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 | 微博

当前位置: 首页> 案例发布1

从民愿看便民诉讼网络

时间: 2009-03-27 16:20
                                    一

    我们先来看一个案例:黄粮镇某村谭某有一天请工为其收割玉米,因责任田离家较远,谭某便用农用拖拉机往回运输,途径向某门前的公路时,受到向某的无理阻拦,致使谭某的玉米无法运回家中。在万般无奈之下,谭某找来村治调主任解决,没有解决好,又跑到离家15里远的派出所、司法所找人来解决,跑了一整天因其它原因也未找来解决纠纷的人,结果掰下的玉米堆在田里无法运回,又恰遇晚上下雨,看到玉米遭雨淋有烂在坡里的危险,谭某气不打一处来,便找到向某理论,最后发展到抓打,致使双方都受了伤,待到案件起诉到法院后,才得以解决,不过这已是几月之后的事了。在回访这两位当事人时,双方都倒出了心中的委曲:要是当时有人出面来及时调处,也不至于发展到动打的地步,结果身体吃了亏,钱又花了不少,农活也耽误了,真是不划算。

    再看,我院近期在开展“司法服务进农家”活动中调查走访的情况:全院共分成8个组,分赴全县8个乡(镇)、9个村(社区),工作组每到一处采取问卷调查、走访询问、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全面征求了包括有关村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两委班子、乡(镇)有关领导、县直有关企业的管理人员在内的80多名人员,当在回答“你遇到矛盾纠纷时,最大的愿望是什么”时,有95%的人员的答案是,希望方便快捷公正地得到处理,而且一致的理由是:农村太忙,矛盾纠纷拖不起。同时,他们也真诚地建议:法院多下乡办案,给老百姓以最大的方便。

从以上情况来看,方便快速公正地处理纠纷是广大村民的一种心理愿望,也是一种司法需求,作为审判部门,如何调整审判方式,顺应人们的这种需求,则是兴山法院近几年重点研究的课题,实行便民诉讼网络正是在这种背景下产生的。

                                     二

    所谓的便民诉讼网络,即以法庭为中心,在所辖没有法庭的乡(镇)及人口相对集中的中心村设立巡回办案点,在每个自然村设立诉讼联络点,形成中心庭、巡回办案点、诉讼联络点三位一体辐射整个辖区的便民诉讼网络。每个诉讼联络点聘请一个诉讼联络人,负责村民的法律咨询、诉前纠纷调解、案件诉讼联络。村民有了纠纷首先到诉讼联络点找诉讼联络人调解处理,对于调解不能确需通过诉讼解决的,由联络点的联络人直接电话联系中心法庭,法庭组织人员迅速赶到诉讼联络点实行诉前调解或就地立案、就地调处、就地执行。对于诉讼联络点无法处理的复杂案件,可就近到巡回办案点开庭审理。兴山法院便民诉讼网络已在全县推开一年,这一年,全县诉讼联络点共处理纠纷300多件,法院深入诉讼联络点、巡回办案点办案120多件,平均结案时间都在10天以内,由于大量纠纷通过诉讼联络点得到了及时处理,全县民转刑案件大幅度下降,刑事案件发案率在往年的基础上下降了20%。通过回访、走访反馈的情况看,实行便民诉讼网络受到了辖区老百姓的普遍欢迎。

    之所以受到老百姓的普遍欢迎,是因为便民诉讼网络确实给山区老百姓带来了实惠。通过一年的实践,我们认为便民诉讼网络至少有以下几个作用:

    一是能使老百姓纠纷得到快速处理。通过走访调查,农村解决矛盾纠纷难在两点:一点是出现了纠纷找人难,形成了有路无门的状况。就象文章开头举的那个案例,有了纠纷知道找村干部,找派出所,找司法所,问题是这些人不一定天天都坐在单位里等案上门,他们所管辖的面广,警力有限,需要解决的纠纷多,大部分时间都在乡下跑。有了纠纷,急需他们解决时,很难遇到他们在家,加上农村住户偏远,找一趟人就要花去几乎一天的时间,纠纷不但得不到及时解决,而且还浪费大量的时间,况且找到了人又不一定能一次处理成功。第二点是有了纠纷处理难。负责处理纠纷的人大多抱有“能处理就处理,不能处理推给其他部门”的思想,相互推诿,都不负责,造成纠纷辗转多人,最终还是靠到法院诉讼了结。这两个难点也是农村造成民转刑案件的主要原因。实行便民诉讼网很好地克服了这两个难点,首先他规定了解决纠纷的程序:第一步必须由诉讼联络点的负责人首先处理,没经过诉讼联络人处理的,起诉到法院来的纠纷一般不受理。这样做的目的,主要是考虑到村民找诉讼联络人路近方便,便于让纠纷得到及时处理。第二步可有两种选择,在联络人处理不能的情况下,既可选择乡(镇)矛盾排查中心进行处理,也可选择到法院通过诉讼渠道进行处理,无论选择哪种方式,都由诉讼联络人负责联系,不需要当事人上门去找。如果当事人需要通过诉讼渠道解决,由诉讼联络人电话告知中心法庭的负责人,法庭接到电话后,必须立即赶到诉讼联络点实行就地立案、就地审判、就地执行。第三步,因案情复杂,在联络点无法处理的,可择日就近到巡回办案点开庭审理。其次,有严格的时间规定。要求诉讼联络人在接到解决纠纷的请求后最迟不超过两天必须进行调处,紧急情况必须立即上门进行处理,法院在接到诉讼联络人的电话求诉后,应立即组织人员到点处理,特殊情况不得超过5天。其三,实行严格的奖惩,确保履行职责。有了以上三点做保证,就能把解决纠纷及时快捷落到实处。

    二是为老百姓解决纠纷提供便利。兴山是典型的山区县,山大人稀,全县有80%的住户都处于偏远山村,远离城镇。近几年,按照少而精的要求,法院在法庭设置上进行了大量的缩减,几个乡(镇)只设一个法庭,老百姓打官司极不便利。前几年,我院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在没有设法庭的乡(镇)设立了巡回法庭,在一定程度上方便了老百姓,但在实际操作中,我们发现仍然还有很多老百姓打官司不便利,虽然设了巡回法庭,但有的到巡回法庭打官司来回仍然要花几天的时间,如果遇不着人花的时间还会更长。正是基于这种现实的需要,兴山法院在全县实施了便民诉讼网络,在已有的中心法庭和巡回法庭的基础上,在各个自然村增设了诉讼联络点,在中心村建立了巡回办案点,把法庭延伸到老百姓的家门口,使老百姓不出家门便可使纠纷得到解决,确实为老百姓带来了实惠。

    三是为老百姓降低了诉讼成本。高桥乡贺家坪村一对妯娌因争水争界产生了纠纷,法庭深入到该村联络点就地立案、就地调解,当天就结了案。事后原告给法官们算了笔帐:如果不是上门立案开庭处理,到中心法庭去起诉开庭的话,我至少到法庭要去三趟(保证立案、开庭、执行一次成功),每趟来回坐车车费需要60元,三趟共180元,外加吃饭、住宿至少200元,加上耽误的工钱,这个案子下地至少需要额外花去经费近600元,而这600元也许就是半年的开支数,如果运气不好,遇不着人或立案、开庭不能一次性成功,花费的经费会更多,法院的人上门开庭,我没有花半分钱便解决了纠纷。正如这个当事人所说的,实行便民诉讼网络,很多案件在诉讼联络点就得到了妥善处理,使老百姓不坐车、不住宿、不掏钱买饭、不花费工时,诉讼成本降到了最低限度。

    四是有利于案结事了。由于发生农村的大部分案件都比较简单,通过便民诉讼网络,法官深入联络点就地处理,大多采取的是简案简办,围坐圆桌或屋场院子,少了一些肃穆,多了一份融洽,少了一些对抗,多了一些沟通,少了一些怨气,多了一份和气,正是这种特殊的氛围,为法官的调解提供了较好的基础,容易促使案结事了。从去年开展一年的情况来看,法官在诉讼联络点调解成功的案件达95%,通过回访了解,这些调解案件的当事人双方都没有继续再闹纠纷,有的还因此改善了关系,和好如初。如黄粮居委会韩某和秦某是多年的邻居,后因相邻之间的一条过道产生了纠纷,发展到双方拿刀拼命的地步,黄粮法庭上门就地立案、就地审理,最后促使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当场履行完毕,双方矛盾从此得到了解决,关系也逐渐得到了恢复,后来发展到其中一方出门便委托另一方帮忙看家的地步。

                                    三

    便民诉讼网络将作为兴山法院今后长期实施的一项便民措施,之所以把它作为一项长效机制来抓,是因为它有其存在的特殊价值和土壤。

    (一)便民诉讼网络与边远山区的村情相适应

    作为山区农村来说,有两大显著特点:第一是人员居住分散边远,交通不发达,群众出行极不便利。就兴山来说,有80%的农户居住在比较边远的农村,他们当中有的到中心乡镇往返一趟往往要一天甚至两天。第二是法律素养较低。尽管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国家的整体实力的提升,人们的法律素养也随之有所提高,但面对广大农村,特别是边远山区农村的群众来说,法律素养远未达到理想状态,群众的诉讼能力较弱,法制观念淡薄,与现代诉讼方式所具有的专业化、技术化、复杂化的特点极不相适应,以之于他们往往用情感作为衡量正义的标尺。当他们以情感正义观诉诸公力救济时,虽然在表象上他们是向司法机关寻求对法定权力的保护,但在实质上,他们所追求的是裁判者对自己个案的特殊处理,满足他心目中的情感意愿。这两大特征决定了便民诉讼网络具有长期存在的价值,特别是对于那些长期生活在偏远的农村,出行不便、文化素质不高、诉讼能力不强、推崇情理,甚至认为情理重于法律的群众来说,他们所需要的正是便民诉讼网络中所极力倡导的巡回审理、就地开庭、方便当事人诉讼等审理方式和审判原则,需要的正是法官善于利用地方性知识和循循善诱的个人人格魅力的工作方法。乡土基层、群众间的纠纷大多是婚姻家庭、劳务合同、借贷、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等较简单的纠纷,实行便民诉讼网络,法官上门采用灵活便利、简案简审不仅能高效率、低成本地解决纠纷,稳定社会秩序,还使国家司法权的行使深入到农村社会底层,从而将法律和法制意识推广到每一个角落。

    (二)实行便民诉讼网络是新时期法院工作主题的具体体现

    “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是新时期法院工作的主题。保民生、保增长、保稳定是当前全党工作的大局,关注民生、为民谋福祉是我党的工作重点,作为司法机关,如何做到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这不仅是个工作宗旨问题,更是个政治方向问题。当前,边远山区的老百姓普遍存在解决纠纷难、打官司难的问题,这两难已经严重影响老百姓的生产、生活问题,实行便民诉讼网络的终极目标,就是寻求一条快速化解纠纷、方便老百姓诉讼的最佳途径,它的核心精神就是为人民排忧解难,这正是新时期法院工作主题的本质所在。

    (三)实行便民诉讼网络是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必要补充

    从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我国开始在民事审判方式上进行改革,经过多年的实践,已经建立起一种以诉讼参加人为主体,围绕案件事实证据、争执焦点、是非责任、适用法律等问题,通过双方当事人言词对抗和当庭陈述、当庭举证、当庭质证、当庭裁判解决讼争的“辩论式”的审判方式。确实,这种审判方式的改革取得了显著成效,也大幅度提高了审判效率,彰显了法院作为裁判机关的中立地位,不仅日益为审判人员所熟悉和广泛应用,亦为理论界所赞许和推崇。这种审判方式在目前来看已经占居了很大的市场,特别是在经济发达地区具有他独特的优越性。但是,当我们把目光投向贫困落后山区县法院,特别是人民法庭的时候,似乎感觉到这种方式与人们的心中期待有着较大的差距,法官们在实践中感觉到深入屋场院子、上门就地立案、就地处理,比坐在标准的法庭内按照标准的程序办理的案件效果会更好,更能案结事了,更能受到老百姓的普遍欢迎。按照“老百姓满不满意”的尺度去检验,这种上门即立即审、简案简处的审判方式在边远山区的农村无疑是一种赢得广大群众喜欢的好方式。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便民诉讼网络所倡导的深入发案地就地立案审处的民事审判模式是中国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必要补充,前者适用于经济高度发达,人员素质较高的地区,后者适用于边远贫困山区的农村,二者相互依存、相互补充,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完整的民事诉讼模式。

作者单位:兴山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