞,并因此吃了法律的亏,面对这些单位学习法律、运用法律能力较低的现状,人民法院给予的一条行之有效的司法建议将起到不可估量的社会效果,往往会创造巨大的经济价值。通过对法律漏洞的堵塞,能够很好地避免不法分子钻管理的空子,进而促进社会的诚信和稳定。

    4、源头治理,预防涉法涉诉上访缠诉案件的发生。

    为从源头治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更好地预防涉法涉诉上访缠诉案件的发生,人民法院应当坚持以信访工作为核心,在立案、审判和执行环节逐步完善案件风险等级评估预防制度,以更加有效的方式预防好涉法涉诉上访缠诉案件的发生。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去年年初研究出台了《关于对涉诉信访案件进行风险评估的意见》,对评估的原则、范围、程序以及评估成果的运用都作了明确规定,要求全院各审判、执行、立案等部门对正在办理的案件,一律进行信访风险评估,然后填写风险评估表报送信访群众工作室,与信访部门共同对可能信访当事人做好思想稳定工作,采取措施及时化解矛盾。凡不进行信访评估,或在信访评估中搞形式主义、弄虚作假,因案件引发上访突出问题和群体性事件,给社会发展稳定造成严重影响的,严肃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自实行涉诉信访案件风险等级评估预防制度以来,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效地畅通了信访信息渠道,及时掌握了上访动态,做到了有的放矢,从而把上访苗头化解在萌芽状态,把矛盾解决在一线,把问题处理在基层。

    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人民法院把守着消除各种社会矛盾的最后关口,我们要切实根据上级法院的部署,结合当地党委的要求,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职能作用参与社会维护稳定工作,把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成效转化为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建设平安宜昌的内在动力和实际能力,坚持“三个至上”,努力营造公平正义的法制环境、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为使宜昌市真正成为投资者和广大居民的平安区和放心区做出应有的贡献。

(执笔人:王  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