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女法官在建设和谐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
    一、高度评价女法官在和谐社会建设中的突出地位
    “法律是沉默的法官,法官是会说话的法律。法官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国家,依宪治国、建设社会主义宪政国家的历史进程中,担负着捍卫宪法规定、维护宪法权威、贯彻宪法精神的法定职责。”我们所要建立的和谐社会,实质上就是法治社会,良好的法治状态就是社会的和谐状态。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推进,民主法制作为整个社会关系调节器的重心,在和谐社会中居于支配地位,起着关键作用。人民法院作为民主法治的实践者和推动者,法官的工作任务越来越繁重。作为法官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女法官同男法官一样承担相同的工作任务,在建设和谐社会中有着重要的地位,起着重要的作用。
    (一)女法官是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力量
    和谐社会以性别和谐为前提,性别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基础。男女平等是促进社会发展的一项基本国策。马克思曾说:“妇女进步是衡量社会进步的天然尺度。”妇女只有在政治、经济、文化方面的素质提高,才能使社会发展的整体水平得以提高。否则,在同一社会下,男性素质地位提高了,而女性素质、地位低下,甚至可能与男性素质地位保持不平衡、不协调,那么这个社会就会出现性别不和谐,从而导致社会不和谐,这样的现状显然与我党提出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初衷背道而驰。女法官是女性中的一部分,同样担负着社会和家庭两种责任,对家庭和谐、性别和谐、社会和谐起着重要作用,因此,女法官是和谐社会建设必不可少的重要力量。
    (二)女法官是审判队伍重要的组成部分
    荆楚大地,活跃着一支优秀的女法官队伍。她们当中,担任各级法院院长或副院长职务的就有26人,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达228人。湖北省女法官协会的统计数字表明,目前湖北省法院系统已有女法官1834人,占全省法官的17.5%。这些女法官以高尚的品质、精湛的司法水平维护着法律的尊严。本届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原副院长吕忠梅就是她们中的杰出代表。吕忠梅是武汉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还是“全国十大杰出中青年法学家”。女法官已成为人民法官队伍中的一道亮丽风景线。她们干练、成熟、理智,以巾帼不让须眉的气势,在各自的岗位上,做出了突出的成绩。她们用实际行动证明,女法官是法院审判力量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女法官是法院各项工作的生力军
    在法院这个法律世界,不断涌现女性的身影,女法官们活跃在审判工作的各个领域,用热情、执着、勇敢与男法官共同撑起一片审判天地。女法官数量所占绝对比例虽不大,但许多女法官都奋战在审判工作的第一线,承担着大量的审判任务。女法官作为法官的组成部分,在法院繁重的审判任务与艰苦的办案条件下,历尽艰辛,努力拼搏,完成各项审判、执行和司法保障的工作任务,涌现了一批巾帼英模,彰显了女法官的良好形象,起到了生力军的作用。1998年以来,湖北省法院系统女法官有46人获省级以上表彰,其中1人被最高法院评为全国人民满意的好法官,2人被最高法院评为全国法院优秀女法官,8人被评为全省人民满意的好法官或全省人民满意的政法干警。
    (四)女法官是化解社会矛盾的调节器
    在社会转型、体制转轨的特殊历史时期,各种矛盾纠纷大量地反映到人民法院。特别是在婚姻家庭纠纷、涉及稳定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中,女法官耐心说服、劝导、宣传,其调解作用更显突出。女法官们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坚持一方面维护法律的尊严,公正执法,铁面无私,一方面融入感情,细致观察,加强案件调解,以最小的代价来换取社会的稳定和谐。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院长田双鄂同志,始终抓住治理好法院的一个关键——公正。几年来,带领全院干警围绕争创全国人民满意的好法院的目标,从转变审判作风入手,制定了《便民服务十项承诺》,深受群众的欢迎和赞扬。被评为“全国法院系统指导民调工作先进集体”、“湖北省人民满意的好法院”、“武汉市人民满意的政法单位”。
    二、正确分析女法官在和谐社会建设中面临的问题和优势
    “法院是法律帝国的首都,法官是帝国的王侯。与其说法官和律师与检察官是不同的职业,不如说法官是这个职业的顶峰,法官处于法律职业的顶端”。从这一论述中,我们可以看出法官所处的社会地位有多高。法官不是官衔,但她的崇高和神圣是任何其他一种职业都无法与之相比,也是不可替代的。然而作为女性来从事这一职业时,则更显其神圣和苛求。
    (一)女法官在和谐社会建设中面临的问题
    “女人的名字叫弱者”。由于中国历史的、现实的社会原因,在同等条件下,男性获得的机会比女性多得多。同样由于男尊女卑的封建残余思想的影响,使得女法官对自己的地位和作用存在漠视心理。
    1、女法官在法官队伍中比例低。由于千百年来的文化传统与封建思想,女性的作用仍然远远处于男性之后,性别歧视仍然存在。在选拔法官时,对女法官的条件、要求比较苛刻。因此,提起人民法官,人们脑海中马上就会产生高大威严的男性形象。有的基层法院38个在职法官,其中女法官仅有2人。
    2、女法官受教育的层次比较低。受传统思想的影响,特别在农村女性在接受教育的机会和层次上远远低于男性。这样,就形成了女性进入法官行列的机率大为减少,在职女法官也不例外,高学历的人不多。因此,按照“法官法”的规定,门槛高、要求高、学历高,女性进入法院难,进入法官系列就更难。
    3、女法官参政议政地位低。由于缺乏对女法官的任用机制,在以男性为主导的政治领域中,仍有不少人把女性参政议政看成是应付上级指定的比例,法院也不例外。在人民法院的政治生活中,也还存在女法官参政议政及政治待遇方面受到性别歧视的现象。一方面有的领导对女性参政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对女性的缺点和弱势看得比较多,对优点和优势看得比较少。另一方面女法官就整体而言自身参政意识弱、参政能力较低、竞争意识缺乏、上进思想不强,失去了进入领导岗位的机会。
    4、女法官的司法能力比较低。由于种种原因,法律职业信仰尚未在女法官中普遍树立,相当部分女法官缺乏系统的法律教育,法律素养不高。虽然也有一定数量的女法官具有大学本科以上的学历,但高学历的女法官仍然很少,专家型的女法官更为匮乏。
    (二)女法官在和谐社会建设中独有的优势
    作为法官队伍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女法官应当清醒地认识目前所面临的问题,积极地顺应时代的发展,充分发挥自己的优势和长处。
    1、政治敏锐。女法官要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自觉抵制金钱、人情和关系对审判的侵蚀和影响。始终保持一种蓬勃朝气、昂扬锐气、浩然正气。树立法律职业信仰,热爱审判事业,从而实现其自身价值和社会价值。
    2、耐心细致。女法官的耐心细致、感情细腻之特点是男法官所不及的。作为法庭庭审的主持者—女法官,应充分发挥和利用其自身的优势,使当事人双方有话讲在庭审上,有理说在庭审上,有论辩在庭审上。明察秋毫,去伪存真,从而查清事实,独立审判,公正裁决,使得整个庭审活动在文明、公正的氛围中完成。
    3、性情温和。孟子说:“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是以唯仁者,宜在高位。”法官的职业是特殊的,在性情、气质等都具有不同一般人的个性特征,尤其是女法官的性情温和更是一般人不具备的。女法官在审判活动中能保持平静的心态,淡而不俗、优雅而不失庄重、超然而不具冷漠,应用文明的语言,规范的操作要求,适用法律,解决纠纷,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之目的。
    4、亲和力强。女法官基于女性普遍具有的政治敏锐、耐心细致、性情温和、待人热情、感情细腻、具有亲和力、奉献精神强的特点,能用细致的观察能力、准确的语言表达能力和良好的人际沟通能力,容易找到解决纠纷的突破口。女性的亲和力、善解人意、关心体贴人的品格,在审判活动中更易疏导化解矛盾,使当事人息诉服判。
    三、充分发挥女法官在建设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全国各族人民为之奋斗的共同理想和目标。胡锦涛同志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制、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我们应该高度重视女法官这支重要力量,最大限度地调动女法官在建设和谐社会中的作用。女法官如何克服面临的问题、发扬自身的优势、在建设和谐社会中充分发挥作用呢?笔者认为:
(一)努力提高女法官的政治地位
    我国宪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现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女法官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往往需要比男法官克服更多的家庭、事业乃至特殊生理状况和身体健康等诸多困难,才能创造出不平凡的事业。因此,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及各级法院党组,要充分重视女法官在和谐社会建设中的作用,提高女法官的地位。一是在思想上高度重视,正确对待女法官所面临的不足。在政治、经济、生活等方面给予关心,使其在和谐的良好环境中学习和工作。二是对优秀的女法官优先提拔任用,使法院有一定比例的女院长、女庭长,涌现出更多的吕忠梅、田双鄂、王翠芳等优秀法律人。三是为女法官搭建更多的学习锻炼展示风采的平台。因人而用,用其所长,鼓励她们敢为人先,使其成为优秀法官。
    (二)正确对待女法官的问题和优势
    随着社会的演进,人们道德观念的转变,社会无论在政治上,还是在经济上,文化上都越来越注重对特殊群体之一的妇女的关注。党和政府历来注重男女平等问题。建国以来无论是宪法,还是《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都高度重视对妇女政治、经济、文化、婚姻家庭权益的保护。因此,女法官们一是要正确对待面临的问题,克服思想上和心理上的“男女有别”、“男尊女卑”,经不起挫折、打击等弱点。二是要充分发挥女法官自身的优势,创造女法官热情理智的言行、洒脱超俗的活力、庄重挚朴的气势、优雅严谨的态度、公正廉洁的形象。建立自信心,加强知识的积累和能力的培养,同样可以干得好,甚至比男性更出色。三是要像北京市海淀区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宋鱼水同志那样,有所作为。有为才有位,只有用自己的工作业绩,才能在社会中争取自己的政治地位,在家庭中争取生活地位,真正实现男女平等,做自强自立的模范。
    (三)牢固树立女法官的职业信仰
    “法官的上级是法律”,只有信仰法律,才能干好法官这个职业。法官的法律职业信仰的形成是推行法官职业化的起点,它直接影响法官对法律的理解、解释和运用,直接影响着法律的最终实现,它是法官的职业之基、立身之本,是实现法官职业化的首要条件。女法官要在和谐社会建设中进一步发挥作用,树立法律职业信仰是最为基本的前提。一是女法官只有信仰自己的职业,才能对法律产生学习的动力和追求,才能热爱审判工作,才能以高度的热情和积极的态度投入所从事的职业,从而实现其自身价值和社会价值。二是像武汉市江岸区法院少年刑事审判庭庭长吴培彬等同志那样,爱岗敬业,15年来,她依法成功地审结了各类少年犯罪案件700余件、1500余人,挽救了一批又一批失足少年。树立新时期女法官的光辉形象。三是不断提高法律职业技能,“法学家不一定是法官,但法官一定是法学家”。像“全国十大杰出中青年法学家”、湖北省高级法院原副院长吕忠梅同志那样,干练博学,审判娴熟,技能高超,思维敏捷,反映迅速,无愧女法官的光荣称谓。
    (四)努力提高女法官的两个素质
   法官从事的是一种专门性工作,因而需要具有专业性的知识,这就对法官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萨维尼认为:“良好的法律状况仰赖于三件事:首先,胜任有为,圆融自洽的法律权威;其次,一个胜任有为的司法机构;最后,良好的法律形式”。可见,萨维尼设想的良好法律状态中,都离不开法官的作用。“法官就是法律王国控制社会生活关系的大门,法律借助于法官而降临尘世”。因此,提高女法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尤为重要。提高女法官的素质,一是强化思想教育。女法官的素质,集中表现在女法官的形象上。女法官形象,要用清廉之水时时拂拭,法官的事业,要用清廉之水日日浇灌。作为新时代的女法官,牢记宗旨,不辱使命,不负重托,为当事人服务,对当事人负责,让当事人满意,即司法为民。二是强化自律意识。选择了法官职业,就选择了寂寞。台湾学者翁岳生教授曾经说过“法律人的尊荣,在于法律人的寂寞”。女法官要做到清正廉洁,胸怀法度,善守其本,独善其身,洁身自好,不为金钱所诱惑,不为人情所困累。三是强化专业培训。“精兵之道,在于强将”。审判是关系到人民生命、自由、财产的大事,从事法官职业的人必须经过严格的训练,学习法律知识,理解法律知识。使女法官熟悉法律术语,专业用语,并在实践中得心应手的正确适用法律,惩处犯罪,定纷止争。四是强化提高能力。女法官要切实要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在提高五种能力上狠下功夫: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的能力;驾驭庭审的艺术和能力;妥善调处纠纷的能力;实现司法为民的能力;清正廉洁、拒腐防变的能力。以更加精湛地认识和把握司法规律,运用法律手段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挥其独特应有的作用。
作者单位:远安县人民法院

