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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司法权威 法院要有所作为

时间: 2009-07-18 15:38
    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要“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党的报告如此鲜明的强调司法权威问题,这是历史上的第一次。不仅标志着我们党对司法活动规律有了新的认识,而且体现了我们党坚持依法治国的坚强决心和超凡的政治智慧,必将对我国的法制建设产生广泛而深远的影响。

    司法权威,是党的执政威信和国家法律权威在审判工作中的体现,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法治保障。在当代中国,司法权力是国家权力的组成部分,司法权威也是党的权威和国家权威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司法丧失了权威,不但影响司法职能的有效发挥,动摇司法的合法性基础,而且党的权威、国家的权威也会受到影响。司法失去权威,法律就失去了意义。

    一、努力提高法官队伍素质

    西方谚语说:“仅次于上帝完美的人是法官”。在民众眼里,法官就是司法机关的化身,是法律的化身,甚至是国家的化身。法官的素质在很多场合就是法院形象的具体化,就是司法权威的具体化。只有高素质的法官才能在司法活动中做到崇尚法律,明察善断,做到公正司法一心为民,做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如果行使司法权的法官素质低下,那么再完美的法律也会变质,甚至成为侵犯公民权利的工具,那就必然严重损害司法权威。法官素质,主要体现在有高尚的道德情操,宽厚的人文素养,深厚的专业学识,良好的心理品质等方面。通俗地说就是一要德行好,二要专业强,三要资历深,或曰德才兼备。不可讳言,离这样一个标准,我们的法官队伍还有较大差距,还很不平衡。因此,要进一步加大改革力度,对法官的遴选、培训、任用、奖惩、保障等要有硬措施,否则难以从根本上改变现状。当前,应当从四个方面多做工作,一是重视新生代。对已在法院工作通过了司法考试的人员,要大胆压担子,多锻炼,并逐步更新换代。将来要达到所有的法官都通过司法考试。二是引进新人才。要加大力度从基层法院选调人才,以及从社会上招录德才兼备具有司法资格和法律职业经历的人员进法院担任法官。三是保留老骨干。法官职业是一个经验的职业。一名优秀资深法官就好比妙手回春的医生,德艺双馨的艺术家,要靠多年的修炼和积蓄,不能轻易让这些宝贵的审判资源浪费了。四是保障要加强。以免除法官的后顾之忧,保证法官的意志独立,保证法官依良心和法律判案。这个问题已经成为制约法官素质、影响司法权威的瓶颈,需要高度重视解决。

    二、不懈追求司法公正

    公正是司法的生命和灵魂。司法不公,权威无从谈起。人民法院和法官一定要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利益观,树立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和为民执法的观念,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竭尽全力,排除干扰,公正司法。一要严格遵守程序法。按照诉讼程序审理案件,避免主观随意性,避免暗箱操作。二要严格适用实体法。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平等对待,适当裁量。三要清正廉洁。富贵不能淫,威武不能屈,两袖清风,秉公司法。四要裁判结果公正。符合客观公正、不偏不倚的裁判要求。当前,有两点需要引起重视。第一,公正应当是为社会所接受的公正,不仅仅是法官和法院自我安慰的公正。就是说,裁判结果一定要有良好的社会效果,一定是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第二,同情弱者、有利弱者是司法公正的应有之意。尼采就说过,保护弱者就是公正。

    三、自觉维护裁判的稳定性

    稳定性是权威的重要内涵。法院自身要有维护判决严肃性、稳定性的意识,可改可不改的判决不要改判。美国联邦法院杰克逊大法官说:“我作的判决之所以是终极性的不可推翻的,并不是因为我作的判决正确,恰恰相反,我之所以判决是正确的,是因为我的判决是不可推翻的”,有其深刻道理。道理就在于:服从规则,服从司法的终局性规则。审判中常会遇到复杂疑难案件,当时无论怎样处理都缺乏足够的依据和理由,顶尖专家学者也会观点对立,法官只能从两难甚至多难中选择一个相对公正的处理结果。遗憾的是,尽管这个处理结果(判决)是公正的,却往往总有一方或者双方都不服——因为没有达到对自己更加有利的预期,于是申诉上访。怎么办?我以为只能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劝其服从规则,服判息诉。此时任何法官的与判决不同的观点发表出来,都可能成为新一轮上访申诉的依据,成为法院的自相矛盾,成为破坏司法权威的武器。实践中,一件案件,经过几级法院审理,多次开庭,多份判决裁定莫衷一是,折腾多年转了一大圈,最后的处理结果又回到了一审原判,这样的例子时有耳闻。还有一些案件,一审判决是对的,再审或二审改判也不错,都在法官自由裁量权范围内。这样的改判,纠错的意义不大,却对司法权威破坏不小,到头来只会搞得人民法院威信扫地,我们应该牢牢记取。

作者单位:猇亭区人民法院    

本文载湖北省委讲师团《学习月刊》2008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