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民事调解方法
    一、氛围感染法
    要使当事人双方接受调解,氛围和场所是重要的。在双方当事人争论不休,各不相让的氛围时,不能盲目的进行调解。有的法官认为调解是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进行的,不开庭似乎不能进行调解。这种观点或者说理念,我认为是受前几年提倡一步到庭的做法所影响的,也正是需要我们用科学发展观来重新审视的。其实,我国传统的审理民事纠纷的方法才是符合中国国情的,马锡五审判方式是应当继承和发扬的。我院专门设有调解室,法官与当事人在调解室平等的谈话比在审判台上居高临下的问话效果要好得多。
    二、换位思考法
    这种方法无须多叙,大家都明白其中的道理,但是要真正做到换位思考到位,急当事人所急,想当事人所想也是不容易的。当事人官司打到法院,都是想求得公正,而且往往是只注意自己有理的一面,忽视甚至故意隐瞒无理的一面,法官换位思考就是站在当事人的立场上全面审视案情,并说出当事人心理明白而不愿说出的某些道理来。
    三、借力促调法
    民事纠纷是一种社会矛盾,情况千差万别,错综复杂,有些案件仅仅依靠法官的力量是不够的。当然法官可以一判了之,但要做到案件事了,也就是要调解结案,我们就要借当事人的上级领导,其他社会组织,当事人的亲朋好友等力量,共同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例如葛洲坝集团下属的企业和集体职工之间的劳动争议案件,我院就是通过集团公司的领导和各个部门共同协商,在取得基本一致的意见后,集团公司下属的各涉案企业(真正的当事人)才逐步接受我们的调解意见。
    四、领导出面法
    这里讲的领导主要是指庭长、院长等。在企业之间或者一方为企业的案件审理时,参加调解的往往是诉讼代理人。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一般是不出庭的,也就是出庭的代理人无权表态,能作主的又不一定真正了解案情。所以往往是代理人要请示企业负责人,这比直接进行沟通调解的效果相差甚远。因而在适当的时机,庭长、院长要亲自参与调解,直接与企业负责人进行沟通,如我院审理的劳动争议和医疗纠纷,院长经常亲自参与调解,促使双方当事人做出一些让步,最终调解结案,案结事了。
    五、快慢结合法
    也就是说,所有的民事纠纷不能一律强调速裁,应当结合案件实际,当快则快,宜慢则慢。例如婚姻家庭类和邻里纠纷等案件,一味追求快是达不到提高调解率之目的的。有些案件经过冷处理,让矛盾的双方都慢慢的冷静下来,然后适时进行调解,往往能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
    六、“三位一体”法
    所谓“三位一体”是指“情、理、法”并用。审理民事纠纷,“情、理、(下转第48页)(上接第45页)法”都应当发挥作用,尤其是做调解工作,“情”往往更重要,应当在此阶段把“情”放在首位。讲清道理,尊重法律虽然是必须的,但在矛盾对立的双方,往往都认为自己有道理,应当得到法律的支持,须知民事纠纷毕竟是人民内部矛盾,“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纠纷是屡见不鲜的,作为法官在做调解工作时,把真情放在重要的位置,用真情感化当事人,不失为一种非常有效的调解方法。如我院的一位法官在处理一起民事纠纷时,不顾炎热的天气,到三峡工地做当事人的工作,这位当事人说,就凭法官这份真心为老百姓办事的真情,愿意接受法官提出的调解意见。
    七、背靠背工作法
    就是要求我们的法官分别做当事人的过细的思想工作,要想作通当事人双方的思想工作,让双方当事人在一起有些工作是难于开展的。特别是批评和指出一方当事人无理的时候,另一方当事人不能在场;要一方当事人做出某些让步时,也不能当着对方当事人的面提出。只有采取这种“背靠背”式的调解方法,让当事人双方的意见基本一致时,才能召集双方当事人在一起进行调解,水到渠成地解决纠纷。
    八、突出重点法
    在集团诉讼或一方当事人为一人以上时,就要求我们的法官应当抓住重点当事人做工作,做通了重点人物的思想工作,其他当事人即会同时接受调解。
    九、释明责任法
    要想把难于调解的案件做到调解结案,必须让当事人清楚明白地知道自己的法律责任和义务。不应当在原告同意调解,被告不同意调解,或者相反时,简单地认定一方不接受调解而放弃工作;更不能简单地说双方提出的调解意见分歧较大时就认定无法调解。善于调解的法官就应当在释明责任的基础上,主动提出调解意见和方案,让双方当事人接受这种方案或做出某些变通修改后,促使双方接受调解。
    十、机制奖励法
    这主要是针对法院而言。法官经过辛勤工作,解决了纠纷,促进了社会和谐,作为组织,就应当提倡和适当进行奖励。我院一直设有调解奖,按调解案件数计件奖给法官,这种奖励只有承办法官享有,其他部门和院领导均不享有。同时在目标责任制中对调解率设立奖惩项目,并在全院选拔调解能手给予奖励等鼓励措施。让全体办案法官提高调解意识,达到促进社会和谐,做到案结事了。
    作者单位:葛洲坝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