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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院队伍建设的几点浅见

时间: 2009-03-27 16:18
    基层人民法院是整个法院工作的基础,是人民法院最前沿的阵地。承担着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政治任务和社会责任。据全国法院统计数据表明:基层法院无论是办案数量,还是法官和工作人员的数量,在全国法院系统中都占有80%至90%以上的比例。如何稳定和加强基层法院的队伍建设,提升基层法院的地位和形象,切实解决基层法院编制管理等问题,显得尤为重要。但是,由于基层法院法官队伍的文化素质参差不齐,在实施法官队伍职业化和队伍建设过程中,面临着很多的困难,遇到很多复杂的情况。在此,结合神农架林区法院的实际就基层法院队伍建设的现状及问题提出一些粗浅的认识和看法,供大家参考。

    一、神农架林区法院的基本概况

    神农架地处鄂西北山区。因华夏始祖炎帝神农氏在此搭架采药而得名。她以独具风韵的自然景观、优美动人的神秘传说、古老淳朴的民俗风情和珍稀奇异的生物资源而闻名于世。1970年,国务院批准建制神农架林区,是全国唯一以“林区”命名的县市区。1973年2月,神农架林区法院正式成立。全区8个乡镇,国土面积3253平方公里,人口不足8万人,属省直管区。该院现有中央政法编制44人,事业编制1人,工勤编2人,干警平均年龄42岁。现有干警中,党员27人,女干警15人,大学本科以上学历34人,领导班子6人。内设机构有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行政审判庭、立案庭、审判监督庭、执行局、纪检监察室、政治处、司法技术科、法警大队、办公室。派出阳日、木鱼、宋洛、下谷4个人民法庭。

    我院自建院以来,历届干警,36年如一日,艰苦奋斗,努力工作,年平均审结各类案件500余件,执结各类案件300余件。全院干警用辛勤的汗水向养育他们的这方山水和人民交上了一份份满意的答卷。先后有30多名干警受到上级法院和地方党委、政府的表彰和奖励。1989年,我院被中央组织部授予“全国先进基层党组织”殊荣。

    二、基层法院队伍建设中面临的几个突出问题和现状

    法官的专业素质是实现公正与效率的前提,但目前多数基层法院法官队伍的配置不合理,还不能适应审判工作的需要,在队伍管理方面还存在一定的问题和困难。主要表现在:

    (一)法官人数少

    在人员编制上,省编委确定神农架法院中央政法编50人,现有人员44人,空编6人。据统计,我院法官曾先后调离法院的共有20多人。2002年法院机构改革,不到退休年龄提前退休6人。我院一时陷入法官断层现象。为了稳定法官队伍,全院上下大兴学习之风,2003年至2008年5年通过司法统考,获得法官资格7人。截止目前,尚有人大任命的法官共22人(包括该院领导班子成员)。2007年至2008年,调出人员4名,由于人员不足,往往一个人,身兼数职,工作任务重,工作中顾此失彼的现象时有发生。

    (二)基层环境艰苦

    法官的工作环境艰苦,是特殊的地理环境所形成的。由于神农架林区每平方公里仅居住24人,是典型的山大人稀,属高寒地区。虽然法官办案数量不多,但办案成本和法官工作量非常大,且条件艰苦。如下谷人民法庭是神农架林区法院的一个派出法庭,一年之中,有4个月因大雪封山,必须绕道经过三县,行程280多公里的崎岖山路才能到达该法庭,如果办案仅送达一份文书,至少需要2至3天时间,除了油耗、食宿等费用外,往往法官还要步行山路,有时步行一整天山路,夜晚还没有着落。在这样一个条件和环境下工作,是基层法院常见的事。

    (三)执业风险大

    随着法制建设的日益进步,各行各业涉及的法律问题越来越广泛和复杂,当今社会又正处在各种矛盾的凸显期,各种矛盾的交织大都通过诉讼来解决,客观上要求法官必须钻研法律,掌握相关科学知识,以便更好地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确保办案质量。但是法官的这种职业具有高危的风险性,稍微不慎会招来各种非议,包括法官活动的每一个岗位,每一个环节,每一个细节,都深受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关注。哪怕是微小的瑕疵,也会使当事人产生“合理怀疑”。有时遭到当事人的不理解,特别是遭到无理蛮缠的当事人,对法官辱骂、殴打,已见怪不怪,谁来优待这支法官队伍?一位人民陪审员说:“我早想当法官,却当了一名陪审员,当了陪审员,才知道当法官艰难”。尽管如此,当法官的条件却很高,不仅要有优秀的道德品质,优良的法律素养,坚定沉凝的工作精神,公平公正的处事心态,敏锐客观的思维方式,认真负责的工作作风,而且要有忠于法律的崇高理想,坚定的政治信念,踏实的办案作风,廉洁奉公的敬业精神。法官的条件高是法官职业特殊性决定的,人们也一直期待法官的神圣。《法官行为规范(试行)》也对法官的管理、考核、监督提供了一个基本标尺。为约束法官严格按照法定权限、法定程序和法定职责办事提供了标准。作为法官也应当符合这个基本标准。但基层法院办案条件和工作环境艰苦是客观存在的现实。

    (四)待遇落实难

    目前,我院六名领导班子成员,除院长副处级和一名正科级干部外,其他班子成员还是副科级待遇。法官也不是真空里的人,他同样需要社会各界的理解与支持。同样需要与其他人一样正常生活。法官应享有的权利,应落实的级别,应当给予落实。现在,从事法官职业20多年的,庭长的级别了不起一个副科级(只相当当地乡镇司法所的所长级别,所长明确副科级)。有的法官默默工作,无私奉献至今副科级也落实不了。法官的待遇不能与周边地区比,也不能与更多的某些行业比,甚至本院内部与法警待遇也不能比,这一现状有损于法院队伍的稳定。难怪今年上半年有一个应届法律本科毕业生,不愿考到法院工作,他愿意到外面打工。别说法官的地位,就是法院的地位也难以提升,神农架林区法院共有六届院长,只有三届院长落实了副处级,副职有的还是副科级,同级政府区长明确为副厅级待遇。目前法院尚有6个空编(还有4名同志相继面临退休),干警的待遇得不到很好地落实,影响了干警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五)交流渠道不畅。一是人员准入难。主要是表现在法官准入门槛高。法官的选任从学历、任职资格作了严格的规定,要求必须有良好的条件、较高的素质,不合格人员进不了法院,当不了法官。该院目前主要存在缺乏辅助人员,书记员基本上都通过了司法统考,进入了法官队伍,缺乏书记员的现象突出,虽然连续几年都报了招录计划,但组织人事部门要从省选调生中招录,可选调生大都不愿进入山区法院,导致招录人员难落实。二是有编无员问题难解决。我院系省直管市区法院,但涉及进人问题。高院、中院都不好管,导致有些岗位缺员问题。为了缓解这一问题,我院聘请了两名临时工,工作多年,工作能力、工作水平、工作业绩都不错,就是至今还是临时工。由于招录人员渠道不畅,存在有编制招录难的问题。三是调整干警身份难。目前我院有2名工勤人员,1名事业编人员,这是历史遗留的问题,需要转换身份,不知如何处理。四是人员出口难。主要是神农架特殊的体制机制限制。

    三、稳定基层法院队伍的几点建议

    (一)用待遇留人

    建议省高院对省直管市区法院进行调研,提高省直管法院的政治待遇和干警的级别待遇。按照《法官法》的规定,虽然落实了法官的等级,但没有与待遇很好地挂钩,要尽快落实法官的级别与待遇挂钩的具体办法,按照中共中央中发(2006)11号《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精神,要求“逐步提高法官、检察官的待遇,稳定司法队伍,促进司法廉洁”,将这一决定落实到实际工作中去。明确法院的职级待遇,落实干警职级待遇的具体措施,提高干警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

    (二)改革法官人事管理制度

    法官在人们心中,不仅要有坚定地政治立场、渊博的法律知识、公正廉洁的执法形象,还要有德高的品行,服众的审判实绩。在公众中产生神圣的裁判威性。但往往这种德高望重的法官,却因年龄问题不被重用。有一次,组织部门确定在法院内部中产生一名副院长候选人,宣布候选人条件时,其中条件之一年龄在35岁以下。结果是那些威望很高,办案经验丰富,从事审判工作多年的老法官被拒之门外,挫伤了一批资深的老法官工作积极性,使本来审判人员青黄不接的基层法院,一次退休了一批资深法官。在一次民意调查中,一位老百姓道出了他心中的法官:法官应有一个老纳稳重的形象,就好比是我们看病要找老中医拿脉那样,也好比拳击赛中的裁判员。通俗朴实的几句话,勾起了我的反思,作为一名法官,年龄在36岁以上,55岁以内,正是法官走到成熟,工作经验丰富的时端,为什么就不被重用?十七大提出老中青的结合,培养选拔年轻干部,尽管很重要,但不能忽视甚至轻视那些真正有本事、能干事,又干得成事的那些资深法官呢?

    (三)实行经费垂直管理

    加强法院队伍建设,必须落实基层法院经费保障制度,才有利于法官严格执法,公正办案,不为金钱所欲,尽量为法官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执法条件。建议公用经费由中央财政直接对最高法院,由最高法院对省高院,逐级核定经费标准,实行最低经费保障制的硬性机制,并对边远贫困法院,给予适当经费倾斜政策,确保贫困法院法官思想稳得住,干劲使得足,使“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方针真正得到充分的体现。

    (四)建立基层法院人员编制管理的有效办法

    对涉及进编进人问题,由于地方政府编制管的严,进一个人,财政就多负担一个人。因此,人员难进问题始终不能得到很好解决。建议实行省高院管理为主,地方管理为辅的双重管理机制。在编制确定的范围内,省高院应对直管市区基层法院人员招录行使主管和主动权。并根据基层法院的实际状况,切实解决基层人员不足问题,通过基层法院,地方人事部门和省高院共同参与,采取公开招录形式,扩大招录范围,补充人员,对历史形成的遗留问题,一并予以落实。建立人员编制管理的长效机制。

    (五)建立科学的法官选拔制度

    一是建立法官定向分配制度。基层法院补充法官人选实行由省高院和有关部门对获得司法资格的人员进行定向分配,从根本上解决基层法院特别是贫困地区法院后继“乏人”的状况。二是推行上级法院法官到基层法院锻炼制度。中院的法官职位出现空缺,从基层法院内的法官择优选任。相应的,中院对新录用的法官,应推行下基层法院锻炼的制度。先到基层法院工作一定时间以上,根据自身素质和工作业绩,再选拔到中院,以防止基层法院法官选任到中院后,基层法院出现法官严重缺员。

    (六)建立法院之间相互轮岗交流制度,稳定和壮大法官队伍

    在行政区域内实行法官交流制度,特别是畅通省直管市区基层法院人员交流渠道,按照条件和能力进行纵横交流,这样有利于严肃执法,有利于激发广大法官积极向上,有利于激发广大法官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法官入选的门槛高,法官选任条件也应当严格控制,这是法官职业的特殊要求。但是,在现有法官力量本当薄弱的情况下,一个基层法院局限在一个地方,很难交流出去。地方党委、人大曾几年前提出政法战线实行人员相互交流,但最终没有交流,主要原因是因为法官的条件高。法官交流出去完全可以,但交流进来的人员不符合当法官的条件。因此,一名法官一生很难遇到交流的机会,大都是在一个法院工作一辈子,外面世界如何精彩都不得而知,有的法官工作几十年,从来没有跨过省。只有法院之间实行纵横相互交流,给那些有本事、能干事、审判实绩突出的法官一次提升或交流的机会。在人员交流中,实行能者上、庸者下、平者让。充分调动广大法官的积极性,使他们工作有劲头,提升有盼头,交流有机会。既能稳定法官队伍,又能增强法院队伍活力,何乐而不为!

作者单位:神农架林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