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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秭归县法院刑事案件适用缓刑的调研报告

时间: 2009-02-27 15:32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今天,“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的因素”,已经成为人民法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所追求的价值目标,以缓刑为代表的非监禁刑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为了探讨和规范缓刑适用,笔者对秭归县法院2005年至2008年所办理的刑事案件适用缓刑的情况进行了调研,现报告如下:

    一、缓刑适用的基本情况

    对秭归县法院2005年至2008年刑事审判中适用缓刑的情况进行统计,见下表:

表一    2005年至2008年适用缓刑总体情况

年     度\&2005年\&2006年\&2007年\&2008年\&合计\&

犯罪总人数\&96\&136\&148\&182\&562\&

适用缓刑人数\&23\&43\&42\&79\&187\&

缓刑适用率(%)\&23.96\&31.62\&28.38\&43.41\&33.27\&

撤销缓刑人数\&0\&0\&0\&3\&3\&

撤销缓刑率(%)\&0\&0\&0\&3.80\&1.60\&

 表二    未成年人适用缓刑情况

年     度\&2005年\&2006年\&2007年\&2008年\&合计\&

犯罪总人数\&96\&136\&148\&182\&562\&

未成年犯罪人数\&16\&17\&17\&35\&85\&

未成年人适用缓刑人数\&8\&13\&13\&26\&60\&

缓刑适用率(%)\&50\&76.47\&76.47\&74.29\&70.59\&

 表三    适用缓刑的案件类型

犯 罪 类 型\&2005年\&2006年\&2007年\&2008年\&合计\&

故意伤害罪\&犯罪人数\&13\&18\&24\&13\&68\&

适用缓刑人数\&9\&4\&7\&7\&27\&

交通肇事罪\&犯罪人数\&9\&3\&4\&8\&24\&

适用缓刑人数\&4\&2\&3\&7\&16\&

抢劫罪\&犯罪人数\&12\&24\&18\&36\&90\&

适用缓刑人数\&1\&12\&5\&21\&39\&

盗窃罪\&犯罪人数\&38\&50\&49\&56\&193\&

适用缓刑人数\&4\&11\&8\&14\&37\&

贪污贿赂罪\&犯罪人数\&5\&7\&12\&12\&36\&

适用缓刑人数\&1\&6\&3\&5\&15\&

破坏森林

资源罪\&犯罪人数\&0\&4\&14\&13\&31\&

适用缓刑人数\&0\&4\&3\&11\&18\&

其他罪\&犯罪人数\&19\&30\&27\&44\&120\&

适用缓刑人数\&4\&4\&13\&14\&35\&

 表四   未成年犯罪适用缓刑的案件类型

犯 罪 类 型\&2005年\&2006年\&2007年\&2008年\&合计\&

故意伤害罪\&犯罪人数\&3\&1\&3\&2\&9\&

适用缓刑人数\&3\&1\&2\&1\&7\&

盗窃罪\&犯罪人数\&6\&7\&8\&16\&37\&

适用缓刑人数\&3\&3\&7\&9\&22\&

抢劫罪\&犯罪人数\&6\&9\&6\&17\&38\&

适用缓刑人数\&1\&9\&4\&16\&30\&

其他罪\&犯罪人数\&1\&0\&0\&0\&1\&

适用缓刑人数\&1\&0\&0\&0\&1\&

    二、缓刑适用的特点

    (一)缓刑适用率呈上升趋势。2005年到2008年,秭归县法院的缓刑适用率分别为23.96%、31.62%、28.38%、43.41%,呈逐年上升趋势,总体缓刑适用率为33.27%(详见表一)。符合近几年来,中央关于构建和谐社会,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的政治要求和适当多适用非监禁刑的刑事司法政策。

    (二)适用缓刑的犯罪类型相对集中。2005年至2008年,秭归县法院适用缓刑多集中于交通肇事、破坏森林资源、抢劫、贪污贿赂、故意伤害、盗窃等罪名,共152人适用缓刑,占全部缓刑的81.28%。六类案件适用率分别为66.67%、58.07%、43.33%、41.67%、39.71%、19.17%(详见表二)。这与案件性质及犯罪情节有关:交通肇事系过失犯;破坏森林资源案件中盗伐、滥伐等林木数量大多在“数量较大”的幅度内;抢劫案件中未成年占绝大多数;贪污贿赂案件的犯罪数额大多在10万元以下,又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伤害案件的伤害程度一般较轻,附带民事赔偿部分大多能赔偿到位,取得受害人的谅解等,均应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量刑,自然形成了判处缓刑的有利条件。其余适用缓刑的35件案件涉及有重大责任事故、失火等20多个罪名,人数较少。

    (三)未成年人犯罪缓刑适用率高,犯罪类型更加集中。2005年至2008年未成年犯缓刑适用率分别为50%、76.47%、76.47%、74.29%。总体缓刑适用率为70.59%(详见表二)。

    未成年犯适用缓刑占缓刑适用总数的32.09%。2005年、2006年、2007年、2008年分别为35%、30.2%、31%、33%。

    未成年人犯罪适用缓刑的案件类型集中在抢劫、故意伤害、盗窃三类案件,其适用缓刑率分别为78.95%、77.78%、59.46%。四年来这三类案件共计犯罪人数为84人,判处缓刑的人数为59人,缓刑适用率为70.24%(详见表四)。

   (四)撤销缓刑极少。2005年至2008年,秭归县法院共适用缓刑187人,撤销缓刑仅3人,占缓刑适用人数的1.60%(详见表一),可见缓刑适用取得较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挽救了一批犯罪分子。

    三、适用缓刑的主要做法

    (一)严格执行法律及相关规定

    秭归县法院在审判实践中,严格执行《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以及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湖北省适用非监禁刑审前社会调查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从缓刑适用的形式要件、实质要件、排除要件以及社区矫正条件四个方面严格把关。

    把好形式要件关,就是宣告刑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犯罪分子。把好实质要件关,就是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把好排除要件关,就是法律明文规定不得适用缓刑的情形,如累犯,即使本次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也不能对其适用缓刑。把好社区矫正条件关,就是严格审前社会调查,落实帮教措施,确保社区矫正落到实处。

    (二)注重适用缓刑的主要考量因素

    1、未成年人。未成年人心理、智力发育不够成熟,一般来说,他们的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小于成年人,可塑性强,便于矫正,犯罪后是法定的从轻或减轻情节。如抢劫案件缓刑比例高,主要就是未成年人“擂肥”性质的犯罪多。2005年至2008年,秭归县法院未成人罪犯缓刑适用率为70.59%,且无撤销缓刑的情形。对未成年犯较好地执行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较好地贯彻了“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事政策。

    2、社区矫正的条件。2007年以前,对可能适用缓刑的案件,在宣判前进行社会调查,落实帮教措施,由法院进行。2008年开始,对拟适用缓刑的被告人,按《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及《湖北省适用非监禁刑审前社会调查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交由县、乡(镇)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审前社会调查。具备社区矫正条件的,予以适用缓刑,否则不予适用。

    3、罚金的缴纳、退缴非法所得、赔偿被害人损失等情况。当被告人及时履行罚金,退缴非法所得,赔偿被害人损失,与受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取得受害人谅解,是考量适用缓刑的重要因素。但对于确有认罪、悔罪表现,因经济困难,经查属实,不能及时缴纳罚金、赔偿被害人损失也不排除适用缓刑。

    4、犯罪分子平常一贯表现。对于一贯品行良好的初犯、偶犯,如果所犯罪刑较轻,危害不大,可适用缓刑。对平时大错不犯小错不断的犯罪分子,慎重适用缓刑。对于曾经被劳动教养、治安处罚等有前科劣迹的犯罪分子,虽然不构成累犯,考虑到其再犯的可能性较大,一般不适用缓刑。

    5、强制措施的种类。缓刑的适用与强制措施的种类密切关联,审判前被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的被告人,除极少数外,基本上都适用缓刑。

    6、与受害人具有亲属、邻里等关系。部分伤害案件,受害人与被告人有邻里、亲戚甚至亲属如夫妻、兄弟关系等,往往因争田、争界或者家庭矛盾引起纠纷,导致“民转刑”的案件,也是考量适用缓刑的因素。

    四、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一)审前社会调查程序不规范。审前社会调查在实际操作中不规范,有的案件没书面材料,有的没有执行审前社会调查须2名以上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调查的规定,有的不是专职社会调查员的书面报告,有的审前社会调查表是罪犯本人填写,乡(镇)和县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调查表上虽然签字、盖章,但没有相关考察单位的真实意见。

    (二)对审前社会调查报告法庭审查不严。少数案件对审前社会调查报告没有在法庭开庭时进行质询,以致公诉人和受害人在开庭时不清楚对罪犯是否进行了审前社会调查。

    (三)对跨辖区的缓刑实行审前社会调查衔接工作上不够规范。《湖北省适用非监禁刑审前社会调查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要求做到“无缝衔接”,尤其是户籍属辖区外的罪犯,由于经费、人员紧张等因素,在交接社区矫正执行手续时,不够规范,有的甚至走形式。

    (四)缓刑回访考察管理工作没有规范化。一是缓刑回访考察工作没有形成制度化以及建立长效机制。二是因案多人少矛盾突出,难以进行回访考察工作。

    五、对缓刑适用的思考与建议

    根据案件性质、主观方面、犯罪情节、认罪态度、社区矫正条件等因素把握适用缓刑外,我们认为在实践中还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社会治安形势。对于一定时期内一定范围内某类案件高发,可缓可不缓的,一般不考虑适用缓刑,有利于遏制高犯罪率,争取好的社会效果。

    二是共同犯罪案件,对符合缓刑条件的,择其一二适用,有利于分化瓦解犯罪分子;对共同犯罪中,有亲属关系的被告人,择其一二适用,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三是被告人主动交待的犯罪事实明显多于检察院起诉的事实,适用缓刑应慎重。有时会出现被告人交待的犯罪事实多于,甚至大大多于侦察机关查证的事实,由于证据方面的原因,公诉机关只起诉了有证据证实的犯罪事实。对这类案件,应慎用缓刑。

    建议建立“成年犯”审前社会调查公示制度和进一步落实缓刑适用反馈制度。

    《湖北省适用非监禁刑审前社会调查实施办法(试行)》,虽然具有可操作性,但对怎么监督社区矫正人员进行审前社会调查过程没有规定。笔者建议,法院可会同司法局、公安局、检察院联合建立“成年犯”审前社会调查公示制度。设置该制度有利于让人民群众行使对可能判处缓刑的成年犯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有利于人民群众对专职社区矫正调查人员及法院刑事审判工作的监督,有利于罪犯适用缓刑后,增进社会认可度,有利于罪犯改造,促进更好更快地回归社会。

适用缓刑后执行过程中,罪犯是否遵守法律、法规及缓刑的有关规定,是否具有撤销缓刑的情形,缓刑执行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要及时反馈给法院,不仅有利于罪犯的改造,也有利于法院更好地适用缓刑。

作者单位:秭归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