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正司法 做天平守护者
我是一名最基层、最普通的法官,也是一名经过党培养多年的老党员,从事民商审判18年来一直扎根基层,足迹遍及宜都的山山水水,自行车骑坏了一辆又一辆,但我无怨无悔。作为一名科学发展观的实践者,人民心中天平的守护者,就是要在工作中公正司法,审慎用好手中的审判权,为广大人民群众排忧解难,充分保护他们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每当接手一个个沉甸甸的案件,我都觉得那是人民对我们的一份信任和嘱托。
    记得有一次,我在审理李某与向某人身损害赔偿一案时,原告李某左腿高位截肢、双眼带残,双方争议发生在1983年,向某请李某帮忙拉稻谷,押车时因拖拉机颠簸致使李某摔伤,左脚骨折,在枝城二医院治疗时,因停电贻误时机,李某不得不截肢。80年代,当事人因法律意识淡薄,没有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权利。此纠纷至2000年,李某多次上访,村委会组织双方调解:李某与向某在认同是医疗事故的前提下,向某赔偿李某一部分医疗费。后李某认为赔偿过少,诉至法院。我接案后,通过接触发现李某对法律知识不甚了解,也未委托律师,于是我耐心指点他寻求司法援助。审理中,我发现该案已超过诉讼时效,而被告也不断在诉讼时效上做文章,而我从案件的实际情况出发,认为李某的遭遇确实应当得到法官乃至社会同情,并没有将案件简单地驳回了事。因为李某实在困难,我首先倡议全庭每位法官及双方代理人各捐一百块钱给原告,同时从道义角度耐心细致地给向某做工作,因时制宜,将以法办案与以情感人相结合,最终将向某打动了,他立即到亲朋好友处借来1500块钱,双方调解结案,并当庭执行。当我把捐款及赔偿款交给李某时,遭受生活重重打击都没有趴下的李某眼睛湿润了。
“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讲的是育人的道理。“以法压人,不如以理服人”,说的是办案的道理。法律与道德、人情并存,而人非草木,孰能无情,法官的职责是维护世间公平正义,保障社会和谐稳定,和谐的根本在“仁”,仁就是宽容,就是要以理服人。
    我审理的赵某诉魏某遗产继承纠纷案件中,赵系魏的儿媳,赵的丈夫因患肝癌,曾在宜都、宜昌、武汉、上海治疗,用去医疗费近20万块钱,费用中有原告赵某姑嫂的大额人情款及借款,婆媳双方原本有隔阂,赵的丈夫去世后,双方矛盾加剧,原、被告及被告亲属因借款和遗产继承多次发生纠纷,二年内三次诉至法院,婆媳姑嫂关系急剧恶化。双方原通过司法调解达成协议,媳妇赵某不继承丈夫的遗产(主要是房子)。后媳妇反悔,双方在撤销司法调解协议后,诉至人民法院。我在受理该案件后,针对该案的争议焦点——房子多方进行情况了解:婆婆年事已高没有经济来源,既拒绝搬离房屋,又不让媳妇居住,也没有钱给付,儿媳又要求对房子进行分割,加上姑嫂三家人的掺入,双方剑拔弩张,矛盾尖锐。我先上老人家的门,与老人拉家常,告诉老人失去了儿子,不能因为小事再失去媳妇和孙子,加上孙子当年考取了中山大学,以孙子为婆婆的最大财富和希望来劝说老人,老人看我说的句句在理,表示不再记恨媳妇,愿意和媳妇好好相处。我再到媳妇的娘家做媳妇的工作,我从敬老爱老的传统切入,鼓励她为儿子做孝敬老人的表率,不能因为经济利益伤了亲人感情,媳妇当场表示愿意与婆婆冰释前嫌。为了使矛盾彻底化解,我又来到媳妇赵某的姑嫂家中,给她讲“家和万事兴”的道理,请求她帮忙做老人的工作,共同寻求该案的解决方法。最后双方达成了和解,房子由赵某的姑嫂购买,与老人共同居住,并当庭达成了遗赠抚养协议,三方在法庭上握手言和。
    在工作中,我不仅注重法律事实,而且还追求客观事实的真实性。去年我审理的一起离婚案中,毛某与陈某在恋爱期间,以二人的名义与他人签订了购房协议,毛某以当时出资2万块钱用于购房,起诉离婚时要求对房屋进行分割,并当庭出示了当日在中国银行取款2万块钱的凭证。因卖房人远在青岛,无从对证。陈某也无法提供收付款的原始凭证。而陈某的母亲坚持说当时她倾其所有为儿子购房,媳妇毛某分文未出,她甚至准备了农药,表示如果毛某分割房子的话,自己就一死了之,情绪十分激动。一边是毛某似乎成竹在胸,咄咄逼人,一边是老人家情绪难平。我觉得此案大有文章。一次,我通过查看毛某的经济来源及银行业务往来,无意中发现毛某在中国银行取款当日同时又与工商银行有存款往来,直觉告诉我事有蹊跷,如不查清,将会导致该案发生偏差。当时正值年末,因为银行结算的关系,我曾四次往返宜昌到两家银行的上级银行才得知毛某当日在中国银行取款8分钟后,就将2万块钱存入了工商银行。面对法庭的调查取证,毛某感到十分羞愧,放弃了分割房屋的请求,双方调解结案。陈某的母亲为表示感谢,给我送来了500块钱,并哭着对我说:“您是青天,为我做了主”。我婉言谢绝了老人家的钱物。就此案而言,证据清楚确凿,及时判决并非难事,何必浪费这么多的精力呢?但我体恤到陈某独自抚养儿子的不易,又考虑到我们当地的嫁娶习俗,如果我当时只顾法律事实,不顾客观事实真相,简单一判了之,不仅损害了陈某的利益,还有可能导致上访等情况发生,更重要的是会损害法院在老百姓心目中的形象。
    在当今社会中,仍然有人认为用金钱可以摆平一切。因此出现了“案件进了法院门,两边都托人”的不正常现象,但我能时时处处严格要求自己,做到金钱面前不动心,钱物面前不伸手,吃喝面前不沾边,说情者面前不动容。我总觉得吃家里的家常便饭比在餐馆里推杯弄盏舒服,我总认为不该得到的钱物而得到的要比失去的多,我总坚信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不能见阳光,最终害的是自己。
    恪守职业道德,维护法律的神圣与尊严,惩恶扬善,谈何容易!这就需要有一种清正廉洁、无私无畏的精神。去年我主审一起排除妨碍案,徐某(女)与李某原是夫妻,离婚后,徐某买了一栋三层楼私房,装修后经营“宾馆”业务,因双方有经济往来纠纷,李某强行进驻该宾馆,经公安部门解决未果,使得徐某无法经营而退出。经开庭审理,徐某诉请的证据充分。庭审后李某到庭向我许诺,如果胜诉,就给我2万块钱,如果败诉,就到我家去住。面对此情此景,因无调解基础,我断然进行判决,要求李某于判决生效后3日内自行从位于陆城全家店村三组原告所经营的“宾馆”搬出。宣判后,被告李某对判决结果口头表示不服,我告知其不服一审判决可以上诉,但被告以法院宣判过迟,即没有先通知被告本人,而是先通知原告和被告的代理人,认为法院判决不公为由百般刁难我。我和几名同事耐心地向被告解释法律规定的送达程序,被告李某不但不听劝告,还扬言:“如果法院要我搬出,你就要承担后果,我搬出后,就到你家里住”,甚至又跑到法庭门口,叫来一起来的两个青年,准备对我进行行凶。此事后经我院领导的高度重视并与当地派出所联系,由派出所传讯李某才得以解决。
    法官的工作之神圣,法官工作责任之重大,工作中酸甜苦辣只有亲身经历才能体会其真味。我是一个当过18年教书匠转行的人,临近退休还只是一个科员级。曾有人问我,你为什么要转行?我打趣地说:“鲁迅先生曾想用学医拯救国人,我想用法律来维护人间正义嘛!”与很多人相比,我的生活并不富裕,妻子无工作,还有一个读大学的儿子,为了养家糊口,生活上我从不挑剔,穿着上我从不讲究。虽然我的生活是清贫的,但自己能从工作中寻找乐趣,活得舒坦,活得踏实!当同事尊称我一声“江老师”,当一个案件当事人握手言欢之时,我就能感到职业带给我的莫大满足,也感到人格尊严得到了升华。
    18年来,我审理民商事案件千余件无一错案,也从未与当事人产生纠纷而引发矛盾。做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也得到了领导同事及人民群众的肯定,2008年我光荣的被表彰为“宜昌市优秀法官”。
    常言道“人知天命万事休”,我已年满57周岁,自己在岗的时间不多了,但我将以法律作为终生信仰,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公正司法,司法为民,努力为法院的审判工作多尽一点自己微薄的力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